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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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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参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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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源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7 月 20 日经区常委会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 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萍府发〔2014〕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1983 年起实行了土地责任承包制,由政府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2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 亩(含)、年满 16 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其中: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2013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点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和人数的确定是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其中: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确定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点被征地时按当时征地补偿政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区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区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下同)开展认定工作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1.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2.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了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 亩(不含)的;3.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的;4.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了政府缴费补贴的,含手工业联社人员;5.征地时已安置且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土地工;6.未被政府征地但人均耕地低于 0.3 亩(含)的;7.其他不符合参加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人员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31.《安源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2.《安源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3.《安源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表》);4.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6.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下同)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和《个人信息表》后,交村委会初审;2.村委会初审并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镇、街、管委会复审;3.镇、街、管委会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委会上报的《认定表》和《个人信息表》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镇、街、管委会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区国土部门审核,审核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认定表》,并将其登入《汇总表》第三章 缴费补贴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本细则下发后,原被征地农民享有的过渡性生活补助发放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2016 年起停止发放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同的年龄享受不同的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 15 年(180 个月)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征地的农民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2014 年 1 月 1 日后被征地的农民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年龄。

具体补贴年限为:1.年满 16 周岁至 3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为 5 年;2.年满 36 周岁至 4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在 5 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周岁,缴费补贴增加 1 年即:36 周岁的补贴年限为 6 年,37 周岁为 7 年,依此类推,至 45 周岁的补贴年限为 15 年)3.年满 45 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为 15 年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同一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按规定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数额一样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参保时江西省(全省,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年数其中: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5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全省 2012 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年数第十四条 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

被征地农民每推迟一年参保,就扣减一年政府缴费补贴,直至扣减完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年限为止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应参保时间为本细则实施一年或征地后一年内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缴费基数以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缴费比例为 20%(其中 12%纳入社会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缴费按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分段实施:1.参保时男已年满 60 周岁、女已年满 55 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满 15 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2.参保时男年满 45 周岁未满 60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未满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一次性往前补缴与逐年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参保缴费一次性往前补缴的年限为 15 年减去本人距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年限以后年度实行逐年缴费,在其达到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3.参保时男年满 16 周岁未满 45 周岁、女年满 16 周岁未满40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参保缴费,享受的缴费补贴年限结束后,由其自行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6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先到镇、街、管委会劳动保障所申请参保,镇、街、管委会劳动保障所逐人登记审核造册后报区人保局汇总送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将缴费补贴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后,再由镇、街、管委会劳动保障所通知被征地农民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在本细则实施一年或征地后一年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个人原因未参保的,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后,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缴费补贴待遇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个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含已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可从其首次参保缴费起至累计可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年限止,已缴费总额的 60%实行补贴,社保经办机构逐人登记造册初审后汇总报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将缴费补贴拨付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

返还的缴费补贴金额不超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金额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参保后在城镇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缴费补贴,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贴单位参保缴费时段视同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第二十条 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享受7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予以停发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区、镇两级按比例负担第四章 工作要求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政府要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二十六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政府8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公安、监察、农业、卫计委、人社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督促检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按规定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就近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存认证手续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和支持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从 2014 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1.安源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2. 安源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3.安源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安源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 年 6 月1011安源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户为单位)年 月 日户主姓名 被征地时家庭 成员数  现家庭成员数 联系  户籍所在区镇村组 镇(街) 村 组 征地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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