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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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一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从医学角度看。它属于理论医学范畴。而从法学角度看,它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卫生法学是研究旨在保护和增进个人和人群健康的卫生法律、法规及其发展状况和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概论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2、广义的卫生法,除包括狭义的卫生法律外,还包括被

2、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关卫生的条款和规定。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1、卫生组织关系,指由有关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2、卫生管理关系,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行政的或其他手段,在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评估等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卫生服务关系,指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卫生咨询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与接受服务者所结成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

3、权利义务关系。4、国际卫生关系,指我国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共同遵守我国缔结和加入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时,与其他相关的卫生国际组织和个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health law),是指体现在各种卫生法律、法规之中的,对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是我国一切卫生工作和卫生立法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的。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每个人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

4、保健的权利。 2、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它是卫生立法及司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预防和治疗,是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是有机联系,不可缺一的两个方面。在这两个方面中,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小资料:新民网据香港文汇报2007年11月9日报道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11月8日在上海作讲座时,描述退休后的生活,用“健身健脑,读书写作”作了概括。打网球是李岚清同志喜欢的运动之一,由于运动量大,打网球三刻钟到一小时就可以满头大汗。他风趣地说,晚年坚持体育锻炼、保持身体健康的好处是“自己不受罪,家人不受累,节省医药费,有益全社会”。 3、依靠科技进步的

5、原则 生命科学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将不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身的认识不断进入新的阶段。 小资料:一人生病拖穷一家 2002年9、10月间,中国人民大学和南开大学组织的一次对全国100个城市低保工作的调查显示,疾病正成为城市居民致贫的头号因素。 9月23日到10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和南开大学的60多名师生逐户走访了100个城市的2660户低保对象,对10000户家庭进行信函问卷抽查。 人民大学课题组的报告说,662的低保家庭有人患大病或慢性病,很多人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因治病还欠下不少外债。在南开大学师生走访的12个省1000多户低保家庭

6、中,仅30的家庭没有病人,有一个病人的占到58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占104。 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是指在对疾病的诊疗护理中,要正确处理中国传统医学和西方医学的关系,要认真学习现代医学,努力发展和提高现代医学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还必须努力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学遗产。 5、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 小资料:穴位与经脉2006年中央台科学频道走进科学栏目,在播发几个经络实验,很有意思:(1)人的12条经络,西医解剖看不见,摸不着。但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按

7、黄帝内经的经络走向,来测定电阻值。发现经络上的电阻都很低。(2)用自动仪器锤击“足少阴肾经”及其手臂上的其他部位,根据画面和录音,可以明显有区别。即,锤击在经络上的声音响而脆。(3)人体实验:在某男子的部分穴位上注射微量同位素放射物质,以作同位素显踪,照片显示,发现注射过的穴位确实按照黄帝内经上的经络走向连接起来了。 上述实验证明,中医理论所说的经络是“气血”运行的载体,确实存在。当然,不是西医所理解的血管神经。 6、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这一原则反映了卫生工作的社会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意识和

8、责任感。 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所谓患者权利自主原则,是指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所赋予的患者权利。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卫生法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即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患者权利的保护问题,有的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如荷兰、丹麦、美国等。在我国,维护病人权利,尊重患者自主意识,同样有它的必然性。四、卫生法的基本特征 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是卫生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卫生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 1、广泛性和综合性,调节手段的多样性 (1)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综合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卫生法的基本任务,是经由

9、各种卫生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卫生的正常发展,进行医疗卫生事业的有效管理,从防病治病进而维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以及惩处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发生的一些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 (2)广泛性和综合性这是指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综合性以及其渊源体系的多元性之特征。首先,我国卫生法调整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第二,卫生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第三,卫生法的渊源体系具有多元性;第四,卫生法的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2、同医学科学发展紧密联系比如随着医学科学发展,对于人体器官移植需要法律调整和规范我国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关内容如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

10、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11、。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卫生法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一方面要求人们要了解卫生法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要求人们

12、要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否则,就无法熟悉卫生法,遵守卫生法和适用卫生法。 4、国家监督管理性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 5、社会共同性这是由卫生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虽然卫生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阶级性,其制定必须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但就它规范的具体内容而言,也反映了其他阶级、阶层和各界人士的利益和意志。防病治病、卫生健康是全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 6、权威性 卫生法由于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因此其权威性主要是指卫生法在卫生行政监督管理中的权威

13、性。表现在的卫生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国家卫生监督制度”、“卫生许可”或“资格认证”制度及“报告”或“申报”制度等,体现了卫生法中国家单方面意志的表达。各种卫生法对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所规定的权利性条款远远多于义务性或责任性条款,与此相反,对管理相对人所规定权利性条款则远远少于义务性条款。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性也说明了卫生法的权威性。同时,还表现在卫生法律责任中,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 7、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五、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A、宪法。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

14、大会制定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是我国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我国卫生法的重要渊源。 B、卫生法律。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可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目前我国还未制定卫生基本法。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现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C、卫生行政法

15、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 D、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E、卫生行政规章。卫生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权限内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和卫生行政法规。 F、地方性卫生规章。地方性卫生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地方性卫生规章仅在本地方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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