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芝孢子粉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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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JLS02-2005Q/YBLZ 0004S2013220010S20132013 05 06 2016 05 05灵芝破壁孢子粉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BLZ 0004S-2013Q/YBLZ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2013-05-06实施2013-05-06发布备案号:220010S-2013 有效期至:2016年05月05日IQ/YBLZ 0004S-2013前 言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的。本标准所确定的指标如有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准。本标准由延边绿洲国际实业

2、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波、朱文明。Q/YBLZ 0004S-2013灵芝破壁孢子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灵芝破壁孢子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灵芝孢子粉为主要原料,加入灵芝提取物、淀粉辅料,经挑选、超微粉碎、灌装、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灵芝破壁孢子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

3、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9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沙门氏菌检测GB47

4、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志贺菌检测GB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GB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溶血性链球菌检测GB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原料为灵芝孢子粉。3.1.2 辅料为灵芝提取物、淀粉。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

5、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项 目 指 标色泽棕褐色,色泽均匀气味具有灵芝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粉状清晰,无吸潮、结块、潮解等现象。杂质无肉眼可看见的杂质,无霉变。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10.0灰分,%9.0铅(以Pb计),mg/kg0.5砷(以As计),mg/kg0.3汞(以Hg计),mg/kg0.3六六六,mg/kg0.1滴滴涕,mg/kg0.1净含量允许负偏差,g/100g83.4 微生物指标表3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100g40霉菌,cfu/g25酵母,cfu/g2

6、5致病菌(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的方法测定。3.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测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检验取1个销售包装的产品,放于白纸上,在良好的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小袋包装外表。然后剥开小袋外包装,倒出内容物于白纸上,肉眼观察色泽,凑近闻其气味,取少许入口,品尝内容物的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

7、.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净含量偏差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5.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5.3.3 霉菌、酵母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5.3.4 致病菌5.3.4.1沙门氏菌按GB/

8、T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5.3.4.2志贺氏菌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进行。5.3.4.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5.3.4.4溶血性链球菌按GB/T 4789.11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查 原料入库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规则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6.3抽样方法从同一批、同一规格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小于5,抽样数量为600g样品。 样品分为3份,1份用于理化检验,1份用于微生物检验,1份备查。6.4出厂检验6.4.1 出

9、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6.4.2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6.4.3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如果出厂检验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不合格时,应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这批产品按不合格处理。不得出厂销售。6.5型式检验6.5.1 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全项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原材料有变化、配方有变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不定期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定期进行检验;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10、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5.2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从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批量中随机抽取,对全项进行检测。6.5.3 型式试验结果判定如果检验理化指标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这批产品按不合格处理,不得出厂销售。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标签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执行。7.2 包装7.2.1 成品包装应使用3.1规定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应严密。7.2.

11、2每单件定量包装品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7.3 运输7.3.1运输用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防止曝晒、雨淋。7.3.2 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重压。7.4 贮存 7.4.1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凉爽、干燥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放在一起。仓库内有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7.4.2 不得接触墙面或地面,间隔应在20以上。7.4.3 应勤进勤出,先进先出,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7.5 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年。8 召回 产品在市场销售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协助销售单位将产品召回处理,召回的产品按本企业的召回制度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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