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2008年1月-2014年10月简答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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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述行政法的渊源。P50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1、法律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3、判例和指导性案例;4、软法规范。2、简述行政法的特点。P53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3、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P56一、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

2、性。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四、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时重合的。五、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4、简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P218一、监督和控制行政权作用。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三、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5、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P6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内容包括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6、简述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的途径。P98一、考任;二、选任;三、委任;四、聘任;五、调

3、任。7、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P109一、公共服务性。二、从属法律性。三、裁量性。四、单方意志性。五、效力先定性。六、强制性。8、简述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P120一、行政行为的成立主体要件。行为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二、行政行为的成立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三、行政行为的成立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四、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9、简述

4、行政行为生效规则的种类。P121一、即时生效。二、受领生效。三、公告生效。四、附条件生效。10、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P122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11、简述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的要求。P124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法定幅度、范围;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四、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五、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12、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P125答: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或明显的违法情形。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三、行政主体受

5、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五、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13、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P126一、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三、有权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四、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14、简述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P129一、对象的普遍性。二、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三、准立法性。15、简述行政给付的形式。P146一、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

6、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三、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四、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五、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16、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3-148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包括: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有: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

7、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曰。17、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P175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公正、公开原则。四、处罚救济原则。五、一事不再罚原则。六、过罚相当原则。18、简述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P175一事不再罚

8、原则是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理解这一含义应注意:一、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二、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三、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子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19、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P180一、行

9、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二、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20、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P184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四、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1、简述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P201一、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二、对合同履行

10、的监督权和指挥权。三、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四、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22、简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P218一、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三、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23、简述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内容。P223一、程序公正原则;二、相对人参与原则;三、效率原则。24、简述行政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P224一、回避制度;二、合议制度;三、辩论和听证制度;四、专家咨询(论证)制度。25、简述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P232一、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四

11、、行政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26、简述行政责任免除的情形。P244一、正当防卫。二、紧急避险。三、利害关系人。四、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行为。27、简述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P246一、通报批评。二、赔礼道歉、承认错误。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四、返还权益。五、恢复原状。六、停止违法行为。七、履行职务。八、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九、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十、行政赔偿。28、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P254一、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二、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三、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四、应当遵循及时原则;五、应当遵循便民原则。29、简述我国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P278一、人

12、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三、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四、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五、司法变更权优先原则。30、简述行政赔偿的特征。 P313一、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三、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四、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承担的赔偿责任。31、简述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P315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1、违法拘留;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1、暴力行为;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3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简述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P318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国家不承担赔偿的其他情形。33、简述行政赔偿的方式。P325一、金钱赔偿。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行政赔偿的其他方式,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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