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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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虽然学术研究与审判实践中已多有涉及,但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尚无明确规定。如何认识其理论渊源?把握它的价值取向与公司法人制度的价值理念的关系?如何规范其适用条件及防范滥用?本文作了一些探讨,具体阐述了该法理的理论渊源、内容实质,提出可导致公司面纱被揭开的场合,同时针对实践中运用该法理存有不当扩大的趋势,认为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禁止该法理的任意行使。关键词:公司 法人格 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它是在公平基础上建立了出资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两极平衡体系,即出资者放弃对自己出资(指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下同)的

2、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债权人放弃直接向投资者追索债务权,各自丧失一定利益。如川岛武宜所言(1), “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抽象即所谓正义的社会伦理价值目标,即实现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早已在设计法人制度的初衷之中。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出资者的优势地位及法人制度本身缺乏实现其社会伦理价值目标的有力措施或相关机制,难免会发生出资者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特权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就立法原意而言,绝不允许某些人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他人利益的损害之上,践踏公平和正义,所以产生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它作为对以有限责任为中心的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挑战,是以修正法人制度中事实上已倾斜的天平为己任的。

3、尽管在我国现有公司法律框架内尚未明确规定,但学术研究和审判实践中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现实意义。如何认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渊源?把握它的价值取向与公司法人制度的价值理念的关系?如何规范其适用条件及防范滥用?本文拟作一些探讨。一、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渊源公司作为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团体性、独立人格性。公司的团体性主要表现为公司的所有者、支配者不再是一个人,即(2)多数成员的多方意志或意思,在客观上可以最终得以形成有异于团体成员个人意思的团体意志或意思,这样才可以确保公司形成其特有的财产机制、内部隔离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公司的独立人格性又可以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公司人

4、格与组成公司的成员人格相对独立,其独立的基础就在于二者的财产是可分的;二是公司法人以公司的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可见,公司的法人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相分离,乃是有限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公司法人制度正是基于分离原则才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投资人风险自负的责任原则,改变了法律行为应与法律后果对价的公平原则。鉴于此,公司人格的“实体法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经被接受,就立刻受到各国立法实践和司法判决的尊重,并表现为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承认并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当然,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也与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上

5、从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转变相一致。但任何事物均有正反两面,由于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对于股东不放弃或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没有设置必要的预防措施与制约措施,以至于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并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被侵害者由于只同公司存在法律关系,而难以得到切实的救济办法,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甚至公共利益)也失去了传统法人制度安排的平衡。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实质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宗旨的维护公司法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应该说,依法设立的公司其独立人格是被普遍承认的,引起对公司法人格产生疑义的场合,往往是以公司名义设定了债务而公司又无力清

6、偿时。在此场合下,法院就要面对是由债权人承担不能实现债权所造成的损失还是由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负清偿责任的选择。通常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一般原则的适用意味着由债权人负担这一损失,但有时会有一些理由使债权人认为,应由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比如一公司虽从程序上取得形式上的主体资格,但该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用来欺骗交易相对人的伪装的法人外壳,完全违背了设立法人的社会目的,那么,债权人就享有向司法机关提出否认该公司法人人格的请求权。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3),法官 Sanborn 认为“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为法人的特

7、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 ”由此不难得出:法人制度者,原为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和公共利益而设置;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非法目的或者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者其他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将其人格剥夺而否认法人的存在。那么,如何理解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呢?对此,日本学者森本滋(4)曾作过精辟的解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事案否

8、定其法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由此可见,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1、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是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为前提。试想如果公司无法人资格,又以何为对象加以否定?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仅是要求股东就公司实体的行为或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它不是对“实体”法则所确立的公司人格独立的否认,相反是对“实体”法则的严格遵守。2、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滥用法人人格者的责任,对因法人人格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利益者给予司法救济。通过对公司股东只负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的一种否定,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

9、司债务负无限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责任公平、合理地分配于当事人之间。3、它的适用不是基于公司股东的侵权行为,而是根据公司人格被人为地滥用并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5)。4、它是一种例外,不能普遍适用。只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于掩盖股东所从事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时,才需要“揭开公司面纱”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如果没有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存在,当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制度被滥用时,要么全面否定公司法人格,这样不仅会使公司法人制度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而且还要付出极高的社会成本;要么不否定公司法人格,这又会影响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公司法人制度的动态运行中的实现,最

