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的共同正犯问题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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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作为的共同正犯问题研究的论文关键词: 不作为 共同正犯 帮助犯内容提要: 德日刑法理论中对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的研究,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和“限定肯定说”三种观点,其中限定肯定说最为合理。真正不作为犯之间能够成立共同正犯。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不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也能成立共同正犯,至于不作为和作为能否结合成立共同正犯,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是对正犯的不作为的参与,原则上都应当是帮助犯,没有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共同正犯的余地。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缺乏不作为者的不作为,犯罪就无法实现,即作为与不作为可以作出刑法上的平行评价时,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2、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犯罪形态。一般而言,共同正犯的概念是以作为为前提加以设定的。那么以不作为的方式能否成立共同正犯,如果能够成立,又应当如何区分不作为的正犯与不作为的帮助犯? 这些问题,我国学者鲜有探讨,而德日等国学者则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在理论上大体形成了三种观点,即“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以及“限定肯定说”。笔者拟在分析这些学说的基础上,对不作为共同正犯的问题作出自己的阐述,以求正于方家。一、全面肯定说德日有学者认为,因不作为而成立的共同正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作为和不作为结合而成的共同正犯形态(又可以分为“形式的共同正犯”与“实质的共同正犯”。前者是指复数的不

3、作为者中只要有一人履行其作为义务就可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情形。后者是指复数的不作为者必须都履行其作为义务,互相配合才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形) ;另一类是不作为和作为结合而成的共同正犯形态。全面肯定说就是承认该两种形态的理论。德国的判例一贯主张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因此可以说该学说承袭了判例的观点。在德国,主张全面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复数的不作为之间,或者作为与不作为之间,都可以成立共同正犯。首先,对于复数的不作为。只要负有义务的二人或二人以上者对于不履行其义务有共同的决心时,就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例如马拉哈(maurach)认为,父亲和母亲相互沟通意思,对自己的孩子不进行保护导致其死亡,这时各不作为者就是

4、遵照事前的决心,在支持他方的同时亦得到他方的支持。各行为人在共同实施的行为不法范围之内,不仅对自己的行为,而且对他人的行为也应当负有责任,应成立共同正犯。1其次,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对由积极的作为产生的侵害结果不加防止,表明不作为者(保障人)的行为是对作为的精神的帮助,但对此后的保障人的不作为不能排除共同正犯的成立。不作为与作为之间的共同正犯存在二种形态:第一,对一定法益的侵害,是由负有结果防止义务的不作为所主导的。例如,农家因雷击而着火,主人为了得到保险金,想就让房屋被烧掉。佣人了解主人的意思,因而阻止附近的人前来灭火。第二,行为事态的重点在积极的作为,即对法益的侵害是由积极的作为来

5、进行的情况。例如,a是流氓团伙的成员,这个团伙计划杀死a的父亲, a保证不加以干涉,结果谋杀成功。此时,如何区分共同正犯与帮助犯是一个问题。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在不作为者想要履行保障人义务就能够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其他实施作为行为的同伴无法妨碍该不作为者的义务履行,那么在不作为者与积极的作为者之间就成立共同正犯。2309针对全面肯定说的观点,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伯克曼( paul bokelmann)就认为,在“形式的共同正犯”场合,复数不作为者可以作出共同的决心,如夫妇可以共同作出不照顾新生儿使其死亡的决心。但是,该决心并非是依靠二个不作为者之间的分工来实施,而是由各不作为者亲自实现了违法有责的

6、全部构成要件。因此,两者构成同时犯。耶赛克(hans heinrich jescheck)也认为,对于复数的不作为,完全不存在共同正犯的特征,即因行为的分担而导致的相互归责,因为各个行为者本来对全部结果就负有责任,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与此相对,作为共同正犯的固有事例只存在于共同行为才能履行共同义务的场合。例如,夫妻共同进行所得税申报,等等。他同时认为,在作为与不作为的场合,参与者一方以积极的作为完成行为的分工,而另一方则违反法的义务,不阻止该作为者的作为时,虽然认定成立共同正犯未尝不可,但是在该场合下将不作为者认定为帮助犯更加符合行为支配理论。2320在日本,也有一部分学

