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8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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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致: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在 45 亿元长期含权中期票据注册额度 内, 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最高待偿余额不超过人民 币 10 亿元的长期含权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本 次发行”或“本期中期票据”)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以下简称“公 司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08 第 1 号) (下称“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 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下称“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下称“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则指引和中国人民银行(下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发行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二)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

3、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 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同意作为公开披露文 件,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文件 中自行引用或按交易商协会要求引用本意见书的内容。 (五)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 具本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4、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 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 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六)对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 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 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七)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 5 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5、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 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八)本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 本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发 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现持有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6

6、 月 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2,135,219,139 元,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 9 号,法定 代表人为张巧龙。 依据公司章程,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自愿接受交 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历史沿革 发行人前身系成都迪康制药公司,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5 月,后经 6 1997 年 7 月和 1999 年 5 月两次股权转让、 1998 年 9 月增资扩股并更 名为成都

7、迪康制药有限公司。1999 年 12 月 17 日,经四川省体改委 川经体改1999101 号文批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019 号确认, 成都迪康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01 年 2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0111 号文审核批准, 公司 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经公司 200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0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于 2007 年 1 月 17 日、1 月 19 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暨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方案,经过上述两次资本公

8、积金定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 司原非流通股股东除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每 10 股 获得转增股份 2.806 股,原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得转增股份 9.5 股, 共计转增 4,820 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7,560 万股,四川迪康产 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7,49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65%。 经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银行申请,2008 年 6 月 19 日,受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四川联拍拍卖有限公 司、 四川瀚雅拍卖行联合公开对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 6,685 万股股份进行了拍卖。最终四川

9、蓝光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 年 6 月更名为“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蓝光集团”) 以人民币 32,241 万元竞得迪康集团持有的本公 7 司限售流通股 5,251 万股。2008 年 10 月 6 日,蓝光集团以竞拍方式 取得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 5,251 万股股份的股权过户手续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蓝光集团成为公司控股 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 2011 年 4 月 11 日,公司以 2010 年末总股本 17,560 万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 26,340 万股,转增后公 司总股本为

10、43,901 万股。 2013 年 7 月,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蓝光集团、平 安创新资本、杨铿合计持有的蓝光集团控股子公司蓝光和骏 100%股 权;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 套资金。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201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十二次会议、 201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4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 3 月

11、26 日,公司完成重组标的资产的过户 手续,蓝光和骏成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向蓝光集团、 平安创新资本、杨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权登记手续。公司向蓝光 集团发行 1,083,037,288 股股份,向平安创新资本发行 236,395,971 股 股份,向杨铿发行 118,642,234 股股份。2015 年 4 月 14 日,公司完 成非公开发行配套资金募集的相关发行工作, 向 7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239,936,691 股股份,共募集资金 2,233,810,593.21 元。 8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

12、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更名为四川 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并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6 年 2 月,公司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 193 人首 次授予 1,908.83 万股股份。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201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13、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 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完成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成都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 ,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117,018,039 元变更为 2,136,106,339 元。公司根据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

14、大会的 授权,将预留限制性股份 1,623,800 授予了激励对象,2016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股份总 数由 2,136,106,339 股变更为 2,137,730,139 股。2017 年 4 月 12 日, 公司对29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511,000股限制性 9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由 2,137,730,139 股变更为 2,135,219,139 股, 注册资本金为 2,135,219,139 元。 2017 年 6 月 6 日, 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金变更手续。 2017 年 5 月 9

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92.2 万股。 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 92.2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金将由 2,135,219,139 元变更为 2,134,297,139 元,公司已就注册资本金修订 章程,工商登记尚在办理过程中。 据此,发行人的设立、更名、重组、注册资本变更等符合相关 法律规定,其历史沿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五)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网,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状态为存续,

16、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根据公司 章程需提前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在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注册手续、 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非金融企业法人,其更名、上市和重组的变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 经营范围和历史沿革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和业务指引第二条之规定,具备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程序二、发行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确认: 10 (一)发行人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为9人。发行人于2017年2月24 日以电话方式通知各位董事参加2017年2月27日在发行人会议室召开 第六届第三十九次会议,会议通过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8人,张志成先生授权张巧龙先生代 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中国银行间交易 商协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条件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在中国银行间交 易商协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方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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