10、终会使公司法人制度毁于其自身的缺陷;要么让公司股东提供有效担保,这无疑是让公司股东负无限责任,进而也会影响出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使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实际上形同虚设。上述做法都会导致公司法人制度走向灭亡,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精髓在于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宗旨,并使其在获得有益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虽然各国都是在承认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对公司人格独立的例外状况谨慎地适用该法理,但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基本上还是以司法审判的方式通过事后的救济来矫正滥用公司人格而产生的分配不公。法学评论家也在抱怨“刺破面纱的发生近乎怪诞:像闪电、罕见、严格和无原则” 。各国为此

11、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如美国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的一般法理依据,而不局限于任何固有的理由和适用范围,把该法理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的救济,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事先的预设。德国、日本则以实体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为基本法律依据,倾向于尽量限定和缩小该法理的适用范围,主张如果能在有关契约、侵权等现行法规中解决问题,则尽量不适用该法理。即使适用,也要确定法律根据,严格适用要件,并力图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类型化,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强调理论体系具有完备的逻辑性的特点。虽然我国公司法尚无类似内容,但各国的探索成果表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可以归纳,具

12、体如下:1、主体要件:公司法人格之滥用者应是该公司之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具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或曰支配股东,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作为表征。此外,在有些场合下,还应分清名义股东和实际支配股东,以便使真正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人承担责任。2、行为要件:应有公司法人格之利用者的滥用公司控制权之行为。如滥用公司法人格于回避法律或契约义务或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中,业务混同、财产混同导致公司的形骸化等。3、结果要件:首先公司法人格利用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其次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以上适用要件不难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的

13、适用是同其适用场合紧密相连的.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滥用禁止(6)自 19 世纪末创设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与公司制度不断完善,不仅该法理自身在不断成熟,而且其适用范围亦有不断扩大之趋势。在学术界的怂恿、鼓吹下,目前国内有些法院对法人格否认产生了偏好,动辄否定公司法人格,追究投资人的直接清偿责任。而从坚持企业维持、鼓励投资、刺激经济发展等角度思考,这不是一个好的迹象。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重要补充,必须恰当的适用。否则,就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也违背创立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来目的,而且与自身的存在价值相悖。因此,必须防止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

14、滥用。(一)应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将一些普遍性的规则,规定于相关的实体法中,以此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减少该法理适用的任意性和矛盾性。日本学者江头宪治郎也曾表述过类似观点, “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其说对该法律构成自身有意义,毋宁说在指明现行法的不完备这一点上有真正的意义,因而,即使现在不得不用法人格否认法理来解决的问题,将来也必须纳入新的立法进展中,以缓和现行一般私法解释论的僵化性。现在叫做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东西,必须被吸收到不断的法律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 。当然,并非说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就无存在必要。恰恰相反,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法律也在不断提出新的

15、要求,使实体法的不完备成为一种经常的现象。故随着实体法的不断修正,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不仅不会消失,反而会在现有基础上获得新的发展。(二)应严格把握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还是判断是否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标准。最应强调的是主体要件,其所体现的是严格责任,是专门为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设置的,而且只能由受害人提出。其他如董事、经理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特别是损害公司小股东利益,应适用董事或经理相应的责任,公司小股东也可为自身利益而行使小股东保护权,但不能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请求。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公司股东为自身利益提

16、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请求的情况,但通常遭法院驳回。因为公司之独立人格和股东之有限责任制度,使出资人成为最大的受益人,但不排除公司制度对其要求的法定负担,如公司税负。股东选择了以公司形态进行经营,就必须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的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负担,接受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一切法律后果,而不能为股东个人利益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来排除对之不利的后果。否则,有失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这一原则基本上为各国法院所接受。 (三)应将公平、正义作为衡量每一案例中适用该法理是否恰当的最终标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被滥用,将损害债权人、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因此,要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来“矫正” 。反之,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使合法之股东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又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绝对不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创设之本意。所以,司法中对每一适用该法理的判例,都应用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来衡量其适用结果,以保证创设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真实意图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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