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集团18年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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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释释 义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华强集团/发行人 指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华强资管 指 深圳华强资产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华 强弘嘉投资有限公司 弘嘉投资 指 深圳华强弘嘉投资有限公司 金安兴咨询 指 深圳市金安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华强集团股份 指 深圳华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升鸿投资 指 深圳华强升鸿投资有限公司 合丰投资 指 深圳华强合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世通贸易 指 深圳市世通贸易有限公司 汇祥投资 指 深圳市汇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昆毅投资 指 深圳市

2、昆毅投资有限公司 恒健投资 指 广东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景丰投资 指 景丰投资有限公司 广恒顺投资 指 深圳市广恒顺投资有限公司 本期发行 指 发行人申请发行 6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业 务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超短融业务规 程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试行)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 指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2018

3、 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 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券募集说明书 广东省国资委 指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北京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场监管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资信 指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邮储银行 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发行的主承销商 及簿记管理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4、人民币元 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 2018 年第年第五五期期超超短期融资券的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18第 018 号 致: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致: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强集团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期 发行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短期融 资券业务指引 、 超短融业务规程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注册发行规则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经办律师

6、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7、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5、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期发行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 计、 审计、 信用评级 (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 流动性等) 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发行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

8、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正正文文 一、一、 发行主体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华强集团的前身为广东省电子装配厂,系经 1979 年 9 月 18 日广东省计划 委员会粤计军字1979341 号文批准设立。同年 9 月广东省电子装配厂更名为深 圳华强电子工业公司,并于 1981 年 7 月 19 日领取深全字第 021 号营业

9、执照, 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1994 年,根据深圳市经济发展 局深经复1994314 号文、广东省经济委员会粤经企1994555 号文和广东省国 有资产管理局粤国资199512 号文批准,深圳华强电子工业公司改制为有限责 任公司并将名称变更为华强集团, 改制初注册资本为 7,347 万元, 性质为全民 (内 联-独资) 。 2003 年 9 月,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函2003839 号文和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3297 号文批准,华强集团实施了整体改制,广东省 人民政府将其持有的华强集团 100%股权中的 91%转让给合丰投资及张锦墙、 梁 光伟

10、、高柱荣、李烈崇、鞠耀明、谢芳谷、翁鸣、王建新、李国洪、方德厚等 10 名自然人, 剩余 9%国有股权仍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 合丰投资 33,061,506 45 张锦墙 8,449,050 11.5 梁光伟 6,759,240 9.2 广东省人民政府 6,612,300 9 高柱荣 2,323,488 3.1625 李烈崇 2,323,488 3.1625 鞠耀明 2,323,488 3.1625 谢芳谷 2,323,488 3.1625 翁 鸣 2,323,488 3.1

11、625 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王建新 2,323,488 3.1625 李国洪 2,323,488 3.1625 方德厚 2,323,488 3.1625 合 计 73,470,000 100 2003年12月30日, 梁光伟将持有的华强集团全部股权转让给梁光伟100% 持股的弘嘉投资。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 合丰投资 33,061,506 45 张锦墙 8,449,050 11.5 弘嘉投资 6,759,240 9.2 广东省人民政府 6,612,300 9 高柱荣 2,323,

12、488 3.1625 李烈崇 2,323,488 3.1625 鞠耀明 2,323,488 3.1625 谢芳谷 2,323,488 3.1625 翁 鸣 2,323,488 3.1625 王建新 2,323,488 3.1625 李国洪 2,323,488 3.1625 方德厚 2,323,488 3.1625 合 计 73,470,000 100 2004 年 5 月 8 日,张锦墙将所持有的华强集团全部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宝利 泉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 合丰投资 33,061,506 45

13、深圳市宝利泉有限公司 8,449,050 11.5 弘嘉投资 6,759,240 9.2 广东省人民政府 6,612,300 9 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高柱荣 2,323,488 3.1625 李烈崇 2,323,488 3.1625 鞠耀明 2,323,488 3.1625 谢芳谷 2,323,488 3.1625 翁 鸣 2,323,488 3.1625 王建新 2,323,488 3.1625 李国洪 2,323,488 3.1625 方德厚 2,323,488 3.1625 合 计 73,470,000 100 2006 年 3 月 23 日,谢芳谷、李烈崇及高柱

14、荣分别将所持有的华强集团全 部股权转让给弘嘉投资。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 合丰投资 33,061,506 45 弘嘉投资 13,729,704 18.6875 深圳市宝利泉有限公司 8,449,050 11.5 广东省人民政府 6,612,300 9 鞠耀明 2,323,488 3.1625 翁 鸣 2,323,488 3.1625 王建新 2,323,488 3.1625 李国洪 2,323,488 3.1625 方德厚 2,323,488 3.1625 合 计 73,470,000 100 2006

15、 年 12 月, 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及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方式将注册资本 增至 3 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出资金额(万万元)元)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 合丰投资 13,500 45 弘嘉投资 5,606.25 18.6875 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深圳市宝利泉有限公司 3,450 11.5 广东省人民政府 2,700 9 鞠耀明 948.75 3.1625 翁 鸣 948.75 3.1625 王建新 948.75 3.1625 李国洪 948.75 3.1625 方德厚 948.75 3.1625 合 计 30,000 100 2007 年 11 月 30 日,经广东省国资委粤国资产权2007214 号文批准,广 东省人民政府将所持华强集团 9%的股权无偿划转至恒健投资。本次股权划转完 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出资金额(万万元)元)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 合丰投资 13,500 45 弘嘉投资 5,606.25 18.6875 深圳市宝利泉有限公司 3,450 11.5 恒建投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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