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85488666 上传时间:2019-03-1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88.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以下统称混合料)生产质量管理,保证沥青路面和水泥稳定粒料基层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道路工程混合料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第三条 混合料应由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拌合厂(站)(以下统称拌合厂(站)集中拌制供应,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第四条 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可通过改扩建建设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拌合

2、厂(站),水泥稳定层混合料拌合厂(站)尽可能依托已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合厂(站)进行改扩建。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混合料生产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混合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拌合厂(站)向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供应混合料时,拌合厂(站)所在地主管部门应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拌合厂(站)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拌合厂(站)管理第六条 拌合厂(站)应按照建筑业

3、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标准规定取得预拌混合料专业资质(即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二级资质标准)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供应混合料活动。第七条 拌合厂(站)申请预拌混合料专业资质时应提交混合料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材料,所提交的试验室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1试验室管理制度;2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3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4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第八条 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按照本标准第三章对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试验室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资质证书。第九条 拌合厂(站)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消防、安全文明

4、施工标准化要求等规定,沥青混合料厂区面积不宜小于13000m2,水泥稳定层混合料厂区面积不宜小于10000m2,且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拌合厂(站)贮场内道路应做硬化处理,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第十条 全面推广应用智能型零排放全封闭绿色环保式拌合厂(站),搅拌机必须设二级除尘装置,矿粉料仓应配置振动卸料装置。第十一条 水泥稳定层混合料应采用专用拌合设备生产,并采用强制式拌合,拌合设备必须配备电子自动计量系统,且必须具有4个以上集料仓,不得采用自落式滚筒搅拌机拌合,严禁使用人工控制加水量;不同粒级的碎石和石屑等集料应隔离,分仓堆放并做好标识。第十二条 沥青混合料应采用间歇式拌和设备,拌合设备应具有自

5、记设备、配备完善的电子计量系统和记录打印系统,以及配套的冷、热集料仓各不少于5个,具有添加纤维、消石灰等外加剂的设备;沥青储罐、矿粉储罐的容量要与沥青混合料拌合设备的生产能力相匹配。第三章试验室管理第十三条 拌合厂(站)应按照热拌沥青混合料生产技术规程DBJ/T 13-175-2013、城镇道路水泥稳定粒料基层施工技术规程DBJ/T 13-188-2014要求设立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十四条 试验室检测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检(试)验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社会化评审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检测项

6、目岗位合格证书。(二)从事相应检测项目工作1年以上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的专职检测试验员(含试验室主任)不少于3人。(三)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第十五条 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拌合厂(站)或其他检测机构。第十六条 试验室主任在同一拌合厂(站)从业不满2年和检测人员在同一拌合厂(站)从业不满1年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手续。试验室主任发生变更的,拌合厂(站)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拌合厂(站)资质原发证机关提交原试验室主任解聘合同证明和新任试验室主任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7、,经原发证机关核查后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试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检测能力1沥青混合料拌合厂(站)应具备热拌沥青混合料生产技术规程DBJ/T 13-175-2013中矿料、沥青、沥青混合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和生产配合比、马歇尔稳定度、流值、空隙率、毛体积密度、沥青含量、矿料级配、理论最大密度、饱和度等参数的检测能力。2水泥稳定层混合料拌合厂(站)应具备城镇水泥稳定粒料基层施工技术规程DBJ/T 13-188-2014中水泥、集料、混合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和生产配合比、重型击实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含水量、水泥剂量等参数的检测能力。3以上参数及其指标应根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适时调整。

8、(二)仪器设备和检(试)验环境1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2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水泥稳定层混合料拌合厂(站)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30m2,且应能满足生产和检(试)验要求;沥青混合料拌合厂(站)试验室用房面积不小于60m2,并设置样品存放室、集料室、沥青试验室、沥青混合料试验室,各功能区之间应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避免开展试验时相互干扰。第十八条 试验室与拌合厂(站)配料控制系统软硬件应满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并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三者互联互通。

9、第十九条 试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检测能力出具检(试)验报告,检(试)验报告应信息准确,数据真实,检测、审核、签发等人员签字应齐全。检测、审核、签发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第二十条 检(试)验流转单、样品、原始记录、检(试)验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确保检(试)验过程可追溯,并单独建立不合格检(试)验报告台帐。第二十一条 检测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二)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试)验的试样,

10、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7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3天;水泥封存样保留不少于40天。第四章 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 拌合厂(站)应建立以试验室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设置技术与质量管理机构,加强工程技术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制定仪器设备、检测人员、作业指导等试验室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确保混合料生产质量。第二十三条 混合料应严格按照热拌沥青混合料生产技术规程DBJ/T 13-175-2013、城镇道路水泥稳定粒料基层施工技术规程DBJ/T 13-188-2014、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及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生产。第二十四条 拌合厂(站)应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格式见

11、附件1)。原材料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泥、沥青、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筒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严禁混仓。(二)厂区内砂、石等集料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分仓堆放,净化前后的海砂还应有严格的隔离措施。第二十五条 拌合厂(站)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厂的原材料应按规定取样复验,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六条 用于水泥稳定层的水泥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

12、火山灰硅酸盐水泥,不应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以及已受潮变质的水泥。第二十七条 集料应采用配有反击式破碎机或圆锥式破碎机的联合筛分设备生产;用于水泥稳定层的碎石压碎值应不大于30%,破碎时应确保经过一道反击破或圆锥破;用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沥青路面的表面层(或磨耗层)的粗集料的磨光值应符合要求。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沥青与集料的粘附性,必须掺加抗剥落剂等符合质量技术要求的外掺剂。沥青混合料填料应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的矿粉。施工中回收的粉尘不得用作填料。第二十九条 水泥稳定基层混合料组成设计应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进行,各项试验应按公路

13、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 057进行。第三十条 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规程DBJ/T 13-69的要求,严格按目标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设计及生产配合比验证三阶段进行,以确定沥青混合料的材料品种、矿料级配及最佳沥青用量。第三十一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混合料正式开工前应铺筑100200试验路段。试验路段应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拌合厂(站)应根据试验路段所取得的资料与数据,对生产配合比进行调整,确保混合料施工质量。第三十二条 拌合厂(站)应建立出厂混合料台账(格式见附件2),并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

14、及合同要求出,对运送至交货地点的混合料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 混合料出厂检验的取样与试验由拌合厂(站)承担,由拌合厂(站)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及相关的原材料检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检查实体质量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混合料应予以退货,并做好退货记录(格式见附件3);拌合厂(站)对被退货的混合料应妥善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第三十五条 混合料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使用的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等应与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需方授权人有权检查、核对拌合厂(站)生产配合比等有关资料。混合料生产过程中生产情况记录、检(试)验记录及检(试)验报告等内业资料均应建立台账并归档保存

15、,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拌合厂(站)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对拌合厂(站)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拌合厂(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拌合厂(站)生产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拌合厂(站)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或生产过程数据;(三)组织比对验证检验等检测能力验证和监督抽查抽测;(四)抽查抽测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规范标准要求的问题时,责令拌合厂(站)改正;(五)其它需要采取的措施。第三十八条 拌合厂(站)无资质生产供应混合料的,主管部门应责令拌合厂(站)停止生产,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供应的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成型的所有实体质量进行鉴定。第三十九条 主要原材料进厂检验或混合料质量出厂检验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应责令拌合厂(站)改正,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由其供应混合料的在建工程的实体质量按检验批进行鉴定,且对整改期间生产的混合料质量还应进行跟踪监测。第四十条 拌合厂(站)无资质生产供应混合料,或出现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况并经鉴定混合料实体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拌合厂(站)立案查处。第六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