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政策上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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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政策上海实施细则铂 略电话会议2013年 12月 3日目录PART ONE营改增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营改增的进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服务范围的详细解读PART TWO实际操作方式及目前的不确定因素增值税免税申请备案资料的一般要求特定服务的具体备案材料要求过渡期发生的跨境服务处理方式补办合同备案和清算程序的具体要求免税服务进项税额处理方式目前存在的不确定因素PART THREE互动问答Part One营改增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营改增的进程2012年 1月 1日,率先在

2、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其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2012年下半年,营改增的试点范围逐步向其他省市扩大;2013年 8月 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在原有的试点范围基础上,新加入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服务;同时预计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也将很快被纳入试点范围;根据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内将完成所有行业的营改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337号)Part One营改增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由于 37号文出台后,对于免税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个地方都有各自的操作方法,

3、例如在上海,各个区的操作方法也不一致(浦东,纳税人可先自行判断;而在黄浦区,明确暂不受理,等文件出台后再进行受理)。2013年 9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第 52号)(以下简称“ 52号公告”)的出台,明确了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的跨境服务使用范围及免税资格和申请程序,但只是一个试行的框架性文件。2013年 10月底,上海率先发布了全国第一个地区实施细则, 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第 3号)(以下简称“ 3号文”),对备案工作有了更加明确

4、的要求。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服务范围的详细解读项目 1-4项目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与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注意事项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发行与播映服务的接受方 机构所在地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不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Part One营改增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项目 6-7国际运输服务 (包括提供至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运输服务 )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注 : 如果从事国际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能提供上述许可证或证书,则可申请享受增

5、值税零税率。Part One营改增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项目 8以下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税服务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国际运输服务; 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的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项目 9注意事项:服务接受方在境外。出口研发与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Part One营改增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

6、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不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原来的 37号公告中对鉴证咨询只有一个较为的定义,尤其是对咨询服务,文中指“提供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的业务活动”。企业在实际申请中,企业对于咨询服务的描述和文件不完全一致或完全一样,在税务局都可能遭到质疑。上海某些税务机关对于这一点的要求趋于严格,例如目前浦东对咨询服务中的财务、税务和法律是认可的,但是对其它的还是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企业后续和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的解释和谈判,还需要一定的策略。对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不可享受免税政策。

7、对于航空运输和远洋运输只适用于湿租、期租和程租。对于航空运输的干租和远洋运输的光租,适用于 17%的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3号文是上海税务局补充性的地方文件,其中还是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很多企业对于为什么上海税务局对文件掌握和执行都持有严格的态度都表示疑惑,而从服务出口免税的背景来看,一开始国务院的税制改革是希望能把出口服务和出口货物的征税处理相统一,企业出口实体货物一般可以申请免抵退,而以前在营业税项下,出口服务只有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才可以获得免税待遇,其中包括研发、技术、离岸服务外包等。在营改增之后,很多地方的税务局对于将原本的优惠政策变成了一个普遍的免税都存在抵触情绪。同时,在刚开

8、始时,一些税务局因为理解偏差或其他原因,在执行时有很多不切实际的解释。那么即使企业符合提供跨境服务免税的条件,如与国外公司签订合同、从国外收款等,是否就能证明其性质就是跨境服务?由于从文件很难看出实际提供服务的受益人究竟是不是境外企业,因此从地方操作的角度,税务机关还是会有一定的要求,帮助判断服务的性质以及是否能享受免税。即使是比较清晰的条款,不同的人,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而对于文件中本身比较清晰,地方税务局又制定了额外的政策或解释,使原本适用免税的范围变窄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与税务局进行个案的磋商、申诉或沟通。Part Two实际操作方式及目前的不确定因素增

9、值税免税申请备案资料的一般要求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跨境服务合同a) 跨境服务合同格式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有关要求 ; b) 对于以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其内容如经双方当事人约定服务标的、当事人名称及所在地、服务发生地、服务价款或计价标准、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必要合同信息的,可视同合同 ; c) 无上述信息的框架合同,纳税还应提供履行该合同订单的视同合同资料进行备案,订单等视同合同数量较多的,可采取按月归集一次性备案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

