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离婚协议书格式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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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单离婚协议书格式范文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以下是由为大家整理出来的简单离婚协议书格式范文,仅供参考。简单离婚协议书格式范文一协议人: ,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 , 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 与自愿离婚。二、夫妻婚后无共同存款,只有公积金贷款购买坐落在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万元,现值人民币万元

2、(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万元左右。该房购买时首付万元,首付款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有男方负责还贷,与女方无关,由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万元。男方给付女方的折价款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女方人民币万元;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女方人民币万元;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女方人民币万元。男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女方有义务配合男方办理公积金贷款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

3、以办理。若由于女方不予配合男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男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女方必须双倍返还。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四、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五、可在每月的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协议人: 协议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简单离婚协议书格式范文二男方:女方

4、:男方 与女方 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婚生女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日前支付共计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市_路_弄_号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三、女方自愿自筹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

5、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部分,由男方承担。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立协议人: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注:本协议书范本为_地区民政局统一格式。【相关阅读】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房屋在离婚案件中,接触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一、一般夫妻

6、共同房屋的处理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

7、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二、特殊房屋的处理情况1、公房的处理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 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1) 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

8、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

9、单独归属。按共同房屋原则进行分割。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

10、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3)未取得完全产权公房的处理。未取得完全产权公房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是原补贴单位有优先

11、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2、按揭房的处理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按揭的形式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按揭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按基本原则处理时

12、应当将一方债务部分扣减。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未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3、购买预售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处理情况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

13、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会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4、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理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

14、借贷关系,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义下,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

15、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可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5、婚后双方对个人房屋修缮、装修、扩建等情况的处理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拆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6、对承租公有房屋的处理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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