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浅谈保险业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领域中的实践【保险学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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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保险业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领域中的实践论文关健词:商业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论文摘要: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在很多地方已经取得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成效显著。这种“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管理模式,能够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风险管理职能。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保险的主要形式为两种: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和纯商业运作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立多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失地农民是指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于高速公路及路网、水利、机场、城市道路等大型公共设施的兴建和城市扩张中,因建设征用土地需求的增加,而造成大

2、量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的人口。根据预测,在未来十多年里,广西由于建设征地所造成的失地农民还会逐年增加。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当前党和政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政府“民心工程” 。2006 年 11 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探索利用商业保险制度,为库区移民、被征地农民等失地农民建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这是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积极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在政府主导下发挥保险

3、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是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务院在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指引下,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倡导和保监局的大力支持下,保险业应切实发挥自身的机构网络优势、人才、服务与专业优势,积极投人到构建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去。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目前,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主要有以下二种模式:(一)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00 年 1 月出台关于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土地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

4、费、安置补助费约 2.2 万元/人作为本金、向保险公司投保储蓄式养老保险,投保后保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 5 年利率每月向被征地农民(男50 岁以上、女 45 岁以上)发放固定生活补助费,同时政府提供 5 年期银行利率不足 10%部分的利差补贴。(二)纯商业运作模式如吉林白山市人民政府于 2004 年 3 月出台了关于转发白山市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团体年金保险承保失地农民保险,被保险人每年除获得 2.5%的保障收益外,还可以享受商业保险公司 70%的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到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

5、主要问题据广西失地农民劳动保障问题研究调查报告显示,广西现有被征地农民133.5 万人,约占农业人口的 3.4%。在广西各地对 161437 名被征地农民的调查,2在 16 万多的被征地农民中,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仅有 3315 人,占调查总人数的 2%。在现有被征地农民当中,仅有 0.66 万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约有1 万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耕地被征用能够得到安排就业的农民比例较低,他们主要就业方式是外出经商打工、出租房屋和耕种剩余土地。(一)失地农民安置工作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先征用,再补偿、轻安置”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困扰着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特别是在维护涉及失地农民的切

6、身利益的养老制度方面,一直没有能在制度上给予明确,给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造成很大的压力。(二)现有法律法规在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方面存在缺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71 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就如何建立移民失地养老保障方面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只是在第二十二条中提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6 倍。 ”按照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是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是给安置单位的,农民只能得到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和补偿标准偏低,使失地后农民的养老保险问

7、题非常突出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广西中央直属和地方水库移民中约有 70%为壮、苗、瑶、侗等少数民族,由于多方面原因,这些移民的生产生活十分困难,人均耕地0.5 亩以下的有 60 多万人,人均住房面积 13.75M2,人均纯收人 1035 元,与安置所在县农村人口相比,耕地减少 0.55 亩,住房少 6.73M2,纯收人少 795 元。三、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一)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助于实现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社会保障部门由于其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和对基金管理监督缺乏制约性,既是决策者、管理者又是经营者、运作者;同时在运作过程中无法实现对资金的保值增值,也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失地农民

8、养老保险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二)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利于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政府部门由于人员和服务网点有限,其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结果是必将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机构网络,自 1980 年恢复营业以来,机构网络已经延伸到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具有雄厚的综合实力。失地农民分布在广西各地市县,保险业可以通过发挥网络优势、技术优势、专业优势为失地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专业经营的优势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险种之一,各公司在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的经验,有国家专门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督,确保了失

9、地农民在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之后的资金安全和按合同要求给付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专门的精算人才,商业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培养了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精业务的专业化队伍,这对于减轻政府管理成本、减少政府安置压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四)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实现了局部补偿到终身补偿的转变,结束了失地农民“种田田不足,就业无岗位,养老无能力”的历史,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维护失地农民基本权利、促进广西和谐社会的构3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五)保险业的参与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地向农村覆盖,增强

10、社会保障调节功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推行多年,而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却长期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其原因主要局限于国家财力。通过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他们提供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对今后在国家财力逐年好转的情况下,逐步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纳人社会保障体系中去,以此实现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四、保险业参与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想(一)将“先征用,再补偿、轻安里”的指导思想转变为“先保障,再补偿,重就业”第一,有关部门在征地前必须首先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落实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明确一次性通过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办理不低于 15-20 年的基本养老保障。第二,在失地农民基本

11、养老保障制度确立后,征地单位可以参照基本社会保障的标准从安置补偿费中给予失地农民不低于 24 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偿,以扶持农转非后失地农民从不适应向适应阶段的过渡。第三,对农转非后失去土地的农民纳人城镇就业、社会保障体系中,相关部门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顺利渡过不适应期,实现就业。(二)突出“五个坚持” ,尽快出台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法律法规的缺位是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没有保障的重要原因。为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尽快出台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五个坚持”为基本原则,即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社会基本保障与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相结

12、合,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个人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坚持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多渠道筹集资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建立多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三)创新思路,出台适合失地农民投保的养老保险产品目前,保险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需要的产品不多,可选择性不强,这对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是非常不利的。为此,保险业要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首先必须在产品创新上下功夫,在深人调查的基础上,采集大量的数据,对农民失地保险的交费能力、交费的持续性、死亡率、市场的差异化等因素进行研究,在险种设计上实现创新。(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由政府补贴为农民建立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还是第一次。由于中国城镇化建设,导致农民失去土地,而政策设计的缺陷致使资金缺乏并造成了农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因此,保险业要站在历史的高度,承担起社会赋予的责任,协助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参照其他地区成功的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影响力,提高农民参加多层次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让每一个农民都能切实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保险公司能够办好农民失地养老保险的信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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