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辅导有以下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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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前辅导有以下内容:1、重要知识点 2、安例分析及答案 3、计算题及答案4月份考前复习题和复习重点发布完毕 本门课程为4月份考试准备的复习题和重要知识点已发布完毕,请同学们认真看老师发布的案例分析题和计算题,单项选择题和辨析题请认真看老师发布的重要知识点和网络课件里的6套模拟试题,另外老师发布的每章学习指导和练习题也很重要,只要认真按照老师的要求,一定能掌握本门课程的知识,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重要知识点注意:本门课程的重要知识点需要同学们掌握,老师不提供答案,需要同学们自己看书和课件来独立认真的完成。1 询盘由哪一方发出。2 在CIP条件下,卖方必须投保什么险。3 保理商是否是在对出口人是

2、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付款的。4 DES与CIF是否都是象征性交货。5 根据公约规定,只要交易的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是否就可以宣布解除合同。6 既然托收是由银行办理的,那么,托收应该是什么信用。7 一般而言,提单日期的定义8 海运货物的全损的定义9 海运货物风险与海上风险是否是一致的。10银行保证函与信用证是否都是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方式。11贸易术语是否是确定国际贸易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12.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是否都是银行信用,二者可以混用吗。案例分析题1. 我国与某国一公司成交羊毛出口600公吨,合同规定3至5月份内分批装运。后国外来证要:“shipment during March/May,

3、first shipment 100M/T, second shipment 200M/T, third shipment 300M/T”。结果我方于3月份装200M/T,4月份装400M/T,货发后银行是否会拒付,为什么?2. 有一份合同,卖方A工厂出售一批原料给买方B工厂,合同规定6月份交货。但5月10日A工厂失火,生产设备及仓库全部烧毁。到7月1日B未见来货,便向A查问,并催促交货。这时A才把失火的情况通知B,并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撤销合同。B由于急需原料生产,于是立即从市场补进替代物。根据市场价格资料表明:5月15日至6月15日的时价与合同接近,以后市场价格逐渐上升,至7月1日,价格已比

4、合同上涨40%,试问买方在补进替代品后,能否要求A赔偿损失?此项损失又包括哪些项目?为什么?3. 某年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成交某种农产品1500公吨,每公吨CFR伦敦348英镑,总金额为522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签约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涨价8%)由于我方未交货已使其损失15万英镑,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外商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经仲裁机构调解,我方公司应赔偿多少英镑,为什么? 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价格签订了一份出

5、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货物由承运人某远洋运输公司C从上海装船运输,货物运输中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运输途中,因海员过失,延迟30天才到达目的港,并使13大米变质,且单据所载明重量与合同不符。英国B公司因此提出索赔。问:B在哪些方面有权提出索赔?应向谁索赔?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什么地方?5某公司按CFR伦敦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3月底前将L/C开出,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6月1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船迟于6月1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款退还买方。一般合同中是否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妥当?为什么? 6200

6、0年有一份FOB合同,我方出售一批大米。合同规定:“2000年5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30天,但买方应负担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与保险费。”结果买方在5月份内未能派船接运货物,我方发出警告,如果6月30日前仍不能派船接运货物,我方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最后买方所派船只直到7月10日才到达,于是我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问我方可否拒绝交货?如我方索赔,索赔应包括哪些项目?为什么?7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100台收割机,120匹马力,每台CIF悉尼2500美元,订立合同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L/C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

7、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8我某外贸企业从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款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了偿付。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这是否是一个诈骗案?我钱货两空的损失能否挽回?为什么? 9一艘载有甲、乙、丙三方货物的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造成部分乙方货物损失,轮船搁浅。为了继续安全航行,船长决定将部分甲方笨重货物抛入

8、海中。其中船体破裂和乙方货物的损失为3万美元,甲方被抛入海中的货物为8万美元。该船及货物获救后的价值分别为:船舶100万美元,甲货物50万美元,乙货物30万美元,丙货物8万美元,承运方待收运费12万美元。问:如何分摊损失?10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损失?11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1份发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到B处。B于2月19日才收

