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高考浙江选考政治一轮教师备用题库:选修5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word版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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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1.(2016浙江自选,8,10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甲继承其父遗产,一架古董级的钢琴和一间林中小屋。收藏家乙意欲购买此钢琴与小屋,为此三顾茅庐。甲深受感动,遂于2016年2月5日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当即付清小屋款项并运走钢琴。合同约定双方于2016年2月10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届时乙应付清钢琴的款项。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2月9日夜降暴雨,引发泥石流,彻底冲毁了该小屋。甲念及父恩,十分懊悔,向乙提出钢琴不卖了,要求退还。(1)甲向乙提出退还钢琴时,钢琴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5分)(2)2016年2月9日,天降暴雨之前,林中小屋的所有权归谁?为什

2、么?(5分)答案(1)归乙。钢琴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一般为交付。2016年2月5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乙运走钢琴,交付已完成,钢琴的所有权转移。(2)归甲。林中小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经产权过户登记,始发生所有权转移。甲与乙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林中小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中动产和不动产产权的取得方式。解题时,要明确钢琴和小屋分别属于动产和不动产,根据两个问题中的时间节点的限定,调动动产和不动产产权的取得方式的知识即可解答。2.(2015浙江自选,08,10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经讨价还价,村民陈某决定购买王某的耕牛。付款后,陈某临时去外地看望好友,行前与王

3、某约定两天后来牵走耕牛。第二天,张某也找到王某购买耕牛。由于张某出价比陈某高,王某遂决定将同一耕牛卖给张某,张某当即付款牵走耕牛。第三天,陈某到王某家牵牛,发现耕牛已被王某卖给他人,非常生气,与王某发生争执。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析说明理由。(1)本案中,谁取得耕牛的所有权?(6分)(2)王某违反了哪项合同履行原则?(4分)答案(1)张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权。理由:耕牛属于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本案中,陈某付了款,但没有牵走耕牛,未发生实际交付。张某付了款并牵走耕牛,因此,张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权。(2)王某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理由

4、: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应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在本案中,王某没有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滥用了自己的权利,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解析第(1)问,要明确耕牛属于动产,调动动产取得方式的知识,对接材料中陈某与张某付了款,但陈某未牵走耕牛,而张某付了款并牵走了耕牛的信息。第(2)问,要调动合同履行原则的知识,结合材料中王某的行为,确定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知识进行分析。3.(2014浙江自选,08,10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马腾飞(15岁)所在学校内有一台自动售货机,里面摆放着多款饮料,每款饮料下方都有相应的价格标签

5、和按钮。一天课间休息时,马腾飞感觉口渴,来到该自动售货机旁边,投入对应价格的硬币,并在自己想买的饮料下方按下按钮。马腾飞看到饮料出现在出口处,却因出口处故障未能取出该瓶饮料。针对本案例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本案中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阶段。(4分)(2)本案中马腾飞是否取得该瓶饮料的所有权?说明理由。(6分)答案(1)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中自动售货机内摆放饮料,标明价格,设定按钮的行为是要约;马腾飞投入硬币,按下按钮的行为是承诺。(2)否。理由: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交付;本案中饮料属于动产,饮料并没有交付给马腾飞占有,因此,马腾飞并没有取得该瓶饮料的所有权。

6、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订立和所有权。第(1)问根据案例,写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应的行为即可。第(2)问首先要作出判断,马腾飞没有取得该瓶饮料的所有权;其次要写出饮料作为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4.(2013浙江自选,08,10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张三在2007年8月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阳光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因生意资金周转的需要,2008年12月张三委托房产中介出售该商品房。李四对张三的商品房非常满意,并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09年8月16日之前付清房款50万元。张三看到房价快速上涨,2009年8月5日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品房卖给王五,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

7、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李四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三与王五的买卖行为无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李四和王五谁该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为什么?(5分)(2)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为什么?(5分)答案(1)王五。理由:不动产的取得,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李四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张三与王五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王五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2)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赔偿损失。理由:合同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有效

8、,但张三却一物二卖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解析(1)审设问可知,本问考查的知识点是财产权。解答本问,首先应了解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然后分析材料,可以断定商品房的所有权应该归王五。(2)审设问可知,本问考查的知识点是违约与违约责任。由材料可知,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按照合同违约相关规定,李四有权获得赔偿。5.(2012浙江自选,08,10分)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遂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支付给李某10万元。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她和张先生的孩子,但张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车祸去世。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张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约支付报酬。王某认

9、为该合同无效,拒绝支付。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王某称虽然孩子是张先生的骨肉,但张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怎么分配自己说了算。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5分)(2)从实体法上说,该孩子是否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5分)答案(1)无效。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张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或答:法律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张先生和李某签订

10、的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2)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解析本题考查学生运用课本基础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第(1)问应结合合同成立的条件进行判断。第(2)问,首先应了解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然后根据张先生与其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进行分析和判断即可。6.(2011浙江自选,08,10分)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

11、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成立。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7分)(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3分)答案(1)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理由: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载明了双方买卖内容的传真件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甲和陈某以

12、传真的形式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确认,双方已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已成立。(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甲,陈某未取得所有权。理由: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陈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甲。解析该题考查学生对合法婚姻、有效合同、不动产变更的认识。第(1)问,合法婚姻的条件是进行结婚登记,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甲和乙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甲和陈某的行为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合同成立,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第(2)问,对于不动产(如房屋)的取得,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材料中在乙起诉时,甲与陈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所以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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