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

上传人:开*** 文档编号:86846990 上传时间:2019-03-25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65.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亲,该文档总共3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一、关于第一条的解释原文如下: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职工住宅配售的规定,结 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政策解释:依据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 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住宅是指中央 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业集中建设及各部门利用自用土地和危旧 房改造等方式自行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新建住 房,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国管局负责制 定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 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工住宅配售方案制定、职工购房资格初 审和公示等工作。作为在京中央企业,住房建设接受国管局的管 理,有

2、关住房的立项、建房规模、户型面积大小、出售价格、出 售对象、产权性质等都有明确规定。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二期职 工住宅10、12号楼以及在配售过程中腾退的旧有住房均属于职 工住宅范畴。同时,这是在目前国家住房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总 公司解决员工住房困难,改善员工住房条件所能实施的唯一的、 也是最优惠的一种建房模式。这一点与以往总公司出售的已购公 房(房改房)或内部所谓的“职工房”、“营职房”的概念是不 同的。二、关于第三条的解释原文如下:二期职工住宅共建单元房604套,国管局调剂约 30套,其它住房由总公司统一配售。政策解释:依据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自用土 地新建职工住宅调剂暂行规定(国

3、管房地(2009U36号)文件 的规定,用地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及危旧房改造等形式新建设的职 工住宅,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同时,由国管局调剂一 定比例的住宅向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配 售。国管局在给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 司利用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自用土地新建职工住宅项目立项的 函批复文件中,明确规定总公司须将约2440平方米的新建二 期职工住宅交由国管局,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符合条件的员工调剂 配售。在总公司上报售房价格审批阶段,需一并报送调剂方案, 由国管局审核确定调剂住宅的户型、面积、户数、楼号、楼层、 门牌号等,具体调剂住房的套数暂定约30套,调剂套数与

4、门牌 号以国管局批复为准。三、关于第六条的解释原文如下:员工申请购买二期职工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申购 条件:(-)总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含2010年6月8日后退休的 员工);(二)参加工作时间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时 间以档案中入伍登记表、工龄审批表、招工表等时间为准,接收 的毕业生以取得报到证当年8月1日认定为其参加工作时间。若 档案中招工表与入伍登记表或报到证同时存在,以招工表时间为 准。档案中以上材料均没有的,以调入总公司工作的文件时间为 准);(三)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四)符合无房户条件或居住总公司(包括外单位)住房建 筑面积小于63平方米(以下简称小户型)。政策解释:

5、该条款重点对售房对象进行了界定,员工申请购 买二期职工住宅应同时满足第(一)款至第(四)款要求。第(一)款中提到 “2010年6月8曰”的时间节点是二期 职工住宅施工许可证下发的曰期,在此时间节点后正式退休的职 工可以参加住房申购,在此之前已正式办理退休的,不在此次配 售范围内。第(四)款中提到“无房户条件”的概念,依据国管局在 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国管房改字2000 36号)等文件的规定,无房户是指1998年 12月31曰(含)前参加工作,员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为无房员工: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

6、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 房;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 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5)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 补贴);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第(四)款中提到的“居住总公司(包括外单位)住房建筑 面积小于63平方米”,该内容有三层含义,一是居住在总公司所 属院落住房;二是居住在外单位住房,如配偶单位、部队院落等 情况;三是关于63平方米的界定。经对总公司院落营职房与职工房面积统计,东货场路40号 院1号楼营职房最大户型面积为62. 39平方米,东大街6号院3 号楼营

7、职房最大户型面积为62. 31平方米,田村路23号院6号 楼营职房最大户型面积为61. 54平方米,太平路36号院2号楼 营职房最大户型面积为61. 72平方米,其它营职房和职工房面积 均小于上述住房面积,总公司院落最大营职房与职工房户型建筑 面积为62. 39平方米。所以,对居住在总公司或外单位小户型房 员工住房面积控制在63平方米以内的可以参加申购,符合总公 司实情,对员工也相对公平。四、关于第七条的解释原文如下:申购员工及其配偶在总公司(包括外单位)承租 或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小户型住房,在取得二期职工住宅购房资 格后,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限期将原住房腾退给总公司。政策解释:依据国务院关于深

8、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 43号)、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 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等文件的规定,职工按成本价 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只能购买与 本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相当的一套职工住宅。所以第七条中规定 申请购买职工住宅的员工及其配偶必须在规定时间腾退夫妇双 方名下小户型住房给总公司,方可购买二期职工住宅。这既能体 现出有房员工和无房员工的公平性,也可避免一个家庭享受多处 住房的现象,维护了总公司全体员工的权益。该条款所指的“小 户型住房”是指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配的已购公房、职工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等,或承租单位公房、廉租住房等,且

