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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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编制组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编制组 二一五年三月二一五年三月 目录目录 1项目背景.1 2拟修定标准的基本情况.2 3国内外危险废物填埋发展现状.2 3.1 我国危险废物填埋发展现状2 3.2 国外危险废物填埋现状3 4我国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技术现状.11 4.1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主要问题分析12 4.2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管理趋势15 5本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15 5.1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发展规划的环保要求15 5.2 现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主要问题分析1

2、6 5.3 标准修订目标17 6国外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现状 17 6.1 选址 17 6.2 防渗结构 20 6.3 封场 24 6.4 入场要求 26 6.5 渗滤液排放要求32 7标准主要技术内容.37 7.1 适用范围 37 7.2 规范性引用文件37 7.3 术语与定义38 7.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39 7.5 设计、施工与质量保证39 7.6 入场填埋废物要求41 7.7 填埋场运行管理要求42 7.8 填埋场污染控制要求42 7.9 封场要求 43 7.10 监测要求43 8修订前后标准比较.44 9修订后标准与国外主要标准的比较 44 10修订后标准的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分

3、析 48 1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多元化,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增长迅速,种类也变得越来 越复杂。由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较一般固体废物更大,且具有污染后果难以预测和处置技术难度 大等特点,因此一直是世界各国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 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或)传染性,是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废物。自 上世纪世界 70 年代以来, 世界各国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列入国际 公约所规定的工作范围。经过近 40 年的发展,目前危险废物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世界各国都在 不断完善自身在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

4、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尤其是加入国际公约的国家还在 积极致力于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国际履约事宜。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已经发布近十年了,在这十年中,我国经济 发展迅猛,经济总量激增,环境压力也大大增加。现行的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对控制危险废物的 填埋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现行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 环境管理要求。随着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 设速度也大大增加,客观上也需要新的标准和新的要求指导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2010 年,环 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下达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修订 G

5、B 18598-2001) 的编制任务 (项 目统一编号:494.19)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承担该编制任务,北京 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作单位参加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1.2工作过程 标准编制组从 2007 年开始,有针对地开展了危险废物填埋关键技术的研究,这些相关成果为 开展 GB 18598 的修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2010 年 7 月,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编制组针对主要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管理体 系进行研究,研究重点是发达国家制定相关管理技术规范的方法与流程。对国内外危险废物填埋 的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进行广泛调研,研究国外

6、相关技术文件制定的理论基础,全面掌握 背景信息,分析国内外危险废物填埋管理特点。同时,为了解我国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环境管理风 险节点,和我国危险废物填埋中出现的新问题,课题组开始了对国内大量的危险废物填埋现场的 调研工作,对我国危险废物填埋场设计、施工、运行提出关键建议,并于 2012 年底通过了危险 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开题稿,经过专家论证后,标准编制组重点针对美国的危险废物填埋 管理与相关规定进行调研,并就标准涉及的入场限制值、选址、填埋结构等难点问题进行多次的 专题研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标准的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了本标 准的征求意见稿。 2 2拟修定标准的基本情

7、况 2.1 拟修订主要内容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 (GB18598-2001)针对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 场及监测提出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适用于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企业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 相关活动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2.2 法律地位与作用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危险废物填埋的国 家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 对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 设计、 运行等各环节提出相关技术要求。 该标准实施以来, 规范了我国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全过程环境管理,为防止危险废物填埋过程

8、中的环境污染起到了关键作用。 3国内外危险废物填埋发展现状 3.1 我国危险废物填埋发展现状 我国危险废物填埋发展刚处于起步阶段, 在 1993 年发生的深圳某化学品仓库的爆炸事 故,产生了大量急需处置的危险废物,也催生了我国第一个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随后作为 世行项目的沈阳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开始了建设。天津、福州、大连、上海等城市也陆续开 始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建设。2003 年“非典”疫情暴发,国家发改委和原环保总局出台 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规划,全国在 3 年之内拟建设 30 座综合性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另外产生危险废物量较大的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区、污染

9、土地集中治理地区等也需要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 通过规划的实施, 加速了全国危险废物安 全填埋场的建设。2000 年以来,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总体上呈上升的趋势,“十一五”危 险废物平均产生量(2009 年底)约为十五期间 1.7 倍。“十五”期间我国已建危险废物填埋场 只有 11 家,多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根据“十一五”全国危险废物设施规划建设内容,全部 实施后,安全填埋场填埋能力将增加到 107.9 万 t/a。 图 3.1 2000-2012 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国家统计局) ( 104(t) 3 图 3.2“十一五”全国危险废物设施规划危险废物填埋新增能力建设分布图 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

10、较大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四川、内蒙、山西和环渤海经济圈。根据全 国危险废物设施规划填埋能力建设情况,四川和渤海经济圈也是新增处理能力较大的区域。 3.2 国外危险废物填埋现状 3.2.1 美国美国 1965 年美国制定的固体废物处置法,是第一个固体废物专业性法规。1976 年,美国国 会通过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 (以下简称 RCRA) ,针对固体废弃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从产 生到最终安全处置过程的全面管理,指导 EPA 制订危险废物法规。1984 年,根据 RCRA 的 要求,美国国家环保局(以下简称 EPA)又颁布了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法 (以下简称 HSWA) , 其内容共包括九大部分及大量附录,

