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_陈婉玲.pdf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87185336 上传时间:2019-03-28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228.6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_陈婉玲.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_陈婉玲.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_陈婉玲.pdf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_陈婉玲.pdf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_陈婉玲.pdf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_陈婉玲.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_陈婉玲.pdf(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 28卷第 6期 2010年 11月 政 法 论 坛 Tribune ofPoliticalScience and Law Vo. l 28, No . 6 ?Nov . 2010 作者简介: 陈婉玲, 法学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 ? 本文为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 经济法学( S30902)的中期成果。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 陈婉玲 ? 摘 ? 要: 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可以不断 整合、 创新的资源, 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依赖于法律责任资源的还原和再分配。经济法责任 归责原则是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基础, 上承责任主体, 下启责任承

2、担形式, 是经济法 责任体系诸环节的连接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定性原则和定量原则, 以定性原则解 决政府或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 以定量原则确认其责任程度。 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 归责; 定性原则; 定量原则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 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已得到昭显与认同, 但经济法理论 所存在的理念模糊、 体系混乱、 责任缺失却成为制约经济法独立发展的瓶颈, 如何构建科学的经济法责 任体系, 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法部门和学科的发展与生命力。本文认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构建必须 通过对法律责任资源的理性梳理、 还原和再分配, 获得体现经济法精神的法律责任主体结构、 归责原

3、则 和责任承担形式 1, 以经济法独特的法权结构, 即权利 (权力 )与义务配置不对称性特点出发, 构建经济 法责任主体以政府和经营者为中心的二元化结构 2。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形式 的连接点, 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判断准则。传统的以主观状态为主导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不能适应社会 利益救济对法律的诉求, 只有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把经济法责任主体与其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连 接起来, 形成具有经济法特色的新型归责原则, 才能使得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功能落到实处。 一、 经济法责任 定性定量归责原则!的基本思路 定性、 定量作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 对推动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具有方法论

4、上的指导价 值。定性分析法是运用文字语言进行相关描述, 主要凭借分析者直觉、 经验、 知识和被分析对象的信息 资料, 对被分析者的性质、 特点等作出判断的一种研究方法; 定量分析法则是运用数学语言进行相关描 述, 依据统计数字, 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出被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的一种研究方法。一般而言, 法学研究者更多地采用定性分析法来解决法律难题, 但定量分析法却更为科学、 直观。要提高经济法的 可操作性, 就必须强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在经济法责任归责理论中的运用, 尤其是定量分析。经济法 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 调节市场运行的法律, 其与经济学学科的相邻性使之采用定量分析法有着天然 优势。当

5、然,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强调定量分析的重要地位, 并不是要否定定性分 析。定性是定量的依据, 定量是定性的具体化, 定量分析的现实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必须以正确的定性分 析为前提, 离开了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就会误入歧途。同样, 如果缺乏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也就失去其存 在的价值。具体而言, 在对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追究量化责任之前, 必须对该行为是否应承担经济法 政 法 论 坛2010年 责任进行明确界定, 只有在认定该行为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下, 才能以定量方法完整、 准确、 具体 地落实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行为后果。 定性、 定量分析可以准确地解决经济法主体的责、 权、

6、利协调分配问题。作为一种新型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核心, 以利益平衡为目标追求。就像是一架以社会整 体利益为中轴的 天平 !, 其两侧分别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 (维护者 )和对社会整体 利益的侵害人, 即一边是经济能力上的弱势主体, 另一边是市场天然的强势主体。 如果放任主体双方 权利 (权力 )义务分配失衡, 利益就会向强者倾斜。经济法责任归责的目的就是给弱势一方增加 砝 码 !, 从而使得利益天平达到并保持平衡, 这些 砝码!就是权利和权力。具体而言, 为了使利益 天平! 归于平衡, 我们就必须在从一边撤掉一些 砝码 !的同时, 在另一边增

7、加相应的 砝码 !, 撤掉和增加的 砝码!总数是相等的, 也即撤掉了权利或权力就等于增加了义务, 从权利 (权力 )和义务的总量来看, 两 者是相等的。对此, 徐显明教授曾做过细致的逻辑推导: 如果把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 话, 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 权利是正数, 义务是 负数, 正数每延长一个刻度, 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 而正数和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3 ( P?65)。经 济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实现这种平衡为中心, 即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通过对社会强势主体的规制和 对弱势主体的保护, 达到社会整体高效率和体现社会整体公平的

8、法律责任归责制度。 经济法法权结构的特色是权利和权力的互动和交融。融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的经济法责任归 责原则, 可以抽象适用于私权滥用和公权滥用两种模式: 当社会整体利益因私权利滥用而受损时, 国家 以社会整体利益维护者的身份, 通过经济立法尽一切可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 ? 消费者以及其 他经济弱者的利益, 如运用市场规制权对越出正常范围和幅度的私权进行纠正和惩戒; 当社会整体利益 因公权力滥用而受损时, 由于公权力滥用者为国家或其委托人, 必须借助法律这一凌驾于公权力之上的 权威, 对其进行限制和惩戒, 并赋予作为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私权利和社会权利, 以对抗公权力的滥用 并实现对社会

