关茸心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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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_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考号: 姓名:关茸心内容提要: “夫妻互相忠实”的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研究领域里研讨的焦点问题,也是婚姻法中突出的重点问题之一,确定夫妻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婚姻的本质即为一种包含了特定人身关系的契约,互相忠实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把夫妻忠实义务纳入婚姻法,用法律来强化道德观念,维护家庭稳定,是时代要求,社会需要。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项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是民事责任,亦或是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本文对该项义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浅显地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忠实义务 婚姻法 法律

2、责任 建议 正文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规范两性关系的婚姻制度几经更变。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禁止重婚和纳妾”;1980年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禁止重婚”,去掉了“禁止纳妾”,这是因为经过近30年婚姻法的宣传、贯彻,一夫一妻制已经深入人心,社会上的纳妾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基本杜绝了;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些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性自由”开始泛滥,有些人开始把婚外恋当作追求婚姻自由的一种方式。有数据显示,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70以上涉及婚外情。人们呼吁:用法律来惩治不正之风,净化社会风气!男女从相识到相知到相爱,最后到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就是对爱情专一性的承诺,

3、婚姻要求夫妻遵守互相忠实义务,这是夫妻维持婚姻家庭关系,共同建造;2001年4月28日重新修订了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倡导性条款订入新婚姻法中,在总则中予以体现,这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学界的共识。一、夫妻忠实义务的相关概念要理解夫妻的忠实义务我们首先要了解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之间应忠于感情,诚实、坦诚互待,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为婚姻外之性交,必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

4、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中 妻子有要求丈夫忠于自己、不移情别恋于他人的权利,而同时自己在感情和性上赋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相应的丈夫有要求妻子在感情和性上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在感情和行动上不移情别恋与他人,不做有损妻子的事,即不得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其实这种规定是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及我国现实社会道德规范相一致的,这是一种广义上的忠诚,同时也是实质上的忠诚,只有这样的忠诚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忠实;狭义上的忠实仅仅是指个体有没有与配偶以外的主体发生性行为,即有没有婚外性行为,有没有对贞操的破坏、这种观点很片面,很容易导致将忠实的内涵仅

5、仅限制在对性的束缚上,在文明社会中发生的性虐待案就是这种思想下的一种最典型的反映。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危害婚姻要求夫妻遵守互相忠实义务,这是夫妻维持婚姻家庭关系,共同建造幸福生活的前提条件。违备夫妻忠实义务将对婚姻、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极大,主要表现在:第一,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动摇了婚姻家庭的根基。一夫一妻制要求每个适婚公民只能有一个配偶,任何形式的婚外性行为,都会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和睦造成损害。第二,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了社会风气。夫妻百年好合,白头偕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让婚外恋、养情人、重婚等“污烟脏气”弥漫于社会之中,久而久之积重难返,人们就错将这些丑恶现象

6、视为正常现象。第三,出现了许多非婚生子女,影响了计划生育。有些“款爷”、“包工头”、“老板”等除了原配夫人以外,还包养一个或多个“小老婆”,并生下子女,使得非婚生子女和单亲子女不断增加,影响了计划生育。第四,容易诱发各种刑事犯罪和大量的治安案件,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男女两性见异思迁、淫欲横流,必将影响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第五,败坏了党风,一些党员干部腐化堕落,包养情人,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给国家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和夫妻忠实义务入法的价值意义(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

7、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二)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的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 和睦 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是现实生活的要求,也是婚姻当事人

8、的共同一致的真实要求,对稳定和提高婚姻的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1、设立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更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和精神文明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主义的家庭生活,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新型婚姻家庭生活。一夫一妻制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行为,既又称个体婚制。也就是说任何一方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或公开或隐蔽的配偶,我国婚姻法上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同居达到了法定的要求公安机关会以重婚罪追究其法律责任,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原配偶的合法权益,所以夫妻间相互忠实是法律所规定、必须履行的、作为的义务;可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来的各种各样的生

9、活方式也不断影响我国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因而导致家庭关系不稳定,离婚率不断上升,为社会的不稳定制造了隐患。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这为人们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也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越来越文明提供了法律保障。2夫妻应相互忠实,是一夫一妻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必然要求。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一夫一妻制要求人的性活动通过婚姻得到合理解决,在婚姻关系的有效期限内,任何婚姻当事人不得与自己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否则,文明的婚姻制度就起不到规范性关系的作用。3夫妻应相互忠实,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对夫妻而言,忠实不是一个外在强

10、制的道德规范与约束,而是一种内在要求,是自觉性的道德需要。夫妻互相忠实作为道德义务,主要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保证人们对这一规范的遵守。夫妻相互忠实也是子女血源关系清白的保证,是保护配偶及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4夫妻相互忠实也是社会现实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第三者插足、通奸、非法同居等婚外恋现象已不是个别现象,卖淫嫖娼现象也屡见不鲜。事实表明大量的离婚案件就是由于配偶一方不忠实配偶他方而引起的。婚姻法为了适应当前的社会现实,完善婚姻家庭法律,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非常必要的。四、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都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违反忠实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或者是民事责任,或者是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主体)主要是作为当事人的丈夫或者妻子,但也包括严重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制裁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社会关系的侵害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扩张解释,受害方除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外,还享有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配偶权,惩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巩固婚姻家庭制度

12、。(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婚姻法,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30条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行为,应当处以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其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违反夫妻相互忠实原则构成的犯罪,主要是指“重婚罪”。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前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包二奶”,“养小蜜”、“非法同居”等的男方和

13、女方都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五、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受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几大基本法律综合保护。但仔细研究其法律救济手段后,却深感夫妻忠实义务法律保护之单薄。主要表现在:宪法保护是宣传性条款,实践中无法操作。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

14、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并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婚姻法。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性生活的专属性权利,可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但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呢?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一是重婚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

15、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要在法律上尽量具体地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二)、是否应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至今法律一直没有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笔者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便会于此冲突。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之规定,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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