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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精选: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到期终止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近,部分地区对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一、通知第12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是指“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手续或厂内离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