9、住房建筑面 积须小于63平方米。购买或承租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本办 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五、关于第八条的解释原文如下:二期职工住宅由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自愿申购, 并应在总公司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及时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购条 件的员工在进行申购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职工住宅配售申请表(二)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三)腾退旧房承诺书(四)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五)居住外单位(含军队)已取得产权的小户型房员工须 提供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调购使用该住房的书面 承诺证明。居住外单位未获取产权的小户型房员工须提供由对方产权 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按原住

10、户租金承租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 诺证明。其中,承租军队小户型房员工应在将原住房腾退交付给 军队并出具相关腾退证明,经住房调查情况属实的,可按无房户 身份参加二期职工住宅申购。(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各单位如需核实住房情况的,还应查验腾退旧房的房屋所有 权证、购房(承租)合同与售房发票等原件,须留存复印件备查。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上述材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二期职工 住宅申购资格。政策解释:该条款对员工在申购住房前所提交的材料做出具 体规定。“职工住宅配售申请表”要求员工填写本人真实信息情况并 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人力、房管、纪委等部门审核盖章。“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是建立员工本人住房 档案的

11、基础资料,出售新建二期职工住宅人员名单审批、房屋所 有权证的办理等均要在建立员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国管局方会受理申报,该表同样要求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核盖章。“腾退旧房承诺书”要求申购员工在申请购买职工住宅前要 做出将夫妻双方名下住房腾退并交付给总公司的承诺。“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用于核实申购员工及其配偶身份、户籍及婚姻状况,原件各单位 在核验后及时退还员工本人,复印件需留存备案。居住在外单位(含军队住房)小户型房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 员工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调购 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该套外单位住房由总公司配售给总 公司内部

12、符合购房条件的员工,对方单位配合总公司办理产权过 户等相关手续。住军队住房的提交团级(含)以上部门出具的同 意总公司调购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租住外单位小户型房员工应提交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 意总公司按原住户租金标准承租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总 公司将该套住房安排其它无房员工承租使用。其中租住军队小户 型房员工,因军队住房存在特殊性,须在将原住房腾退交付给军 队并提交团级(含)以上部门出具的相关腾退证明,经住房调查 情况属实的,可按无房户身份参加二期职工住宅申购。六、关于第九的解释原文如下:腾退旧房已取得产权的员工,在择房前应当签订 并提交关于腾退旧房的以下书面材料:(-)房屋所有权

13、证原件(二)购房合同原件(居住总公司小户型房员工可不提供)(三)售房发票原件(四)出售腾退旧房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六)委托办理腾退旧房转移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七)保证金一万元(所有申购员工均应交纳)(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择房前,申购员工应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交纳房款等费 用。房号选定后,申购员工应签订职工住宅买卖合同。未能 在规定时间提交上述材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二期职工住宅申购 资格。政策解释:该条款对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有房员工参加总公 司总体排队,如已排到新房的,在挑选房号前所提交的材料做出 具体规定。腾退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售房发票”等原件, 由于

14、该员工已明确可搬入新房,所以原住房的房产证等材料应按 规定提交所在单位,用于下一步该套旧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 用,其中居住总公司小户型房员工的购房合同可不提供。“出售腾退旧房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是指搬入新房的员工 原有旧房出售给总公司其它员工的买卖合同,在总公司统一协调 下,由买卖双方直接签署。由于员工在择房前原有旧房还未进行 分配出售,所以该买卖合同先由搬入新房的员工一方签署相关内 容,待旧房价格评估,分配给其它员工后,再由另一方履行签字 手续,完善该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委托办理腾退旧房转移登记 的授权委托书”用于办理该套旧房产权过户手续使用。“保证金一万元”用于对申购员工有关

15、行为进行约束,保证 金的使用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在择房前,有房员工、 无房户员工均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申购员工在挑选房号后,应同总公司签订二期职工住宅职 工住宅买卖合同。原住房已购买并获取产权可以评估的,由于 旧房评估需国管局审批,有一定的受理时间,所以该合同中涉及 旧房评估的金额暂不填写,待旧房评估价格得到上级批复后,计 算员工实际应交纳房款,并填写完善该合同。无房户或原住房未 购买属承租的,不涉及旧房评估问题,可直接签订该合同。七、关于第十条的解释原文如下:员工在领取二期职工住宅钥匙前,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交清房款与公共维修基金等全部费用(二)自领取二期职工住宅钥匙后60日内

16、腾退旧房,将钥 匙、电卡等交予所在单位并结清相关物业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交纳房款和腾退旧房的员工,总公司可单方 解除与其签订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责令限期腾退二期职工 住宅,该套住房由总公司配售给其它符合条件的员工。政策解释:该条款对员工在领取钥匙前所提供的材料做出具 体规定。在领取新房钥匙前必须要交清房款与公共维修基金等全 部费用,在领取新房钥匙后60曰内必须腾退旧房,并将钥匙、 电卡等交予所在单位并结清相关物业费用。旧房腾退的时间由申购员工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收回,在该 套旧房分配出售期间由申购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临时看管。八、关于第十一条的解释原文如下:经总公司确认可直接参加二期职工住宅配售的搬 迁员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