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规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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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中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有效发挥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实战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结合我校公共安全防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 学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

2、条 涉及学校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第五条 学校校长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第三章 值班监看 第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 门卫室是学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枢纽,承担着学校视频监控信息的搜索、查询、调度、存储、传输分析研判等重要工作任务。第八条 监控中心应确定专人管理,并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第九条 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工作机制,全天候地监看辖区域范围视频报警信息。第十条 值班监看人员工作职责:(一)掌握本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性能和基本的维护保养知识,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设施,严守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分布情况,熟记常见案件的处置原则和程序以及监控摄像头所处位置;(二)按规定详细、规范地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嫌疑情况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做好详细记录;(三)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设备出现异常发热、异常噪声、引线脱落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通知维护人员尽快排除故障,做好维修记录;(四)保持监控中心的清洁卫生。上岗后和离岗前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良好的工

4、作环境。第四章 信息保存和使用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视频图像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九十日。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 发生暴恐案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

5、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五章 运行维护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系

6、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值班监看人员、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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