7、者支持全面肯定说,但各自的观点不尽相同。大塚仁认为:“具有共通义务的二人以上者,互相联络犯罪意思,进行了违反其义务的不作为时,就可以说存在共同实行,能够成立共同正犯。甲、乙两名外销员在丙那里就商品的贩卖交涉时,丙说不要这东西,请你们回去,但是甲、乙互相用眼光示意,缠着要丙购买,不退去,这时,甲、乙就是不退去罪的共同正犯。父、母在商量要杀害自己的婴儿之后,都不授乳放置在那里,结果婴儿死亡时,两人就应该是杀人罪的共同正犯”。3269香川达夫也认为:“比如,夫妇共谋不给自己的孩子食物,使之饿死的场合,负有共同的作为义务者应当履行其义务,如果不履行其义务,那么,这种所谓的未履行的不作为,既然可以看作是

8、实行行为的共同,就没有理由否定两者之间成立共同正犯。”4412大谷实则举例说:“像母亲x和其情人y共谋,不给年幼的x孩子食物,使其饿死这样的情况,就不作为犯而言,有作为义务者和没有该义务者通过相互利用、补充,使得犯罪的结果发生具有可能性,因此出于与作为犯场合同样的理由,应当认定不作为犯共同正犯的成立。”5253二、全面否定说德国有部分学者持全面否定说,其主要理由有:第一,不作为没有故意,所以不可能形成共同行为的决心,而且又没有实行行为,因此也不存在分工的可能性。例如,在发生灾难时,同住的两人只有共同行为才能够防止有害结果发生,如果两人都不作为,那么两人是作为共同者实施不作为,而非共同正犯中的不

9、作为。这是考夫曼(kaufmann)的观点。2309第二,根据目的行为论,在不作为的场合不存在以作为为前提的故意行为,所以没有共同行为决心。从物理的行为构造上考察,不作为也不可能象作为那样存在分工,所以应当否定不作为共同正犯的存在。这是以威尔泽尔(welzel)为代表的目的行为论者的观点。6698第三,强调不作为存在的构造,不承认不作为的正犯,因而也不承认不作为的共同正犯。不真正不作为犯被认为是比帮助还要下位的第三犯罪形态,没有存在正犯概念的余地。这是格莱武德(grunwald)的观点,他撰写了不作为的参与一文,其中论述了不作为的正犯、帮助、教唆、间接正犯、自杀不阻止等,但完全没有论及不作为的

10、共同正犯。2309全面否定说在德国是少数说,论者所提出的上述三点理由都受到了批判:首先,不能仅从存在的、物理的行为构造来理解不作为犯。德国的判例与通说对不真正不作为犯都考虑规范的、价值的要素,象考夫曼这样完全无视不作为和作为的同价值性的观点很难得到赞同。其次,目的行为论本身具有缺陷。“刑法上的故意并非仅仅是目的行为论所说的故意,而是包括作为的故意与不作为的故意。作为和不作为虽然在行为的构造上具有不同的特点,但从规范的价值上考虑,两者应当是平行的犯罪形态。”77677再次,不能忽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格莱武德的理论有利于被告人,这是其长处。但他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所有形态都定位为不作为的参与这种第

11、三犯罪形态,认为是比作为的正犯、帮助犯更轻的犯罪类型,这无法让人接受。因为他忽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无视存在保障人与作为正犯同等的场合,缺乏违法与责任实质的平等。2309最后,全面否定说有自相矛盾之处。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roxin)指出“虽然不存在不作为故意,但如果不作为的单独正犯能够存在,为何就不能同样存在共同正犯?”罗克辛认为“无法单独回避结果发生的场合,只要能够认定违反了共同作为的义务,就可以认定为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8248在日本没有主张全面否定说的学者。三、限定肯定说本说从共同正犯的本质出发,在批判全面肯定说的基础上,将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限定在具有现实的法的意义的范围之

