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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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指南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新机制,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根据不同的服务管理工作内容,对流动人口有四个层次的界定: (一)全员流动人口,是指0岁以上,离开户籍地的县、市、或市辖区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所有异地居住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

2、住的人员,以及在直辖市、设区市的市行政区域内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全员流动人口是信息统计管理对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及时采集信息,录入河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每月或实时更新。 (二)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全员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人员。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对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咨询等服务。(三)流动成年育龄妇女,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女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并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咨询等服务。(四)流动已婚育龄妇女

3、,是指流动成年育龄妇女中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或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孕育史的人员。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重点对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登记建档、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条 因婚嫁到配偶工作单位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造成人户分离的育龄人员,由现居住地纳入常住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畴。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流动人口规模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乡

4、(镇、街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按辖区流动人口数量配备所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流动人口聚集社区按照流动人口与专(兼)职工作人员比例总体达到500:1的标准配备,其中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等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第六条 各级要按照与户籍人口人均计划生育经费同等投入水平,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2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1) 负责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宏观管理与规划制定,指导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2) 负责河北省流动人口

5、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强化各级应用,开展监控管理和数据分析;(3) 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4) 开展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相关事宜,强化政策及工作层面的告知和交流;(5)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信息统计、宣传教育、科学技术与服务、发放避孕药具等日常工作的落实及督导检查;(6) 组织实施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7) 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投诉、举报,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市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二)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

6、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组织实施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三)加强河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指导,开展业务培训、监控管理和数据分析;(四)协调并督促同级公安、财政、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下级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作考核; (四)督促下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落实,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五)指导基层开展政策法规、信息统计、宣传教育、科学技术与服务、发放避孕药具等日常工作;(六)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

7、重点难点问题及相关事宜;(七)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投诉、举报,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二)协调同级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情况;(三)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日常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等工作;(四)负责所辖乡、村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评估;(五)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相关事宜;(六)强化河北省流

8、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七)落实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做好流动人口纳入“民心工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等相关工作,开展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服务;(八)做好流动人口数据统计上报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服务证的申领、发放以及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出具、寄送或网络协作;(九)执行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或行政处罚,并保存社会抚养费及行政处罚案卷;(十)及时上报相关数据、报表,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十一)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投诉、举报,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9、第十条 乡(镇、街道)工作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二)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日常监测,掌握并采集流动人口婚育、节育、流动等基本信息,并做好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及时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通报和反馈;(三)在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及时免费办理婚育证明;指导已婚育龄妇女选择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环情检查和服务,并审核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四)对成年育龄妇女,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发放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服务证,组织开展孕环情检查,告

10、知其应免费享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技术服务;为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其它有效途径告知户籍地;(五)定期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巡查和随访,及时掌握、更新流动人口的变化信息;(六)协助县级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行政法规的案件依法配合实施行政处罚;(七)做好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纳入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少生快富等制度的相关工作,协调督促用工单位对实行晚婚晚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落实休假等奖励优待,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就业、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优惠

11、,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八)推进辖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流动人口实行合同管理,每年与村(居)委员会、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企业和用工单位、出租(借)房屋房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九)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基础知识,落实各项制度;(二)负责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核实、登记和上报工作。有条件的也可登录河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直接录入上报;(三)组织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参加孕环情检查,并指导其

12、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避孕药具发放、随访和跟踪管理等服务工作;(四)协助乡(镇、街道)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为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相关证明;(五)留存村(居)级流动人口月报告单、药具免费发放记录及其他相关工作记录;(六)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网络,为流动人口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活动;(七)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其他工作。第三章 婚育证明管理第十二条 婚育证明的办理(一)申请:离开户籍所在地有赴异地居住30日以上趋势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外出申请。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办理的也可申请。

13、(二)登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外出人员计划生育有关情况证明;填写本人和随同流出人员流出人员全员信息采集卡;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三)办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婚育证明的办理机关。申请人在乡级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本人居民身份证;(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4)已婚的应当提交结婚证。上述材料齐全、有效的,办证机关从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中调取计划生育有关情况(包括已生育子女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有政策外出生的,

14、处理执行情况等)进行核对,及时予以办理。本人提供资料不全,确需补充的,要一次性告知。对数据库中无本人个案信息的,要由村级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有关情况证明;材料完备的,及时予以办理,并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表。对已流出但未办理或需要重新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可由村计生工作人员或家人代办。婚育等情况不完备的,可凭借本人申请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在现居住地的婚育情况证明,由村计生工作人员或家人代办。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婚育证明超过有效期限或者“查验记录”栏使用完毕等,应在有效期内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办理婚育证明

15、应坚持便民高效原则,逐步实行进村(居)入户办证、他人代办等方式,提高办证率。(四)婚育证明办理项目要填写齐全、不留空项,加盖办证机关的钢印或印章。不得勾划涂改。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栏,由办证机关填写。流出后生育节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验证机关注明变更情况和时间,并加盖公章。办理婚育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附加与当事人无关的任何义务。第十三条 婚育证明的审验(一)申报: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现务工单位口头或书面申报。(二)登记: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对流入成年育龄妇女予以登记,填写本人及随同流动人员流入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卡;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发出催办通知书。省内流动的,限期60日内补办;省外流入的,限期90日内补办。(三)验证: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验机关。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持本人婚育证明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验,情况相符的,在“查验记录”栏加盖乡(镇、街办处)人民政府审验专用章,注明查验时间和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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