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买卖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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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朗月国际广场 甲级写字楼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LYGC/BG-MMHT-2015-XXX号征询意见稿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日期: 二 一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贵州省 金沙县 朗月广场 贵州省朗月国际广场甲级写字楼买卖合同出卖人 :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金 国用

2、(2015)第 00150 号 。 1.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地字第 520000201209035 号1.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520000201320547号1.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522424201307240102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2.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3.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3.1.1 第 【座】 【单元】 【层】 号房【预测编号】为第 号房。

3、 3.1.2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办公 ,属 框架-核心筒 结构,层高为 3.4 米,建筑层数地上 27 层,地下 2 层。3.1.3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3.2 该商品房以上编号均为合同约定的编号,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编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4.1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4.1.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4、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本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向买受人收取的其它任何费用。4.1.2 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按套计价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本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向买受人收取的其它任何费用。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5.1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5.2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5.3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

5、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5.4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5.4.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此条请慎用)。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

6、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此条款请选择用)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 100合同约定面积5.4.2、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额按产权登记面积调整,多退少补。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6.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内交付全部总房款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含已付定金)。6.2、 银行按揭付款6.2.1 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内缴纳首付房款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7、 拾 元整,(¥ )(含已付定金)。6.2.2 剩余房款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委托银行将全部贷款支付给出卖人。6.2.3买受人须于签订合同3日内提交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后续10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交齐全部购房款。6.2.4如买受人违反上述约定,未按时提交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或者未按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或者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后未在出卖人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交清全部购房款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均应按申请办理

8、银行按揭贷款全额的万分之壹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15日内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及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手续,若买受人逾期不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及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则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每日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合同解除手续及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按照本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的相关约定办理退款手续。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7.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7.1.1逾期在 30 日之内(含30日):自约定的应付款期

9、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7.1.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应扣除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7.2、如买受人没有按照与贷款银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出卖人有权解

10、除本合同并收回商品房,按照本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8.1、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注意慎重选择)。8.2、该商品房经配套设施验收备案。8.3、该商品房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具体解释见附件四)。8.4 该商品房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承担违约责任:8.4.1、遭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自然灾害和事件;8.4.2、战争、罢工、骚乱、意外疫情(如SARS、瘟疫

11、)、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火灾等;8.4.3、市政配套设施批准与安装的延误;8.4.4、施工期间如遇高温、严寒、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致使无法正常施工的(以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明为准);5、因政府规划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整造成工期顺延的;6、政府行为、与政府相关的行业行为、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7、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房款或其他应付款项,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9.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9.1.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

12、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9.1.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 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在逾期交房90日之第二天起15日内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买受人在15日内未提交解除

13、合同通知书的,视同接受逾期交房,放弃合同解除权。 9.1.3 如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交房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顺延至累加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期限后开始计算。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0.1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0.1.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10.2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10.3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付款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若买受人为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偿还完毕按揭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买受人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后,方能办理退款手续;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买受人不得因此追究出卖人任何责任。10.4 买受人不退房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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