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面试题库m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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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学面试题库1、 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How do these sources affect each other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这些渊源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有什么相互作用?答:(1)treaties(条约);(2)custom(习惯法);(3)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一般法律原则);(4)judicial decisions(司法判例);(5) the teaching of publicists(专家学说)

2、。(6) other possible sources (其他可能的渊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惯例和条约是相互联系的,也可以相互转化。国际惯例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如海牙法规(年和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十三个公约和一些声明文件)。国际条约也转化为国际惯例,如年巴黎宣言关于战时中立国自由贸易的规定逐渐变为普遍遵守而形成一种国际惯例。一般而言,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规范)可能被其它国家(非缔结国)承认和经常适用而成为习惯国际法。反之,一项惯例也可能被列入条约之中而成为协定规范,随着国际法编纂工作的发展,这种情况将会日益增多。国际

3、法原则出自条约和惯例,它们是从大量的条约和惯例中产生的。2、What are the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惯例有哪些要素组成?)两个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另一是心理要素。物理要素:即在某一方面国家实践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具有代表性,包括最有利害的国家。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是指这种法律实践是基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者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英文教材18页)3. What is the peremptory norm (jus cogens)? What are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peremptory nor

4、m?(什么是强行法?强行法的特征?)答: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渐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强行法的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惟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之规则始得更改;(4)与强制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4. What ar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What are they?(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5、有哪些?他们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政外交的统治权力,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第二,对外独立权;第三,自保权。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在国际社会,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二、不干涉内政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一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第二,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义务,对他国进

6、行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为必须具有公认的法律根据并且应严格在法律框架中进行。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其次,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侵略,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最后,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五、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具有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六、善意地履

7、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国家对于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包括对于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包括对于习惯国家法产生的义务5.Answer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回答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答:(1)创制主体不同,国际法是由是在两个以上国家间经过协商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而国内法则是由立法机关立法。(2)表现形式不同,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有条约,习惯,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而国内法则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执行主体

8、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组织等签订或承认国际法的主体执行,而国内法则是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执行。(4)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调整私人之间,私人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而国内法调整公民之间,组织之间,公民和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5)救济机构不同,国际法上的救济,可自力救济,也可通过单独或者集体的行动来进行救济,没有超越于当事国之上的组织,而国内法上的救济则不仅可以自力救济,而且有超越于当事人的机构的强制力保障救济的实施6. Who are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What element is crucial in det

9、ermining who is qualified as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谁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其中主权国家是完全的、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7. What qualifications should a

10、 state possess as an international person?(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应该具备哪些构成要素?)答案: 1、 定居的居民 settelers residents2、 确定的领土 territory3、 政府 goverment4、 主 权 sovereignty8. Relating to the recognition of a state, what are the different viewpoints among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对于一个国家的承认,国际法学者们持有哪些不同的观点?)答: 1、 构成说 con

11、stitutive theory构成说一些学者认为,新国家作为国家的存在不需要承认,别国不承认并不影响它的存在,承认的必要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国际人格者,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2、宣告说 declaratory theory 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给予确认或宣告而已,并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作用。9. What are relationship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ecognition of a state and the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答:国家承认(r

12、ecognition of state)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确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不同。首先,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国家和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变,而一国的政府发生非宪法主体资格不变,而一国的政府发生非宪法程序更迭的情况下发生的,是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该国的资格。其次,对新国家的承认已包括了对掌

13、握该国政权的政府的承认,不需要再另行对该国政府承认;而对新政府的承认则不同,即使承认国对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已作过承认,当新政府产生后,承认国也必须以明示的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承认,才能正常交往。10. Jurisdiction is the power of a state to govern people, property and situations. Concerning criminal jurisdiction what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a state wants to extend jurisdiction over a crime in

14、volving international factors?(管辖权是一个国家掌控国民、财产和局势的权力。考虑一下当一个国家在涉及国际因素时想扩张自己的刑事管辖权时可以用到哪些刑事管辖权基本原则?)答:属地原则Territorial principle、属人原则【the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保护管辖原则【the protective principles 和普遍管辖原则the universality principle】12. What is State immunity? Who is capable of enjoying State immuni

15、ty?(谁能够享受国家豁免什么是国家豁免,谁享有国家豁免权资格?) 答:国家豁免泛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收他国管辖。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13、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bsolute and restrictive immunity?(绝对豁免权和限制性豁免权有何区别?)答:、绝对豁免论。 它认为,凡属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管其性质

16、如何,也不管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一律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它认为,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而且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也享受豁免;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限制豁免论。 限制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论或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外国国家以主权者资格行使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应给与豁免。外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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