11、每一部分都与RCRA的有关章节相对应, RCRA 和 HSWA 用于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 HSWA 第 3004 节限制了特殊废物的土地处 置,通常称为“土地处置禁令”(以下简称 LDR),并特别要求 EPA 建立处理标准或方法,以 降低废物中有害组分迁移的可能性,使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短期或长期威胁达到最小。 国会制订标准的最后一项条款在 1990 年 5 月 8 日公布, EPA 随后公布了修正后的标准。 其中通用处理标准(The Universal Treatment Standard,以下简称 UTS)需要特别注意。1994 年 前,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通常满足为许多列出的和特征

12、污染物制订的 LDR 处理标准。在某些 情况下,不同的标准对废弃物的浓度要求可能有所差异。所以在 1994 年 9 月 18 日,EPA 公布了通用处理标准,以消除这些差异。 1984 年,在美国约有 25 万吨危险废物是填埋处置的。为保卫美国的地面水和土壤, HSWA 要求填埋废弃物前必须处理,特别是所有危险废物必须进行化学或物理处理,减少 毒性。在此情况下,美国在 1986 年到 1998 年颁布的 LDR 用来指定方法来处理各种危险废 物。随着新的危险废物得到确认,LDR 相关处置方法也得以继续发展。LDR 激励企业实施 4 减废的计划。一些方法是危险废物产生者通过回收减少他们的废弃物。

13、RCRA 加强了 LDR 要求, 重点在于废物减量化, 危险废物产生不仅从数量还是类别上都已经大大减少。 在 1980 年,将近 5 万名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大约 3 万名企业进行废物处理、存储。1999 年,只有 2 万企业产生危险废物,2000 名处置企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从 300 万吨到少于约一半, 降低了约 60%。 图 3.3 美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万吨) 注:数据来源于 EPA 发布的 RCRA 国家危险废物每二年报告(NATIONAL BIENNIAL RCRA HAZARDOUSWASTEREPORT) 图 3.4 美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理量(万吨) 5 图 3.4 美国危险废物处

14、置企业数量 由图 3.4 可见,2001 年以来,美国危险废物填埋量整体上随时间有减少的趋势,同时填 埋处置企业数量却并没有相应增加,这和美国颁布的 LDR 更加严格了填埋处置的原则有关 系。 3.2.2 欧盟欧盟 欧盟制定了严格的要求以减少垃圾填埋数量, 并尽量减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从而保 护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空气与人类的健康。1999 年 4 月 26 日欧盟颁布了废物填埋技 术指令(1999/31/EC) (以下简称 1999/31/EC 指令) ,旨在防止或减少废物垃圾填埋场对环境 产生不利的影响。 该旨令将各种不同种类的废弃物(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无害和惰性垃圾)适用于所有的

15、垃圾填埋场。并定义分为三类填埋场: 危险废物填埋场 无害废物填埋场 惰性垃圾填埋场 1)指令不适用于 污泥(疏浚、施肥) ; 填埋场建设用的惰性固体废物; 水道及地表水沉积的无害污泥; 来自钻井类、矿物开采的未污染的沉积土壤和惰性固体废物 2)标准的废物接收程序 6 只有已经过处理的废物才能进行填埋。 此规定不适用于技术手段难以达到的惰 性废物和经过处理作用甚微的废物,主要是用来降低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只有符合附录 II 中的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才能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 无害废物填埋场被用来处理以下垃圾: i 城市废物; ii 其它来源的无害废物,满足附录 II 中的规定; iii 稳定,不反

16、应的危险废物,并符合附录 II 中相关的接受标准,这些废物不 能进入无害废物填埋场; iv 惰性废物填埋场只能用来处理惰性废物。 3)下面的垃圾不得填埋 废水 可燃废物 爆炸性或氧化性废物, 医院和其他的临床废物 废轮胎 4)填埋场处理方式的限制 成员国应该实行一种国家战略减少生物可降解的固体废物进入填埋场, 此导则 公布 2 年之内, 各成员国将此战略上报给欧盟委员会。 此战略应包括固体废物 的回收,堆肥,制沼气和材料、能量的回收。 此战略应包括以下内容: (a)在 5 年之内,使进入垃圾填埋场的生物可降解的垃圾的量降到 1995 年的 75; (b)在 8 年之内,使进入垃圾填埋场的生物可降解的垃圾的量降到 1995 年的 50; (c) 在 15 年之内, 使进入垃圾填埋场的生物可降解的垃圾的量降到 1995 年的 35。 十多年来,填埋指令的实施仍很不满意,需要相当的工作改进它。依然有大量的非法垃 圾填埋场, 没有达到欧盟立法要求。 绝大多数的成员国不符合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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