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政府采购流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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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流程一、政府采购业务综述“采购管理”,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和服务的行为。主要职责分工(1) 采购管理科室负责汇总审核各职能科室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申请;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职能科室依法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验收;处理政府采购纠纷;负责保管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并进行内部通报。(2) 财务科负责汇总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科室批准后,下达各职能科室执行;及时转发财政科室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审核

2、各职能科室申报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确定资金来源;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根据政府采购科室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政府采购科室沟通并核对政府采购业务执行和结算情况。(3) 各职能科室负责申报本科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依据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登记,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并依据成交通知书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对政府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备案;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二、政府采购业务控制流程政府采购业务控制流程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审批流程;年度政

3、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及审批流程;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公开招标流程;邀请招标流程;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单一来源采购流程;询价采购流程;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流程;采购履约验收与结算流程;采购质疑答复与投诉受理流程。1.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审批流程各业务科室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随同年度预算报财务科汇总。 财务科汇总后连同年度预算一起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经局党委会决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批。2. 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及审批流程每年末填报年度预算后,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下年度业务规

4、划、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上报局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单位审批后按计划报采购办采购。3.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由预算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包括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 公开招标流程(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核;(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6)、接受投标人标书;(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

5、间、地点公开开标;(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5. 邀请招标流程(1)、发出投标邀请(2)、发放招标文件(3)、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4)、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由招标采购单位对其资格文件进行审查。(5)、邀请投标人采购人和

6、招标采购单位从审核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修改、投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公告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等环节比照公开招标程序执行。6. 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

7、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7.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

8、应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采购人代表应当作为小组成员之一。(2)组织谈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采购人必须对谈判结果进行认可,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审核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符合采购人需求且成交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3)、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4)、组织签订合同。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要求,中心按规定做好合同签订工作。(5)、单一来源采购资料归档。项目经办人应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资料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归档。(6)、合同的履行和验收。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中心应主动配合采购人做好有关项目验收和跟踪管理工作。8. 询价采购流程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9、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9. 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1)、编制磋商采购文件。 (2)、邀请磋

10、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3)、发售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4)、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5)、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

11、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7)、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2、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8)、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9)、供应商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0)、成立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

13、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1)、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12)、供应商澄清或说明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

14、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4)、磋商小组变动采购需求。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5)、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6)、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

15、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17)、磋商小组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8)、磋商小组编制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9)、向采购人送达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0)、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1)、成交结果公告和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2)、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退还磋商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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