9、整体利益的救济。 同样, 鉴于经营者与政府在经济法范畴内作为行为主体出现的普遍性, 以定性和定量为内涵的经济 法归责原则可以确定政府或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所谓定性原则是指基于政府或经营者是否违反经济 法为其预设的义务来决定其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原则; 而定量原则是根据政府或经营者所实 施的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的具体程度或危害后果来决定其应承担多少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原则。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 经营者的唯利个性和强势地位使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蚀更为广 泛和隐蔽, 其结果是损害与赔偿不成正比。如在三鹿事件中, 30万儿童喝了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而患 病; 数以万计的奶农利益成为事件的牺牲品;

10、 整个民族奶行业及相关市场的震荡、 恐慌给国民经济指数 带来的负面打击 #这一系列的权益受损岂是三鹿集团破产了之可以恢复、 救济得了? 松花江污染事 件中, 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 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 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 态环境破坏, 4天的大停水、 100多万人生活遭受影响, 此事件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高达几千万甚 至几个亿, 即使国家环保总局开出 100万元的罚单, 也不足以挽回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在传统法律责 任的补偿性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情况下, 经济法责任的目标着力于惩罚、 教育和恢复功能的并用, 以 遏制损害发生率和市场秩序的回复为追求。从追究经营者

11、经济法责任来说, 首先用法定绝对责任原则 来定性, 以解决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问题; 在确定经营者必须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基础上, 采 用动态的量化方法, 用成本收益的比例原则使其责任量化, 规定经营者自其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之日 起, 一定期间内 (如 5年 )所拥有的资产为一个最高限额, 基于损害行为而连续发生的损害结果在最高 162 从总体上看, 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宏观 (经济 )调控关系和微观 (经济 )规制关系。在市场体制外, 经济法主体架构分 别表现为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的政府和作为被调控、 规制对象的经营者、 消费者, 前者为强势主体, 后者为弱势主体; 而在市场

12、 体制内, 经济法主体则表现为同为市场主体的拥有资本等优势的经营者和在资本、 信息等方面处于不对称地位的消费者。 ? 第 6期陈婉玲: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额度内给予赔偿, 以增加经济法的可操作性, 并实现其惩罚和预防的目的。 政府是经济调节主体,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使经济调节权力, 其承担的义务必须围绕权力而设定, 而政府权力和义务不对称的现实, 使得它更容易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 对政府的经济法责任 必须采用更为严格的结果责任定性原则, 以保障其权力正确行使。在考虑量化归责原则时, 基于政府的 特殊地位, 不能把财产补偿作为中心, 而应把目光转到政策或行为的补偿上来, 既然公权

13、力的滥用造成 了社会整体利益受损, 就应当用公权力来补偿。在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中, 定性原则倾向于惩罚 性和预防性, 定量原则倾向于补偿性和回复性目的。 二、 经营者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具体解说 经营者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以 法定绝对责任 !的定性归责原则为基础, 以 动态量化模式!的定量 归责原则为补充。 (一 )经营者的定性归责原则 经营者经济法责任定性归责原则的确立, 是对传统归责理论中主观判断标准反思的结果。传统归 责理论认为归责原则解决的是责任依据问题, 应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出发, 有过错即应承担责任, 无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 即当行为人因其行为致人损害时, 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

14、以某种主观因素作为根 据使其承担责任, 并由此得出归责事由的决定因素是主观因素而非客观上的行为或结果的结论。这一 论断在以个体为本位的私法领域, 因其依据的是私法确认的对等权义调节机制, 因而可以充分保护个体 利益。但是, 经济法拥有自己独特的法权结构, 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强弱态势是经济法主体结构的内在特 性。在追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时, 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归责理论, 处于弱势一方的经济法主体利 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受损的社会整体利益无法得到救济, 遭到破坏的市场秩序无法得到恢复。 确立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 主要以市场体制内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为中心来考量。从经营者与 消费者在市场中经济力

15、强弱和信息分配看, 经营者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定性原则不应当以主观状态为构 成要件。经营者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已经突破了自我封闭的孤立状态, 成为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基 本环节, 在经济法视野中, 经营者已经不是单独存在的经济人, 而是依附于一定社会环境的社会人, 经营 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利益, 承担社会责任。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在微观上表现为对 特定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宏观上也可能造成某类人乃至社会整体利益的受损, 个体利益为私法所保护 并救济, 社会整体利益则是经济法维护的法益。经济法通过对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遵守并履行社会义 务的行为模式的预设, 达到对其立足的法益的维护。如 反

16、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禁止性规范具有指引、 评价、 预测、 强制及教育功能, 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可能发生的对社会潜在威胁具有预防效果; 而经济法市 场准入制度对从事不同经营活动的资格及资源配置, 在使符合条件者获得对特定社会资源加以利用的 权利的同时, 也预设了经营者遵守市场秩序的准则。可见, 经营者经济法责任的负担是法律预设的结 果, 而不是经营者对其行为造成社会损害是否知情。因此, 我们认为在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的定性原则 上, 不应该考虑主观性限定, 只能将损害行为、 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作为定性原则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的定性归责原则包含了对 绝对责任!的选择和修正。严格责任 ( strict liability)与绝对 责任 ( absolute liability)都是英美法上的概念, 但由于免责事由的存在, 严格责任又不同于绝对责任。严 格责任在考量行为人责任时, 不以行为人的主观 犯意!为前提, 至少在举证责任的转移上消除了受害 人追究加害人责任在 犯意 !证实上的困难, 契合了经济法保护弱者的价值理念。但严格责任原则在抗 辩事由上给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