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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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7 年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 管理体制”改革任务,严格准入、严格监管,全面加强司法鉴定 管理和监督,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截至 2017 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 共 4338 家,比上年减少 10.96%;鉴定人 49498 人,比上年减少 8.67%; 全年共完成各类鉴定业务2273453件, 比上年增长6.66%; 业务收费约 40 亿元,比上年增长 11.02%。 一、司法鉴定机构情况 (一)机构数量 4338 家机构中,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以 下简称“四大类” )鉴定业务的机构为 2606 家(其中包

2、括业务范 围既有“四大类”又有“其他类”的综合机构 327 家) ,超过机 构总数的 60%。仅从事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设工程、产品质 量、价格类等“其他类” (以下简称“其他类” )鉴定业务的机构 为 1732 家,占总数的近 40%。机构总数比上年减少近 11%。其中 “四大类”机构增长 0.93%, “其他类”机构减少 24.37%。 机构最多的省份是黑龙江(309 家) ,其次是重庆(299 家) 、 3 云南(237 家) 。 “四大类”机构最多的是湖南(189 家) ,其次是 河南 (187 家) 、 广东 (177 家) 。 “其他类” 机构最多的是重庆 (238 家) ,其次

3、是黑龙江(215 家) 、云南(120 家) 。 (二)发起单位的性质 依托卫生、 教育、 科研单位设立的机构占 39.47%。 “四大类” 机构中占 63.05%, “其他类”中占 3.98%。从各地情况看, “四大 类”机构中由卫生、教育、科研部门设立占比最高的是河南 (99.47%) ,其次是河北(87.59%) 、辽宁(87.50%) ,排名同上 年一致。比例最低的是上海(21.82%),其次是陕西(25.00%) 、 广东(25.42%) 。 (三)鉴定业务类别 从事 “四大类” 鉴定的机构中, 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占 75.17%, 法医病理鉴定占 27.67%,法医毒物鉴定占 18

4、.07%,法医物证鉴 定占 14.27%,法医精神病鉴定占 9.94%,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占 3.76%; 痕迹鉴定占15.04%, 文书鉴定占10.86%, 微量鉴定占5.53%; 声像资料鉴定占 3.42%,电子数据鉴定占 3.38%;环境损害鉴定 占 2.76%。 仅从事“其他类”鉴定的机构中,数量较多的类别分别是从 事司法会计鉴定的占 37.53%,建设工程类占 35.45%,价格类占 20.90%。 (四)机构执业类别数 只有 1 项执业类别的机构占机构总数的 55.14%, 比上年降低 4 近 2.2 个百分点。有 5 项以上执业类别的占 9.31%,比上年略有 降低。 “四大类”机

5、构的情况是,只有 1 项执业类别的机构占“四 大类”机构数的 48.00%,比上年降低 0.8 个百分点,有 5 项以上 的占 12.66%,比上年降低约 1 个百分点。 (五)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数 5 人以下的机构占总数的 28.19%,比上年降低近 2.4 个百分 点;20 人以上的机构占 12.33%,比上年提高 0.16 个百分点。 “四大类”机构的情况是,5 人以下的机构占“四大类”机 构总数的 22.10%,比上年降低近 0.5 个百分点;20 人以上的机 构占 15.77%,比上年降低 0.8 个百分点。 二、司法鉴定人情况 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人共计 49498 人

6、,比上 年减少 8.67%。其中“四大类”鉴定人比上年增长 2.49%, “其他 类”鉴定人比上年减少 21.10%。 (一)年龄结构 50 岁以下的鉴定人占鉴定人总数的 57.13%;51-60 岁的占 29.75%;60 岁以上的占 14.45%,比上年降低 1.3 个百分点;70 岁以上的占 2.30%,比上年降低 0.14 个百分点。 5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 78.39%, 比上年提高近 1 个百 分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占 16.10%,比上年提高 1.15 个百分 点。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总数的 23.44%,比上年提高 0.6 个百分点。

7、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 31.15%,比上年提 高近 1 个百分点。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占 5.55%,比上年略 有降低。 三、司法鉴定业务情况 2017 年度, 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完成各 类鉴定业务共计 2273453 件,业务收费约 40 亿元。分别比上年增 长 6.66%、11.02%。司法鉴定援助业务量 30860 件,比上年增长 27.60%。 (一)按鉴定事项分类 “四大类”鉴定占业务总量的 92.49%, “其他类”占 7.51%。 30岁以下, 4.46% 31-50岁, 52.67% 51-60岁, 29.75% 61-65岁, 8.66% 66-70

8、岁, 3.49% 71岁以上, 2.30% 2017年度全国司法鉴定人年龄分布图年度全国司法鉴定人年龄分布图 6 两类业务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 77.41%、25.59%。 “四大类”鉴定 比上年增长 10.13%, “其他类”鉴定比上年减少 23.13%。 “四大类”鉴定中,法医类占 88.47%,比上年增长近 7 个百 分点。法医临床类鉴定仍然是“四大类”鉴定中最主要的业务, 占 52.50%,其次是法医毒物占 15.68%,法医物证占 13.68%。 (注:上图中法医类包含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声像资料包括电子数据。 ) (二)按委托主体分类 公安机关委托的业务最多,占总业务量的 41.08%

