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消防、洒水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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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安全标准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安全标准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监察局编制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监察局编制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安全标准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安全标准 前言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B50383-200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 GB5012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由同煤集团安监局会同有 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 家有关资料,反复修改,最后由安监局组织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节。内容包括:基本规定、水量水压、加压减压 设施、灭火装置、给水栓、喷雾装置、管道、加压泵站。本标准适用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对矿

2、井井下灭火、防尘、冲洗巷道、设备冷却及混 凝土施工等给水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监管,并作为矿井安全风险评估 报告的评估、检查内容,其中第一节基本规定条文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对标准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体系建设办 公室,邮箱:。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同煤集团安监局 参编单位:白洞矿 主要起草人:薛龙山史永强张 功薛天虎 王涛 1 基本规定1 基本规定 1.0.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防尘供水系 统。 1.0. 2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应适应矿井的特点,并与矿井的采 煤、

3、掘进、运输、通风、动力等系统相互协调。 1.0.3 在井下就近取用深部含水层所含地下水时,应根据井下 的水文地质条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水源开发不会对矿井的 安全构成威胁。 1.0.4 在分质供水的不同系统之间建立联络管以调剂水量时, 必须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水质好的系统单向补充水质较差的系统, 严禁出现倒流。 1.0.5 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水池与井下消防、 洒水系统相连。 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供水设施代替地面水池时, 其可靠性及供水能 力均必须大于地面水池。 1.0. 6 单独设置的地面消防储备水池,其容积应按井下一次火 灾的全部用水量计算,且不得小于 200m 3。 1.0. 7

4、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管道必须延伸到可以对全部用水 点进行供水的所有位置。 1.0. 8 管网进水口位置的选择及管网的布置,应使管道中水的 流向与巷道中的风向一致或在火灾时能够临时改变成一致。 1.0.9 在井下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 15m 以内、有火 灾危险的巷道内应设消火栓。 1.0.10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管路、管件,应根据各部位的不 同条件,选择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1.0.11 加压泵站水泵的扬程在平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洒水点 所需水压,在灭火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消防给水点所需水压。 1.0.12 井下消防、 洒水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5、水量、水压2 水量、水压 2.0.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最大日用水量,应为井下消 防用水量与井下洒水日用水量之和。 2.0.2 煤矿井下消火栓总流应达到 7.5L/s ,每个消火栓的流 量应按 2.5L/s。 2.0.3 进行煤层注水的矿井,其煤层注水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静压注水应根据工作面产量按吨煤注水量计算。 吨煤注水量 应采用试验结果, 无试验数据时可根据煤层特性在 2035L 范围内取 值。 2)动压注水应按用水量确定注水泵的型号。 3)注水时间应采用试验结果。无试验数据时,在注水与采煤平 行作业的情况下可按每天 16h 或 18h 计算。 在注水与采煤交错作业的

6、情况下可按每天 8h 计算。 2.0.4 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应根据不同采掘方法,满足设 备的设计流量。 2.0.5 井下用水设施、设备的供水水压应根据用水设备的要求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栓处及接入一般用水设备处的水压不应低于 0.3MPa。 2)接入凿岩机及湿式煤电钻的水压不应低于 0.2MPa ,且不应 高于压缩空气的压力。 3)接入加压泵站水箱或水池的进水口的水压不应低于 0.02MPa 。 4)接入上述设施的水压不宜高于 1.6 MPa,否则应采取减压措 施。 5)采掘工作面采用水压达到 0.410 MPa 的高压喷雾宜由高压 喷雾泵提供。接入高压泵的系统供水水压不应低

7、于 0.3MPa。 6)直接接入喷雾设施的水压不宜低于 1.0Mpa。 2.0.6 井下灭火时,消火栓栓口水压不应低于 0.35MPa,也不 应超过 1.0MPa ,出水压力超过 0.5MPa 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2.0.7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的静水压力不宜超过 4.0MPa。 3 加压、减压设施3 加压、减压设施 3.0.1 供水系统应保证供水管道及每个用水设备和器具均在允 许的压力范围内工作,在必要时应设置加压或减压设施,以满足最不 利点的水压要求。 3.0.2 供给整个矿井井下或采区的给水加压设施应按固定加压 泵站的要求设计。 单个采掘工作面的给水加压设施应与采掘机组的活动喷雾泵站 协调

8、,条件合适时可合成一个泵站。 单个用水点的局部增压措施可采用管道泵。 3.0.3 需减压的井下消防、洒水管道宜采用减压阀降低下游管 道的水压。在有可利用的空间且位置合适时,也可采用减压水箱或利 用用水点的上水平蓄水仓将上游管道中的水压释放, 然后再靠静压送 往用水点。 3.0.4 减压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箱容积不小于管道计算流量的 10min 水量。 2)进入减压水箱管道的静压不宜超过 2.0MPa。 3)水箱上部应有不小于 1.4m 的检修空间,其周围至少在两个 方向上应有不小于 0.6m 的操作空间。 4)水箱宜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造。 5)水箱应装设两个浮球阀。 3.0.5 从静压

