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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 偿:一般人格权;六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2条)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须注意: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2条修改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从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不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尽管对此存在争议,但这
2、一观点为多数说,在司法考试中可以此说为准。2. 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的。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法律教育 网3. 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边缘问题(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 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 以作为原告起诉。(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