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野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整合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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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视野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整合的论文摘要: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全、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土地流失严重、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等弊端。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农民不能充分利用土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如何克服上述弊端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科学化成为制定变成了农民的社区自治组织-村委会,而原来的生产队变成了村民小组。相应地,农村土地所有权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在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有所体现。而第八条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土地的所有权主体问题。第二,政治原因。新因为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

2、权或使用权,所以完善、改革土地征收或征用制度,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减少耕地流失意义重大。这在中共中央关于修宪内容建议有所反映。中共中央建议将宪法第10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对于如何完善、改革土地征收或征用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严格限定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目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应严格限定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公共利益需要,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军事、国防建设用地、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地等等的需要。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和农村集体(社区)

3、通过市场途径解决。第二,提高对被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如果补偿费标准太低,势必就会侵犯被征收或征用土地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其转业和维持正常生活。再说,如果补偿费太低,会助长有些单位增加征收或征用土地的愿望或偏好,不利于保护土地政策的落实。笔者认为,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应与土地的市场价格相当。这样既能较好地保护被征收或征用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国家从征收或征用土地过程中赚取土地出让金与土地补偿费之间的差价。第三,上受土地征收或征用的批准权,由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按照用地者的用地规模分别行使批准权,取消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严禁用地者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骗取土

4、地,对此种行为以及多征少用、征了不用的浪费土地特别是耕地的行为规定更加严厉饿法律处罚措施。四、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重要性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创始人之一威廉。配第有这样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由此可见土地对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对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大多数的大国来说,充分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达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能保持公平和社会稳定的目标,意义更为重大。而要充分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不研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同时,如何设计、整合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也是我国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五、农村集体土地

5、所有权制度的弊端及其形成原因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有以下主要弊端: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的主体有三类:(1)乡(镇)农民集体(2)村农民集体(3)村民小组。由于在大多数地区农民集体组织已经解散或者名存实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实不到位,农民缺乏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致使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乡(镇)、村干部的小团体所有,有的甚至成为个别乡(镇)、村干部的个人所有。而广大农民实际上不享有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因此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错位,而不是虚位、缺位。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的情况下,往往产生以下弊端:(1)少数干

6、部凭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出让、出租土地,造成耕地流失,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从而影响社会稳定;(2)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错位,不利于培养广大农民保护耕地的意识,造成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甚至出现撂荒土地现象。2、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性表现为:首先,土地用途受到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主要用于进行种植、养殖等农业活动,土地发展权1被剥夺了。农民不能通过变更土地用途而得到比从事农业生产更高的比较效益。土地发展权对于城市郊区的农民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对土地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规

7、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五)项2、第36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一点在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征收或征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从上述规定来看,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前提条

8、件是为了公共利益且须依法进行,那么,何谓“公共利益”“依法”的具体涵义是什么“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象国防建设、建造国家机关办公楼、建造校舍等属于公共利益。那么,象开设工厂进行经营活动是否也属于“公共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事业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对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作了扩大的解释,将经济主体的一般经营活动也视为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致使许多企业以进行经济建设为名,向政府请求征用土地。这些本应通过市场行为获得的土地,却通过征用行为被大量地用于搞开发区、旅游景点建设、

9、房地产开发等,使土地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得到的不是土地的应有价值,而是国家给予的征地补偿费。而征地补偿费要比土地的市场价格少得多。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从“依法”征用的实体规定来看,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导致了多征少用、征了不用的现象发生,使不该征用的土地被征用了,但被征土地的效用又得不到实现。而从“依法”征地的程序法来说,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过程中,农民一般是被排除在外的,参与征地活动的双方中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另一方是乡(镇)政府有关领导和农民集体个别领导,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无发言的机会,更别说参与权了。因此,

10、土地补偿费被侵占、挪用的问题比较突出,农民的利益被虚拟化。农民实际得到的土地补偿费比应得到的要少得多。4、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乡(镇)、村干部任意解除承包合同或到期不续订承包合同,使承包者失去土地使用权。由于这种情况不能给农民带来长期投资的预期效益,从而导致农户再生产投入的减弱,影响土地生产力的正常发挥,阻碍农业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5、耕地流失严重。由于集体所有权主体错位,使广大农民不能真正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实际掌握了土地所有权的人对土地不够珍视,再加上现行的土地征用中的法律漏洞,导致了农村集体所有耕地的严重流失。据资料显示,“六五”期间,我国平均每年减少耕地738万亩

11、,“七五”期间平均每年减少400万亩,“八五”期间前4年平均每年减少耕地500万亩。从1957年到1995年,全国累计减少耕地651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713万亩,耕地年流失率约1%.这些流失的耕地绝大部分是农村集体土地。出现上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弊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历史的原因。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建国初期,我国于1950年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使广大农民取得了土地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私有性质的。后来,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特别是从1956年开始的高级合作社阶段。农民私有的土地逐渐转归集体所有。1958年,全国又开始了人民

12、公社化运动,土地又转归公社所有。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决议,肯定了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同时调整人民公社的核算体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土地所有权下放到生产队。从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虽没有改变,但是土地使用权转到了农民手里,过去的集体经营变成了现在的农户私人经营。这一变化导致了在广大农村地区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同时,过去的人民公社变成了乡或镇,过去的生产大队变成了农民的社区自治组织-村委会,而原来的生产队变成了村民小组。相应地,农村土地所有权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在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有所体现。而第八条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土地的所有权主体问题。

13、第二,政治原因。新债务人获得支付的权利,而不是一次性的变价权;二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有回赎权。16在我国实行定期金债务制度,既能满足农地规模经营的需要,又能为土地所有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其从事其他工作。而不必通过弱化、虚化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强化、扩展承包经营权来达到提高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在本文中所设计的农民基于社区成员权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具有很浓的身份性、区域性,一旦农民丧失了社区成员权的身份,其就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3所以,定期金债务的有效期只存在于农民享有成员权的情况下。这一点与德国的土地私有制下的定期金债务是有所不同的。4、改革、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或征

14、用制度。土地征收或征用是现代各国土地法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所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定程序强制收取他人土地所有权而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所谓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公共需要,依法定程序强制使用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于使用完毕后,仍将土地归还原所有权人的行政行为。17因为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以完善、改革土地征收或征用制度,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减少耕地流失意义重大。这在中共中央关于修宪内容建议有所反映。中共中央建议将宪法第10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18对于如何完善、改革土地征收或

15、征用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四,严格限定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目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应严格限定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公共利益需要,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军事、国防建设用地、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地等等的需要。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和农村集体(社区)通过市场途径解决。第五,提高对被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如果补偿费标准太低,势必就会侵犯被征收或征用土地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其转业和维持正常生活。再说,如果补偿费太低,会助长有些单位增加征收或征用土地的愿望或偏好,不利于保护土地政策的落实。笔者认为,征收或征用

16、土地的补偿费应与土地的市场价格相当。这样既能较好地保护被征收或征用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国家从征收或征用土地过程中赚取土地出让金与土地补偿费之间的差价。第六,上受土地征收或征用的批准权,由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按照用地者的用地规模分别行使批准权,取消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严禁用地者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骗取土地,对此种行为以及多征少用、征了不用的浪费土地特别是耕地的行为规定更加严厉饿法律处罚措施。注释:1土地发展权是国外土地法中的一项权利,是指对于土地变更为不同使用性质的权利,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2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的内容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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