10、务,应提交服务接收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例如:1. 房屋场所租赁协议2. 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3. 对不动产或货物实体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提供不动产或货物实体在境外的证明材料4. 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提供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特定服务的具体备案材料要求注 : 1.以上材料为浦东新区税务局在办理备案时的具体要求,不同区的税务机关可能对材料要求有所不同。2.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签字或者单位盖章。Part Two实际操作方式及目前的不确定因素过渡期发生的跨境服务处理方式 已进行免税申报并符合相关要求: 无需作调整,纳税人只

11、完成备案手续; 已进行免税申报但不符合相关要求: 补交增值税,但是对逾期付款的附加费和罚款在规定中未提到,可能需要后续与税务机关进一步澄清; 已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免税待遇: 对每项服务合同补办备案手续,申请退税或者冲抵未来应交增值税金。 00:49:00对于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无法将全部联次追回的,则不属于免税备案的范围。有些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 11月 30日前完成补办合同备案和清算程序,而根据 3号文,企业只需要在 12月 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清算资料,税务机关需要在 2014年 1月 28日前完成清算工作即可。企业如遇到税务机关要求在 11月 30日前提交材料,可以与税

12、务机关进一步沟通。目前各区税务局已经开始接受备案材料的提交,建议纳税人尽早提交材料,以避免“高峰期”,而纳税人应在档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跨境服务备案申请 1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免税服务进项税额处理若增值税免税服务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够从当期进项税总额中划分,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若增值税免税服务项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从当期进项税总额中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需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目前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如何处理没有收到银行水单和没有记账凭证的跨境服务 ?从会计、所得税、增值税三个方面,对收入的确认及申报条件是不一样的。根据有关文

13、件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是企业当月会计下的收入或已经向境外企业开票就一定要在当月记入增值税的收入,是否要申报增值税收入应该要看是否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的条件,如果没有,可以向税务局讨论要求暂不申报收入。签订框架合同下多次收款的情况如何备案?税务局是接受一个月内多次收入合并的做法或者每一个订单都需要有单独的收款纪录,还是一个收款记录对应之前所有的订单都可以?目前不同的税务局还是有不同的做法。问答一问:我司是注册在上海黄浦区的分公司,向境外提供的跨境服务,如何享受免税?在提交申请资料给税务局之前,需要取得商委的审批吗?答:目前税务局确实有取得商委证明的要求,但是商委往往会因

14、为是分公司而不出具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首先企业应看一下研发服务的安排、合同的安排有没有可以进一步优化的空间,是否能通过一些安排尽量避免这些的发生;其次根据合同签署的情况(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一起签署还是单独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署),如果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一起签署的合同,可以由总机构申请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同时与总机构所在地的商委探讨有没有可能使登记证的适用范围也适用于所有的分公司。问答二1. 问:我公司提供信息服务,此信息数据经公司信息分析部门、数据整理部门、 IT部门的人员合作,做成了在线的信息查询平台,成为一个适用各客户的通用产品,就像税务信息平台一样 , 分不同的模块。服务的客户中有美国或欧洲

15、的客户,除了信息平台提供信息,我们还提供如帮忙客户开立使用账户、如何使用、查询信息、培训、制作一些简单的报表的客户服务,这些都统算在总的收费 subscription fee中了,一般是收取年度使用费,分几期收款。除了这些,如客户有指定咨询项目,我们还另外提供咨询服务及报告。如何理解信息技术服务?我公司业务能否适用免税政策?答:“(二)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

16、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从字面上,贵司提供的服务与信息技术服务的定义是比较接近的,但是还需要看具体服务的实际内容是只有信息技术服务还是有其它的的服务。2. 问:我司自我判断也觉得是符合的,我们提供的合同通用“数据信息平台”的模板,但是税务机关认为我们提供的服务适用于所有人,已经是产品了,不再是服务。Part Three互动问答答:如果合同文件已经递交税务局,税务局审阅后有一个先入为主的意见,此时再更改合同就比较没有效果。因此建议企业一定要对有关的合同进行仔细的审核后才交给税务局,并且对税务局明确这只是一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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