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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 销毁制度一、档案鉴定工作的依据是按照本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和上级有关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进行鉴定。二、档案的鉴定及其存毁事关重大,应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鉴定小组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三、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领导、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四、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必须采取直接鉴定法,逐件逐页进地鉴定,确认无必要继续保存时方可剔除,销毁应采取“缓期执行”的办法。五、凡需销毁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并填写销毁档案的内容分析报告,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六、销毁档案要由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盖章。七、销毁档案要用烧或化桨两种方式,严禁将档案作为废纸出卖、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