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指标及工作考核方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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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职业危害、环保指标及工作考核方案(细则)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职业病预防、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省、市、区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及文件精神,切实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环境治理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员工、外来人员及厂区周边群众的身体、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营造和谐园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特制订本考核方案(细则) 。2、范围适用于公司主体及公司对各部门安全、职业危害、环境指标及相关工作的考核。3、公司安全环境事故控制目标3.1 年度安全、环保外控目标:以与政府、股份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为依据。3.1.1 生产

2、安全事故死亡率为零。3.1.2 重伤1 人次3.1.3 轻微伤、轻伤之和8 人次3.2 年度安全、环保内控目标:“50.5.12”3.2.1 年度内五大安全事故为零:(1)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零;(2)环境污染不达标排放事故为零;(3)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为零;(4)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为零;(5)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为零;3.2.2 年度内轻伤、重伤之和不能突破 5 人次。3.2.3 年度内公司上报遵义市社保局的工伤事故信息量不超过 12 人次。4、安全、环保指标情况考核:4.1 轻微伤事故考核:4.1.1.零件车间、动力车间一年内发生 1 人次轻微伤事故,扣除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的 10%:以

3、此类推,超过 3 人次加倍扣罚。4.1.2 装配车间、生产部、客服部一年内发生 1 人次轻微伤事故,扣除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的 15%,以此类推,超过 2 人次加倍扣罚。4.1.3 其他部门一年内发生 1 人次轻微伤事故,扣除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的 50%,超过 1 人次全部扣罚。4.2 轻伤事故考核:4.2.1 动力车间、零件车间:年内发生 1 人次轻伤事故,扣除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的 15%,以此类推,超过 2 人次加倍扣罚。4.2.2 装配车间、生产部、客服部一年内发生 1 人次轻伤事故,扣除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的 30%,超过 1 人次加倍扣罚。4.2.3 其他部门一年内发生 1 人次轻伤,扣

4、除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4.3 重伤事故考核:4.3.1 零件车间、动力车间一年内发生 1 人次重伤事故,扣除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的 50%,超过 1 人次全部扣除。4.3.2 生产部、装配车间、客服部一年内发生 1 人次重伤事故,除扣除本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外,再扣除事故部门当月岗位工资总和的20%30%。4.3.3 其他部门一年内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除扣除事故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外,再扣除事故部门当月岗位工资总和的 30%50%。4.4 工亡事故考核:4.4.1 本公司属机械制造业,行业事故风险系数不高,无政府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亡考核指标,故每发生工亡事故 1 人次,除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全年事故风险保

5、证金外,再扣除事故责任部门事故当月岗位工资总额的 50% 100%,并承担上级部门对公司实行的经济处罚,全公司员工在事故当月减少发放岗位工资 20-30%。4.5 事故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于事故部门的原因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得到支付的部分,由事故部门承担。4.6 新增职业病的考核4.6.1 各生产部门一年中每发现一名职业病患,按重伤事故 1 人次进行考核,增加至 2 名职业病患,按工亡事故进行考核。4.7 环境污染事故的考核:4.7.1 发生一次一般性环境污染事故,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全年风险金的 20%,并以此类推。4.7.2 发生一次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扣除责任部门全年的事故风

6、险金的50%,同时承担上级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4.7.3 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扣除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并承担事故调查组的处罚决定。4.8 外排废水合格率 100%,不达标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扣除责任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4.9 环保设施同步运行率必须保证 100%,生产过程未经公司许可,使用部门擅自停止运行的,扣除责任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4.10 发生一次火险事故,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发生火灾事故,除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全年事故风险金外,并接受和配合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及政府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4.11 道路交通事故由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发生在厂区内的机动车

7、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按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12 设备事故由动力车间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5、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工作的考核5.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视情节对责任部门进行 200-1000 元的处罚。5.1.1 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工伤事故信息报表、环保统计报表、安全生产报表、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告等。5.1.2 未按时完成公司安全环保日常工作和临时性工作。5.1.3 未按规定做好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的各种记录、报表和台账。5.1.4 未按规定派员参加市、区及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职业病防治及环保工作会议、检查或学习培训的。5.1.5 对本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有失误或造成

8、一定影响的。5.1.6 未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储藏、使用危险物品的。5.1.7 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随意倾倒、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5.1.8 擅自破坏事故现场,不配合事故调查,隐瞒、谎报事故真相的。6、对安全、职业危害、环保事故责任人及管理连带责任人的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相关奖惩制度条款执行。7、事故责任判定7.1 责任类型: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连带责任。7.2 责任认定:有政府相关部门介入的事故调查,事故责任的认定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结论为准,本公司能独立处置的一般事故,以本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或本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所认

9、定的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为准。8、事故风险金来源、年配额、管理、使用。8.1 来源:从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中划拨。并计入生产成本。8.2 分配:根据部门人员、事故风险程度年初造册上报企管部领取。8.2.1 零件车间、动力车间每人每年 100 元。8.2.2 生产部、客服部、装配车间每人每年 80 元。8.2.3 公司其他部门每人每年 50 元。8.3 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目,并接受公司审查。8.4 使用:专款专用,部门年终节余部分可继续留存,也可支取一定数额作为奖励本部门该项工作的先进小组和个人。8.5 一年中,事故部门的事故风险金不足以支付当年的事故处罚,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则从部门次年的事故风

10、险金中继续扣罚,直到扣清为止。8.6 事故风险金的配额调整必须与处罚标准同时变更。9、附则9.1 本考核方案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9.2 本考核方案的考核对象是指事故主要责任部门。9.3 本考核方案的执行主体为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所罚款额归入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奖励基金账户。9.4 术语解释:9.4.1 轻微伤:本方案所指的轻微伤是指事故受伤员工治疗结束后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达不到伤残等级的情形。9.4.2 轻伤:本方案所指的轻伤是指事故受伤员工治疗结束且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其鉴定结论为 710 级伤残等级的情形。9.4.3 重伤:本方案所指的重伤

11、是指事故受伤员工治疗结束且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其鉴定结论为 16 级伤残等级的情形,同时一次事故造成 3 人轻伤视同一次重伤事故。9.4.4“50.5.12”:50 代表五大安全事故为零;5 代表公司一年内轻、重伤人次数之和不能超过 5 人次;12 代表全年上报遵义市社保局的工伤事故信息控制在 12 人次范围内。9.4.5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9.4.6 火险事故:本考核方案所指的火险事故是指火灾初期,因发现和扑救及时未发展成火灾(人员未受到伤害,且经济损失在 2000 元以下)的事故。

12、9.4.7 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9.4.8 轻微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 2 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9.4.9 一般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或者轻伤 3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 3 万元的事故。9.4.10 重大交通事故: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

13、十万元以上的。9.4.11 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1 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事故。9.4.12 特大设备事故:修复费用达到 50 万元以上或由设备事故造成全厂停厂两天以上,车间停产一周以上的事故。9.4.13 环境污染不达标事故为零:是指公司生产发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不达标排放事故为零;9.4.14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9.4.1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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