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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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筛选和管理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下跌将降低客户履约担保能力。在客户违约后,公司将直接面临标的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持续稳定、符合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公司制定了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定义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品种。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宽标的

2、证券范围,适当的质押率标准。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时,要求不存在着潜在的退市风险。以下股票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1、上市交易未满 1 个月;2、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标记为*ST) ;3、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标记为 ST)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 50%,或者净资产2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5、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6、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8、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9、法律法规限制本公司参与质押式回

3、购交易的股票;10、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基金时,要求基金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以下基金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1、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2、上市交易时间不足 1 个月;3、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4、持有人数少于 1000 人;5、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 1 亿份;6、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7、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债券时,原则上要求债券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以下债券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1、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2、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信用

4、评级未达到相应级别;33、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发行人经营情况不稳定,有违约或延迟支付历史;4、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标的证券基准质押率的确定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在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的指标确定各标的证券的质押率,客户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初始交易金额不能高于质押率与标的证券市值或价值的乘积。初始交易金额质押标的证券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计算的市值质押率。经过测算,首先根据标的证券的各证券属性确定各类证券的基准质押率。各类标的证券基准质押率为:1、国债为 75%;2、地方债为 70%;3、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为 65%;4、可转换公司债券为 6

5、0%;5、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为 60%;6、ETF、LOF 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为 60%;7、普通股票为 55%;8、低评级股票为 40%;9、非标的证券内范围的证券为 0%。4其中出现下面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形的股票定义为低评级股票。1、上市交易未满 3 个月;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标记为 S) ;3、长期停牌时间达到或者超过 20 个交易日;4、流通股本少于 1 亿股或流通市值低于 5 亿元;5、90 天日均成交金额低于 500 万元;6、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披露的股东人数相比上期公布的数量大幅减少,且股价在近 3 个月大幅上涨。四、标的股票质押率的确定1、确定初

6、始质押率公司依据系统性风险、回购期限、规模、估值、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建立量化模型计算并确定初始质押率。标的证券为股票,初始质押率参照以下几个层面确定: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系统性风险,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整个股票市场造成的影响,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将对整个股票市场或绝大多数股票普遍产生不利影响。针对系统性风险,主要考虑因素为上证综指的点位,上证综指介于 2000 至 3000 点时,该股票经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所属类别的原基准质押率。例如:上证综指介于 2000 至 3000 点时,普通

7、股票经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即为555%。若上证综指不高于该基准下限,则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当上证综指每高于基准上限 1000 点区间,将基准质押率调低 5%,即:上证综指在 3000(包括)至 4000 点区间时,普通股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 50%;上证综指在 5000(包括)至 6000 点区间时,普通股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 45%;以此类推,最多调低 10%。根据客户的回购期限,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客户的回购期限不同,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基础上,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股票,回购期限为 06 个月(含)期时,最高质押率等于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

8、;回购期限为 6 个月1 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 5%;回购期限为 1 年2 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 10%;回购期限为 2 年3 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5%。例如,在上证综指在 4500 点时,某股票系统性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 45%,则该股票 06 个月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 45%,6 个月1 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0%,1 年2 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 35%,2 年3 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 30%。考虑规模、估值、

9、流动性、波动性等因素,确定各股票类标的证券质押率公司将依据股票的个别风险,考虑规模、估值、流动性、波动性等因素,分别设定调整幅度,按照不同的调整幅度在最高质押率6基础上进行调低,从而确定个股的最终质押率。a.规模因素规模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股票价格的稳定性、流动性等特性。从规模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流通市值。采用 100 亿元流通市值作为质押率调整基准,某标的股票的流通市值不低于该基准,不予以调整;每小于基准 20 亿元区间则调低质押率 1%,最多调低 5%。b.估值因素从估值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市盈率和市净率。设定 30 倍市盈率、3 倍市净率

