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公务通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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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公务通信费管理办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2文档控制文档编号:企业管理流程-企业基础管理流程-行政管理- 通信费管理-554501 -1.0版本控制:版本号 制度更新说明 制度更新人 部门 更新时间1.0 原始版本 王佳陶 综合部 2015 年 3 月 5 日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公务通信费管理,适应移动通信发展趋势,严控资源占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国家相关部门有关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及省内各分公司、各生产

2、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省内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消费水平和公务通信需求,制订和完善本单位相关制度和办法,并报省公司备案。第三条 公务通信费分为两类进行管理:第一类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与办公场所使用固定电话(含无线座机)、传真及宽带(含 Wi-Fi)等通信业务而产生的通信费;第二 类是指因公务原因产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包括:(一)随着移动通信对固定通信的替代,各单位为满足职工手机办公、日常工作联系需要而产生的移动通信费。(二)作为移动通信企业,各单位为满足职工在工作中测试业务、检验 网络质量、优化改善业务服务、宣传推广移动通信业务等需要而产生的移动通信费。(三)职工住宅居所因业务

3、联系、远程办公等公务需要而发生的固定通信费用。第四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与办公场所使用固定电话(含无线座机)、传真及宽带(含 Wi-Fi)等通信业务应 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配备开通,由此产生的公务通信费应由本单位统一支付4或承担,并按期计入本单位成本费用中的“通讯费” 科目。对于属于本单位自身提供的公务通信服务,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费用,但仍应以公务通信费业务支出进行管理,计费系统正常出账,以备查簿方式记录,以便管理和查阅。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管控第二类公务通信费。第二类公务通信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对应的移动或固定电话号码应作为集团成员客户进行统一管理,通过托收协议等方式由本单位统一支

4、付或承担。(二)应根据公务需要设置预算控制上限,预算控制上限内实际发生费用由单位统一支付或承担,由于个人原因超出预算上限控制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实际发生额低于预算上限控制的部分,不得以货币等任何形式返还个人,也不得结转至下期。(三)不得将与公务通信无关的手机支付、通信账户支付等个人生活消费支出纳入公务通信费。第六条 满足第五条规定的第二类公务通信费,属于本单位业务支出,按期计入本单位成本费用中的“ 通讯费” 科目。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第二类公务通信费预算控制上限管理。考虑到移动通信企业职工手机办公、测试检验、业务推广的特有需求,第二类公务通信费预算控制上限具体如下:(一)省公司领导每人每月上

5、限控制为 500 元。(二)省公司部门经理、地市公司经理及各单位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月上限控制为 450 元。(三)其他人员每人每月控制为 200350 元,不得高于上限5350 元。第八条 如遇因公出境(含港澳台)、专项业务测试、业务营销竞赛等特殊公务,确需超出第二类公务通信费上限控制标准,各单位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九条 职工公务通信号码应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职工应结合日常工作的通信需求进行移动通信应用体验测试,按要求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并对公司移动通信业务进行宣传推广。第十条 第二类公务通信仅针对本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制员工)。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第二类公务通信的人员范围,不得将下述人

6、员纳入第二类公务通信范围:(一)外部人员、职工家属、离职人员以及因工作调动人事关系调出本单位的职工等非本单位人员;(二)本单位离休、退休人员。职工离休、退休、离职或因工作调动人事关系调出后,其公务通信号码与本单位的托收或挂靠关系应及时解除。第十一条 通信网络、产品业务、客户服务等专业测试,不属于公务通信费管理范畴,各单位应做好登记备注,由专人负责,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突破预算上限、擅自提高预算上限或扩大公务通信费范围等违规行为,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预算控制上限内制订公务通信费管理的具体实施6细则,并报省公司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综合部、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通信费管理的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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