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何时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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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缴纳已销售商品房部分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1、适用的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2、 关于“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相关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一条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

2、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同时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虽然购房人未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但如果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就视同房产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是指房屋交付使用。3、其他相关文件的印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第1款: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此条款,业主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成为该套房屋房地产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本着对同一个房屋不能重复两次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同时有两个纳税义务人)的原则,此时房地产企业应停止缴纳相关土地使用税。4、 结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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