9、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12有一份合同规定:“货物应于1999年10月至11月份装船。”又规定“买方应开出一张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卖方提交的装运单据即期承付。”由于合同内未规定买方应开出信用证的日期,卖方于9月初向买方发出电报,催促买方开证。卖方等到9月10日未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于是又发电报给买方,声称因买方未开出信用证,违反合同,单方面通知撤销合同。但9月10日下午,买方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这时卖方拒绝接受,他认为合同已撤销,双方对此发生争议。试问在上述情况

10、下,卖方有无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答案:1分析:会拒付 按原合同规定这样装运是可以的,但后来信用证上具体明确了每月装运的数目,这样装运就违背了信用证的规定。对方如此开证是定量分运,其用意在于约束每次装货数量。这一约定往往是根据其手下合同或仓储等方面的需要。如收证后未及时提出异议,每次就应按照信用证规定数量发货,既不能多装也不能少装,否则银行不予议付。 本案例中我方装运违反了L/C规定,因此必然遭到银行拒付。而且根据国际商会跟单L/C统一惯例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L/C对该期和以后各期均告失效。2分析:本例应属不可抗力事件,本来A方可以免除履约的

11、责任,主张撤销合同,但因A未及时通知B ,因此使B无法避免本可避免的损失,因而A应承担赔偿差价的责任。其理由如下:(1)A本可免除继续履约的责任,但A应把事故情况及时通知B,使B能采取措施补进货物,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5月10日的事故,直到7月1日卖方一直未把事故及不能履约情况告诉B,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根据公约规定,不履行义务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它对因此而引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指出“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所以A要承担责任。 (2)到7月

12、1日,B询问时,A才把情况告诉B,但此时市场市价比合同价上涨了40%,因此A对此项差价损失应负赔偿责任。3分析:我方公司应赔偿41760英镑(5220008%) 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解释,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农副产品全部毁灭或减产,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有关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提出证明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但其影响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或全部性的,因而无法取得货物。例如,某种农产品被自然灾害所破坏,或特定产区的产品遭受灾害,在人们有能力克服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当事人如以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不仅须对事实提出证明,而且还须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

13、。我方公司所出口商品确因自然灾害受到一定影响,但尚未影响到根本取不到货物。我方也无法提出上述证明(即不可能全国各地都发生水灾),因此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是不充分的,不能成为解除合同责任的理由,应予赔偿。 关于违约金额,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一方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当; (2)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买方在一定时期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和替代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3)如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买方没有上一种方式,则可取得时价与合同价的价差。 根据上述三种确定赔偿额的习惯做法

14、,我方考虑到因我方未履约商品确已涨价,按实际涨幅赔偿4万多英镑是合理的。外商也只得放弃15万英镑的索赔金额。4分析:(1)A公司的交货地点是是上海(装运港)(2分) (2)13大米变质的货损,B公司应向D公司提出索赔(2分)(3)对货物延迟了30天才到达目的港的损失,B公司应向C公司索赔(2分)(4)A公司所提交的装运单据与合同有出入,B公司可向A 公司提出索赔,如果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差别过大,B公司有权拒付货款,拒收货物。(2分)5分析如此签约是不正确的,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确定合同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采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即属于什么样的合同性质。在本案例中,在CFR贸易术语下竟限定“到

15、货日期(6月1日)”,这就与CFR贸易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FR来说,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因此,合同规定装运期但不规定到货期是正确的,否则就是不正确的。CFR是“货单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运输单据,买方则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这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成了“目的地交货”,这与CFR贸易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因此是不正确的。6分析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OB条件下,“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终止并装货,买方应负担一切由此而付出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期限终止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所以本例中,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和派船只到的定装运港收取货物,因此买方违约。在卖方(我方)提出警告后,买方仍未履约,由此看来买方违约的性质是严重的,构成了根本违约,从而导致卖方享有拒绝交货和主张撤消合同的权利。当然卖方也可放弃这种权利,并以损失赔偿代替拒绝交货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买方或其他方不得干预。卖方若行使拒绝交货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后,可以要求的赔偿包括:合理规定的按现行费率计算的30天的仓租费、利息和保险费,如卖方放弃撤销合同的权利,而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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