9、;其次是个 人委托的占 27.99%;法院委托的占 21.05%;其他主体委托的占 8.87%;检察院委托的最少,占 1.01%。公检法机关委托的共占 63.14%。 法医类, 81.83% 物证类, 9.89% 声像资料, 0.60% 其他类, 7.51% 环境损害, 0.16% 2017年度全国司法鉴定业务分布图年度全国司法鉴定业务分布图 7 委托主体委托主体 所占比例所占比例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41.08% 个人个人 27.99% 法院法院 21.05% 其他主体其他主体 8.87% 检察院检察院 1.01% (三)按涉及种类分类 民事诉讼中委托的最多, 占 40.10%; 行政诉讼中委

10、托的最少, 占 0.98%。三大诉讼中委托的共占 54.65%。 涉及种类涉及种类 所占比例所占比例 民事诉讼中委托民事诉讼中委托 40.10% 其他活动中委托其他活动中委托 24.29% 刑事刑事诉讼诉讼中委托中委托 13.57% 保险理赔中委托保险理赔中委托 9.62% 行政执法中委托行政执法中委托 9.40% 仲裁调解中委托仲裁调解中委托 2.02% 行政诉讼中委托行政诉讼中委托 0.98% (四)业务量等有关情况 完成业务量最多的仍然是广东(204687 件) ,其次是四川 (139267 件) 、浙江(136506 件) 。 8 全国鉴定机构所均业务量 524 件/家,比上年提高 1

11、9.91%。 所均业务量最多的仍是浙江(2677 件/家) ,其次是广东(1137 件/家) 、天津(1085 件/家) 。 “四大类”业务的情况是,全国所均 807 件/家,比上年提 高 9.2%。 “四大类”所均业务量最多的仍是浙江(2677 件/家) , 其次是上海(1906 件/家) 、天津(1705 件/家) ;最少的是甘肃 (262 件/家) ,其次是吉林(282 件/家) 、西藏(304 件/家) 。 全国鉴定人人均业务量为 46 件/人,比上年提高 17.95%。人 均业务量最多的是浙江(170 件/人) ,其次为湖北(118 件/人)、 广东(109 件/人) 。 “四大类”

12、业务的情况是,全国人均 69 件/人,比上年提高 7.81%。 人均业务量最多的仍是浙江 (170 件/人) , 其次是上海 (142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2017年度各地“四大类”鉴定所均业务量年度各地“四大类”鉴定所均业务量 9 件/人) 、天津(136 件/人) ;最少的是青海(19 件/人) ,其次是 海南(22 件/人) 、山西(23 件/人) 。 四、司法鉴定执业监督情况 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投 诉举报共计 1624 件,共涉及鉴定机构 806 家、鉴定人 1229 人。 投诉发生率为万分之 7.1,略高于上年的

13、万分之 6.9。 “四大 类”鉴定的投诉发生率为万分之 6.6, “其他类”鉴定的投诉发生 率为万分之 14.3。 符合受理条件的有效投诉共1079件, 占投诉总量的66.44%。 其中经查证属实的共 229 件,占 21.22%,对其中 35 件作出行政 处罚,142 件作出行政处理,9 件作出行业处分。从行政处罚的 情况看,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分别作出 25 项、43 项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为主,共 56 个,占 82.35%,撤销登 记共计 4 个。 119 136 46 23 60 58 28 29 142 81 170 83 123 72 69 48 118 67 11

14、4 114 22 45 50 89 52 27 35 24 19 32 69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2017年度各地“四大类”鉴定人均业务量年度各地“四大类”鉴定人均业务量 10 从各地情况看,投诉发生率最高的是北京(万分之 30.3) , 其次是陕西(万分之 30) 、上海(万分之 22.7) ;最低是西藏、 青海投诉发生率为 0,其次是浙江、贵州均为万分之 1.1,广东、 云南为万分之 2.8。 五、数据分析 根据 2017 年度统计数据, 全国司法鉴定情况呈现以下特点。 (一) “其他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大幅减少 2017 年度 “其他类”

15、鉴定机构比上年减少 24.37%,“其他类” 鉴定人比上年减少 21.10%。 “四大类”鉴定机构、鉴定人则继续 小幅增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总数继 2016 年度首次出现负增长 后,首次大幅减少。主要原因是,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 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 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陆续对 “其他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调整。其中河南、 湖南、湖北对全部“其他类”鉴定事项,广东对部分“其他类” 鉴定事项停止登记,对已经登记的相关“其他类”鉴定机构、鉴 定人不再编入名册公告。其他地方的“其他类”鉴定机构,除了 天津、江苏、安徽、福建

16、、陕西、青海 6 个省份保持不变,河北、 山西、 黑龙江、 贵州、 宁夏 5 个省份有所增长外, 均比上年减少。 11 4876 4902 4924 4872 4338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3-2017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数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数 鉴定机构总数 “三/四大类”鉴定机构数 “其他类”鉴定机构数 55206 55290 55662 54198 49498 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3-2017年度司法鉴定人数年度司法鉴定人数 鉴定人总数 “三/四大类”鉴定人数 “其他类”鉴定人数 12 (二)鉴定机构“小、散”状况有所改观 5 人以下的鉴定机构比例近年来首次下降,20 人以上的机构 比例比上年提高。只有 1 项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比例近年来首次 降低。 “四大类”鉴定机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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