12、内。罗克辛在其著作正犯和行为支配一书中谈到了有关不作为的共同正犯的问题。他主张只有在存在共同的义务的场合,才能考虑不作为的共同正犯问题。对考夫曼所说的五十名游泳者不营救落水的儿童的不作为的例子,罗克辛认为因缺乏共同的义务,只能成立同时正犯。罗克辛认为不作为共同正犯主要存在于下面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上被规范化的义务犯罪。例如两名公务员对一名囚犯负有共同监管的任务,当两人违反该义务,在囚犯逃跑时相互约定采取旁观的不作为态度,使囚犯得以逃走的场合,两人构成因不作为而成立的共同正犯。又如,两名负有财产保护义务者在互相了解之下,对他们被共同委托保管的财产不予保护的情况也构成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另一种是未被

13、记述的不作为犯的情况。例如,两名登山向导根据契约共同承担一个旅行团的向导义务,当该两名向导计划在危险场合对旅行团的成员采取见死不救的态度,并得以实现的场合,根据情况可能分别成立遗弃、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不作为共同正犯。在罗克辛看来,作为者与不作为者之间只有在义务犯罪的场合,才有可能成立共同正犯。例如,两个看守之间基于合意,一人将牢门钥匙交给犯人,另一人违反其义务不锁上外面的门使犯人得以出逃的情况,两人都成立德国刑法第120条2项所规定的释放犯人罪的共同正犯。在这里,个人单独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都不能使犯人出逃,只有共同行动才能实现结果。至于如何区分不作为的正犯与帮助犯,罗克辛原则上认为不作为犯应

14、当适用统一的正犯概念,因此,不存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但是,对于“身份犯”、“目的犯”、“亲手犯”等,要成立正犯,必须有特别的“身份”、“目的”或“亲自实行”。如果不作为犯只能是正犯的话,那么不满足上述正犯要件的不作为者,既不能作为正犯处理,又不能作为帮助犯处理,这一结论并不合适。因此,他认为,对这几类犯罪应成立不作为的帮助。2323在日本,山中敬一也对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发表了自己独特的观点:(一)不作为之间成立的共同正犯从保障人义务履行的可能性或作为可能性的形态来考虑,又可以分为两个类型:第一类型是复数行为者的作为义务完全可以只依靠义务者中一人来履行,只要一人履行义务可以防止结果发生的场合。

15、比如,父亲或者母亲,不管是任何一方,只要履行哺乳的义务,就可以避免婴儿饿死的结果。第二类型是复数的不作为者必须协力才能履行其义务,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场合。例如,父母需要协力才能把压在小孩身上的木头移开,才能救助小孩的情况。在第二类型中因为因果关系的共同特征非常明显,可以认定共同正犯的成立。第一种类型,虽然各自都具备了必要充分条件,但互相之间有物理的、心理的因果的影响,也应认为是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此外,有的学者,如大塚仁认为,只有具有作为义务者, 才能够构成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3257川端博则认为无作为义务者与有作为义务者,共同实现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也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按照后一见解

16、,认为母亲与第三者在同意之下互相利用、补充一同不给婴儿授乳使之死亡的场合,也能成立共同正犯。理由是,不作为犯是真正身份犯,作为义务者可以被视为有身份者,根据日本刑法第65条“虽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可得出上述结论。9550山中敬一反对这一见解,认为第65条是关于狭义共犯的规定,不适用于共同正犯,第三者只不过是帮助。对于前田雅英所说的“在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中,相互的心理影响是重要的,一部分参与者即使没有外观上客观的实行行为性,即没有作为义务,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的观点10451 ,山中敬一也批判说,这种观点,轻视共同正犯中共同实行的事实,即轻视实行行为性。相互的心理影响在正犯、从犯、教唆犯中都存在,而他们与共同正犯的区别在于是否实施(一部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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