9、高于 1.0MPa 的干管直接连接给水栓、消火栓时 宜设减压阀。从静压不大于 1.0MPa 的管段接出时,可采用孔板减压。 减压后的水压不应大于 0.5Mpa。 3.0.6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阀的位置及出口压力的确定, 应保证对静压和计算流量 下的动压均能适应,且满足下游水压的要求。 2)减压阀前的管道应设过滤器。 3)减压阀应按产品的要求方向竖直或水平安装。 4)总干管及采区供水干管的减压阀应采用双阀并联安装。 5) 支管减压可采用单阀及带阀门的旁通管。 但从高压干管上直 接连接的单个给水栓、消火栓,其连接管上的减压阀可不设旁通管。 6) 当一个系统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进水

10、管, 或井下干管形成环状 且减压阀位置在环上时,可不设并联减压阀或旁通管。 7) 减压阀应在上下两端各设同规格检修阀门。 只供单个用水点 的减压阀下端可不设检修阀门。 8)减压阀进、出管道上应设压力表。 9)减压阀上游管道靠近减压阀处应设承受管道推力的固定支 架,下游管道上应设相同口径的管道伸缩器。 10) 立井井筒中的减压阀宜设置在具有检修空间的壁龛硐室内。 4 灭火装置4 灭火装置 4.0.1 在井下的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 15m 以内应 设消火栓: 1)主、副井筒马头门两端。 2)采区各上下山口。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硐库室入口。 5)掘

11、进巷道迎头。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7)胶带输送机机头。 4.0.2 在井下有火灾危险的巷道内应设消火栓: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 50m。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 50m。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 或倾斜巷道每隔 100m。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 300m。 4.0.3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 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 应按 50m 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 150m 计。 4.0.4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应尽量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4.0.5 消火栓应符合下

12、列原则: 1)消火栓的规格应为 DN50 ,由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 口组成。 2)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 但宜设置在距巷 道底面 0.81.6m 的范围之内。 3)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 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4)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会妨碍井下其他设备 的工作,且不易因物体碰撞而受损坏。 5)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 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4.0.6 在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 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1)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 1

13、50m ,可设集中存放点。 2)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3)采区的上下山口。 4)以上地点之外的其他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 500m 距离或 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4.0.7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2)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匹配, 或者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 接管件。 3)每个水龙带存放地至少存放 2 卷 25m 长水龙带,并宜同时 存放 50m 左右 d25 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 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4)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 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

14、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 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 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 按钮。 4.0.8 下列位置宜设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1)胶带输送机机头处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马头门内侧 20m 处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3)井下变压器、空气压缩机等设备设泡沫灭火系统。 4)其他经采矿工艺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4.0.9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必须是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的标 准设备。 4.0.10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主井和副井井底车场连接处、采区上山与下山口、带式输送 机机头、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爆破器材等处必须设置消火 栓箱

15、,箱内应存放防腐水龙带与相应水枪; 2) 带式输送机巷道易发火点处, 应设置由烟感或温感控制的自 动喷水灭火装置。 3)在立井或斜井井底两侧,应设置水喷雾隔水装置。 4)其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5) 其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 火剂的良好的覆盖并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6) 除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外, 其他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 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4.0.11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 接。 5 给水栓5 给水栓 5.0.1 下列部位应设置相应规格的给水栓: 1)设有供水管道的各条大巷、上下山及顺槽每隔 100m 应设置 一个规

16、格为 DN25 的给水栓。 2) 掘进巷道中岩巷每 100m 、 煤巷每 50m 设置一个规格为 DN25 的给水栓。 3)溜煤眼、翻车机、转载点等需要冲洗巷道的位置。 5.0.2 湿式凿岩及湿式煤电钻的引水管或分水器的引水管,注 水泵、 喷雾泵吸水桶的进水管, 宜通过软管与供水系统的给水栓相接。 给水栓的规格必须与用水点的最大流量匹配。 6 喷雾装置6 喷雾装置 6.0.1 在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放顶煤工 作面放煤口、液压支架产尘源、破碎机等处以及运输系统中的煤仓、 溜煤眼、翻车机、装车机、胶带翰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的转 载点上均应设置喷雾防尘装置。 采掘工作面的外喷雾应采用由高压喷嘴构成的高压喷雾装置。 6.0.2 非标准喷雾装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喷嘴的型号和数 量: 1)能形成对尘源及粉尘扩散区的良好覆盖。尘源覆盖面积,当 缺乏资料时可取下列参考数值。 (1)移架喷雾1216m 2; (2)放顶煤喷雾2436 m 2; (3)溜煤眼48 m 2; (4)转载点48 m 2。 2)喷雾强度可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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