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商事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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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商事行为法,保险法课程结构,第一编 保险及保险法概论 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 第三编 保险组织法 第四编 保险业监管法,第一编 保险及保险法概述,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二章 保险法的概述,第一章 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含义 二、保险的要素 三、保险的分类,保险的起源,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共同海损。 1384年,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伦敦皇家交易所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

2、记事宜。,劳合社,168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了一家咖啡馆,因船员经常在此歇脚,成为打听最新航海信息的中心,常常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便利用这个平台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由他们在便条末尾按顺序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额,直到承保额总数与便条所填保险金额相符为止。后来演变成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埃德保险社(劳合社,Lloyds)。 劳合社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个社团,或者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相似,它只向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火险,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伦敦面积的83.26%成

3、为瓦砾,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无家可归。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延伸阅读,保险消防队,保险的含义,从经济意义理解,保险损失风险转移到一个风险共担团体(危险共同体),然后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 从金融意义理解,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 从法学意义理解,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满足损失补偿的需要而组成的、双务有偿性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共同团体。,本质特征,潜在损失的可预测性 共同基金的财务支付能

4、力之确定性,保险的法学要素,(1)共同团体 (2)危险 (3)同一性 (4)补偿的需要性 (5)有偿性 (6)独立的请求权,可保危险,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保险。需具备以下条件: 1、纯粹性 2、可能性 3、不确定性 4、意外性非故意性(道德危险)、不可预知性 5、未来性例外:追溯保险 6、同质性,纯粹性,与投机性危险相对应。 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什么是危险,危险是指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事件发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 (1)危险是否发生不确定; (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3)危险发生的原因与结果不确定。保险的要素,保险法28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

5、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道德危险,即因保险存在而引起的风险。 积极的道德危险故意促成事故发生 是否包括过失 某个受益人道德危险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 消极的道德危险怠于保护或疏于施救导致损失扩大 小结,未来性的例外: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开始的保险,包括法定追溯保险和约定追溯保险。,同一性,团体成员所面临的危险是同一的,即在此危险共同团体中的每一成员都可能因某种同类危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危险,财产风险 人身风险 责任风险,补偿的需要性,危险导致损害,损害导致损失弥补的需

6、要。,有偿性,保险费 双务有偿合同,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损失时,对于保险人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保险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保险是指依合同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小结,

7、二、保险的分类,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损失补偿性保险、定额给付性保险、投资分红性保险,有利于加深对保险的认识和掌握 对保险进行分类,就是要在微观上更好的认识各类保险的个性特征,从宏观上把握各类保险的共性。这对认识和掌握保险业务发展变化规律,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改进保险业务经营,都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 关于保险业的管理,各国政府多采取立法形式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对保险进行分类,是政府加强保险业法律管理的前提条件。,开办强制保险的目的,维护公共利益和无辜受害人的利益,如雇主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

8、险; 解决某些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所需资金,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从而减少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的负担; 解决某个领域特殊危险的保障基金的来源,如危险产品的生产,核电站的建设和使用都必须有相应的保险。,强制保险的依据,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强制保险法律或法规,一般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采取强制手段实施。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由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 根据政府某些行政机构发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凡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否则不允许从事和生产经营活动。,延伸阅读,我国现有的强制保险种类,社会保险,国

9、家通过立法来筹集保险基金,对一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基本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延伸阅读:五险一金,损失补偿型保险,损失补偿性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目的的保险。 此类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看是否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果事故发生并没有造成标的损失,保险人不必承担责任;其次看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已经有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必对此承担责任。,精要,有损失,有补偿 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例外:不足额保险,定额给付性保险,所谓定额给付性保险,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赔付条件,只要合同中约定

10、的条件成立,不论存在几份合同,每份合同中的保险人都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对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也不论是否有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投资分红性保险,分红保险,指在获得人寿保险定额给付的同时,保险公司将实际经营生产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单持有人进行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品种。 延伸阅读:分红型保险“短打”为主,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 2、保险与赌博 3、保险与保证,与储蓄的区别,保险的团体性、不确定性、补偿性决定了两者属不同的合同关系。 实施方法、给付和反给付的关系、目的等都不同。,与赌博,合法与非法、道德与非道德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社会

11、作用,与保证,不同的合同关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是否有追偿权与代位权,小结,保险的含义 道德危险 追溯保险 保险的种类 保险与其他概念,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三、保险法的特征,一、保险法的概念,(一)广义及狭义的保险法 1、广义的保险法 (1)保险公法我国保险法的结构 (2)保险私法 2、狭义的保险法 (二)实质意义及形式意义的保险法,所谓保险公法,是指有关保险的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调整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关系。,保险私法是指有关保险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指保险合同法。,二、保险

12、法的调整对象,(一)关于保险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观点 (二)通说商业保险关系 1、保险营业关系 (1)保险合同关系 (2)保险中介关系 (3)保险方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4)投保方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2、保险管理关系国家与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中介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的结构,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

13、章 保险业的监管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保险法的概念,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三、保险法的特征,(一)公益性与私益性结合 (二)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结合 (三)伦理性与技术性的结合,保险法的公益性,主要是对保险业的法律而言;保险法的私益性,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而言。,保险法的伦理性,是指为防止道德危险,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提出了较高的善意要求,而使保险法具有了一定的伦理性特征。,保险法的技术性,是指基于保险行为长期实践中得来的经验和客观规律,使得保险法规范中存在很多具有一定技术性要求的法律规范。,四、保险法的

14、体例,一、保险法的二元性 即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管法 二、保险法的立法模式 世界他国、我国,第二章 保险合同总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有效及生效 第四节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法律义务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中止、解释和终止,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1、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什么是保险合同,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15、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消费合同,消费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应当信守合同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由于主体一方为消费者,其弱势地位又决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去研究消费合同,应更多地向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倾斜。 消费者经济力量弱小 不具备专业商品知识 不具有团体性,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继续性、射幸性、最大诚实信用性、附合性、属人性、 非要式性、诺成性等特征,双务性、有偿性,双务性是指保险合同为双方当事者相互承担对等义务,即由支付保险金和交纳保险费的双方承担义务的合同。 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

16、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继续性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会有显失公平的后果,因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保险法第52条,53条,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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