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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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十二章九十二条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结构,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第40章 侵权行为法概述,第一节概述,一、侵权行为的含义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10

2、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 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前者,是以过错作为构成侵权责任要件的行为。 后者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规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常态,司法实践中最为多见。特殊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的例外,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特殊侵权行为才能成立。,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 (1)

3、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建筑物(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致害人人数的多少分类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侵权行为。主体的复合性、行为的共同性、结果的单一性,是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单独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较为简单,共同侵

4、权行为由于致害人在两人以上,故在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同时,还需解决共同致害人相互间责任的划分问题。一般情况下,共同致害人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三)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类 积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违反了不作为义务而致使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如侵占、毁坏他人财产、殴打他人、剥夺他人生命等。 消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是指违反了某种作为义务,没有实施或没有正确实施该作为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实践中,侵权行为以积极侵权行为居多,消极侵权行为只有某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可能构成。 四

5、、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一)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前提,给他人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如果虽有损害后果,但行为是合法实施的则不构成侵权行为。如工商机关工商人员依法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是其履行职责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违法性是违反民法保护的权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二)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民事权益,绝对权,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6、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三)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性质单方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的事实行为 (四)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无论行为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主观一般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五)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联系 1、都是债的发生根据 2、

7、基本上是损害赔偿之债 3、构成要件基本相同 4、归责原则均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虽然都是民事违法行为,但亦存在显著区别: 其一,责任基础不同,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 其二,保护的权利性质不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 其三,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侵权行为有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只有财产责任。 其四、责任范围不同,侵权实行法定(精神损害赔偿违约是约定赔偿,其五、诉讼时效不同, 侵权行为一般2年;身体伤害1年. 违约行为一般2年;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物毁损、灭失,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1年; 国际货物买卖

8、,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其六诉讼管辖不同: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案例: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甲有房屋一处,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乙。乙预付6个月租金后,甲在第3个月又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该屋出租给王五,并通知乙立即搬出。 在上述情况下,乙不满甲的行为,虽然同意搬出,却在离开前故意将屋内电话线剪断、下水道堵塞,并在墙上留言:“房客小心,此屋曾住过传染病人!”,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规范竞合 一个行

9、为在法律上可能既构成犯罪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 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同时并用。,(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两者都属于违法行为,但侵权行为是违反民事法律,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犯罪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2)侵害对象不同。两者都可能侵害特定主体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但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不一定直接侵害特定人的特定权利,而是直接侵害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罪与非罪)。 (4)责任构成不同。 首先,犯罪行为实行主观归责,行为人主观须具备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在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案例1

10、: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甲趁午休时间潜入乙家中,拿走现金若干,正欲出门时遭到惊醒的乙的阻拦并发生扭打,乙受轻伤,家具损坏若干。,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概述 所谓“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换句话说,指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我国采用两元的归责原则。,三、过错责任原则 1、概述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过失责任原则。其内容是:过错是构成责任的要件。也即,过错是构成责任的前提条件。 .过错责

11、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这实际上就是告诉人们,你在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只要你没有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的主观过错,即使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也可以不必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人们才可以大胆地通过“合同自由”的形式,按“意思自治原则”,去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活动的活跃,不使人们过于缩手缩脚。,而过错总是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形;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证明行

12、为人的过错之有无便成为确定与追究侵权责任的一个中心环节;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之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证明行为人过错的轻重程度、证明行为人与第三人的共同过错或证明受害人的过错或受害人与行为人的混合过错,对于责任范围之确定,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例如,王某晚上骑自行车去上夜班,经某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颌

13、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调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就没有对该井盖再换新的。出事当天上午,工厂的一辆超载汽车进厂时将该井盖压塌,但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问: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具体而言,侵害他人财产(第117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第118条)、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第119条)、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第120条)、建筑物等倒塌脱落或坠落致人损害(第126条)以及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应适用

14、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非独立的归责原则 推定,指从已知事实对未知事实进行推理与确定。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指如果原告能够证明他受到了损害是被告造成的,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的时候,法律就推定被告有过错,让他承担民事责任。 产生背景:现代社会工业化,各种机器设备大量出现,专业分工细密,受害人很难证明加害人的过失,为了既能维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不动摇,又有效地救济受害人而发展出了过错推定责任。,立法目的: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由于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原告只有证明了被告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

15、才能够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而对于一个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和过失,是一个主观领域内思想认识范畴中的东西,要原告人拿出一整套客观的证据来证明是相当不容易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就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了。,经典的例子:三个人去打猎,约定三人平行前进,如果看到前面有兔子、有狐狸或有狼时就开枪。这样三个人不可能互相打到别的人,因为他们是平行前进的。结果,他们看到草丛里有什么东西一动,三个人就同时开枪了,结果是在那儿躺着的一个人被三个人中的一个人的子弹打中了。但是此人身上只中了一颗子弹。这时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就需要受伤的人来证明究竟是谁的子弹打中了他,才能向打中他的人提起诉讼。

16、显然这时要让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就太难了,所以这时法官就判决:三个打猎的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但是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打中的除外。,对于过错推定原则来讲,实际上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可更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这样几点: 过错推定责任仍然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适用范围法定,1、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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