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4 杂粮 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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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TSH0003S-2010 Q/TSH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SH0003S-2010 五谷杂粮2010-12-20发布 2010-12-30实施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成宪、段正金、徐明科。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五 谷 杂 粮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谷杂粮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

2、准适用于以扁豆、红小豆、黑豆、小米、绿豆、大米、小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经筛选、精选加工包装的五谷杂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1 小麦GB 1352 大豆GB 1353 玉米GB 1354 大米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3、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方法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GB/T 5508 粮食、油料检验 粉类含砂量测定法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塑成型

4、品卫生标准GB 10462 绿豆GB/T 11766 小米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NY/T 599 红小豆NY/T 834 银耳LS/T 3103 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揽豆)、扁豆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小麦应符合GB 1351和GB 2715的规定。3.1.2 绿豆应符合GB 10462和GB 2715的规定。 3.1.3 小米应符合GB/T 11766和GB 2715的规定。3.1.4 玉米应符合GB 1353和GB 2715的规

5、定。 3.1.5 扁豆应符合LS/T 3103和GB 2715的规定。3.1.6 黑豆应符合GB 1352和GB 2715的规定。3.1.7 红小豆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3.1.8 大米应符合GB/T 1354和GB 2715的规定。3.1.9 其他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筛选精选计量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略呈微褐色或原料原有的颜色 气味具有原料固有的清香味,无异味、无霉变组织状态原粮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14.5含砂量/(g/100g) 0.

6、02杂质(g/100g) 1.0无机砷(以As计)/(mg/kg) 0.1 汞(以Hg计)/(mg/kg) 0.02镉(Cd)/(mg/kg) 0.1黄曲霉毒素B1 /(g/kg) 5铅(以Pb计)/(mg/kg) 0.2农药残留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 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T 5497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含砂量 按照GB/T 5508

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杂质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产品组批一次投料为一批。6.2 抽样按GB/T 5490和GB/T 5491的规定随机抽取,分成两份,一份检验、1份备查。6.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由检验部门逐

8、批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内(外)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杂质、含砂量。6.4 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试检验: 原料变化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试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判定出厂检验时,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该批产品应作降等处理。6.5.2 型式检验判定型式检验时,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

9、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7.1.1 预包装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按GB 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级。7.1.2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采用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塑料袋,应符合GB 9681的规定。应外形完整,无污垢,不得破损,标签规整。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7.4 贮存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4.2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有防蝇、防鼠措施。7.4.3 产品堆放应放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10cm,距墙面15cm以上。 8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杂粮保质期为12个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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