10、为调整基准,若市盈率、市净率不高于该基准,则不予以调整;市盈率每高于基准 10 倍区间水平,或市净率每高于基准 1 倍区间水平,则质押率预调低 1%,如果市盈率或市净率为负值,则质押率调低 5%;最终取市盈率、市净率预调整幅度较小者作为估值因素调整数,最多调低 5%。c.流动性因素从流动性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 90天日均成交金额。设定 5000 万元为调整基准,若日均成交金额不低于该基准,则不予以调整;日均成交金额每低于基准 1000 万元区间水平,质押率调低 1%,最多调低 5%。d.波动性因素从波动性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 90天内波动幅度(即

11、“区间内最高价/区间内最低价-1” ) 。设定 50%为7调整基准,若波动幅度不高于该基准,则不予以调整;每高 10%区间,质押率调低 1%;最多调低 5%。2、最终质押率的确定最终质押率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股票类标的证券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针对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确定各期限的最高质押率。识别具体股票的个别风险,在最高质押率基础上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质押率水平。3、根据融入方第三方担保情况,调整标的证券质押率当融入方有第三方作为担保时,融入方标的证券最终质押率水平定为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4、考虑限售股对流动性影响,针对限购股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确定更严

12、格质押率限售股的种类划分限售股的种类可以分为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高管锁定股、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和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等5 大类。其中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可以根据证券来源的不同划分为收购人所持有限售股(个人和机构) 、非公开发行对象所持限售股(个人和机构)等。8高管锁定股主要包括董监高所持限售股,包括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可以划分为未股改非流通股(个人和机构) 、新股限售股(个人和机构) 、股改限售股(个人和机构)包括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其他的受到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限售股:外国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

13、权变更产生的限售股、禁止内幕交易产生的限售股。限售股折扣率的扣减不同种类的限售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不同的限售期限,而限售股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体现在质押证券价格下跌过导致履约保障过低触发平仓时缺少流动性,因此质押率在个股的最终质押率的基础上再进行扣减。由于未股改非流通股(个人和机构)不能够流通,限售期不确定,因此该类证券的折扣率直接调减为 0,即不能作为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其他类型限售股的扣减值主要依据该限售股的限售期限和下跌风险,其中限售股即初始交易日距离解禁日的限售期限,下跌风险采用年化半方差,扣减值等于限售期限*年化半方差*基准质押率。例如:某股票基准质押率为 55%,最终质押

14、率为 45%,限售期限为半年,年化半方差为 20%,则扣减值为 5.5%,该股票限售股的质押率为 39.5%。9个人所得税对质押率的影响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进行质押时,由于该类股票出售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会影响限售股的质押价值计算。针对这类限售股,其质押率按照限售股质押率的调整办法进行扣减,不再单独进行扣减。在计算初始交易金额时,标的证券市值或价值应扣减掉或有的最高应纳税金额。五、标的基金质押率的确定1、确定初始质押率公司依据系统性风险、回购期限等因素建立量化模型计算并确定初始质押率。标的证券为基金,质押率参照以下几个层面确定: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针对系统性风险,主要考虑因

15、素为上证综指的点位。上证综指介于 2000 至 3000 点时,该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原所属类别的基准质押率;若上证综指不高于该基准下限,则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当上证综指每高于基准上限 1000 点区间,将基准质押率调低 5%。例如:当上证综指在 3000(包括)至 4000 点区间时,ETF 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 55%,上证综指在 4000(包括)至5000 点区间时,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 50%,以此类推,最多调低 10%。根据客户的回购期限,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客户的回购期限不同,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基础上,10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基金,回购期限为

16、 0-半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等于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回购期限为半年-1 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 5%;回购期限为 1 年-2 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 10%;回购期限为 2 年-3 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 15%。例如,在上证综指在 4500 点时,某 ETF 的系统性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 50%,则该 ETF 的 0-半年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 50%,半年-1 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 45%,1 年-2 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 40%,2 年-3 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 35%。2、最终质押率的确定最终质押率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基金类标的证券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针对质押式回购交易回购期限,确定各期限的最高质押率。单个基金的最终质押率即所属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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