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物权法课件-第四章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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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用益物权,第四章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 物权法 第117条 物权法 第118条 (一)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物权 1.用益物权是物权,因此也是直接支配物之权利 何谓直接支配,所谓的直接支配即以自己之意思支配他人物,无需他人意思介入。 2.用益物权是权利人支配他人之物的权利。 何为他人,即对物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人。,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第四章 用益物权,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对他人不动产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 1.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用益物权的内容是物的使用价值。 2.由于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存在差别,因而利用物的范围和程

2、度也存在差别。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 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意大利、瑞士等国的民法,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第四章 用益物权,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如罗马法上就存在用益权,就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权是指在不毁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物品并获取孳息的权利;法学家认为在这种使用中也不能改变物的经济用途。用益权是为了照顾某一特定的人而设立的,最迟在该人死亡时终止。以避免所有权因用益权无期限持续而无用。如夫妻死亡时由儿子继承遗产,但给其再婚配偶在家具等物品上设定用益权。我国物权法第117条也规定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从目前看

3、,用益物权的客体只包括不动产。 (四)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不以其对标的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享有其他权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则相反。,第四章 用益物权,(五)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二、用益物权的分类 (一)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 根据用益物权的设立是否需要登记进行的分类。 (二)单独用益物权与共同用益物权 根据用益物权主体的人数进行的分类 (三)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 根据用益物权的主体性质不同进行的分类,第四章 用益物权,(四)有偿用益物权与无偿用益物权 根据用益物权的取得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对用益物权做的分类 (五)有确定期限的用益物权与无确定期间的用益

4、物权 根据用益物权是否确定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来分类。 (六)可以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与不能流通的用益物权 根据用益物权的流转是否受到限制而做的分类 (七)普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根据用益物权所属的法律规范的不同而做的分类,第四章 用益物权,三、用益物权的机能 用益物权在物权法的发展历史上兴起甚早,与土地所有权相伴而生。历经长期发展,其主要社会功能有二: (一)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即拥有其物者可以在自己不使用的时候由他人使用,以收取利益,而无物之人得支付代价而利用他人之物,而不必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用益物权可以调剂物,尤其是土地的所有和利用关系。 (二)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巩

5、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得对抗第三人,这是用益物权在法律结构上不同于债权的特色。,第四章 用益物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在其著作中在分析用益物权的社会功能时,曾出示了一份关于用益物权的统计资料。就是台湾地区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笔数的统计。每年各种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登记的笔数。他说,统计资料有助于法学研究,诚如美国伟大法学者Holmes所云,未来的法学者不是研究白纸黑字的人,而是通晓统计以及经济的人。统计资料的搜集,公布以及应用最足以表现一个国家现代法化的程度。如何建立运用各种统计资料,使物权法的研究能够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比如,物权法是否要规定居住权。争议很大。,第四章 用益

6、物权,四、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在物权法上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不动产债权利用权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作为一个作业。 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的关系 对于土地的利用除了设定用益物权外,尚得成立债权的利用权。比如国有土地,你可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租。集体的土地也是一样。因此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也是采取的土地利用二元体系。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第四章 用益物权,人,两个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既可以设定地役权也可以债的契约租赁对方的土地。当事人使用何种方式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需要,客观情势,税收,交易成本,法律文化等因素。 (一)用益物权和不动产债权利用权的相同之处

7、 1,目的相同。两者均可以就土地而设立,均以获得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2. 效力有相同之处,就不动产债权利用权而言,现代民法债权物权化因此与用益物权一样具有对抗效力。 3. 在权利内容上,也有诸多相似之处。如都有时间限制等。,第四章 用益物权,(二)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利用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一个是物权,一个是债权 2.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而不动产债权利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 3.效力和内容不同。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优先效力等。租赁权的效力相对较弱。一房二租。 4.成立的条件不同,物权要公示,债权不需要公示。,第四章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中国特色

8、的用益物权制度。一般认为,法律制度的形成有二种途径:其一是依靠社会制度内的力量,探索和积累社会的改革经验,自生自发形成的。其二是依靠制度外的力量,通过学习外来的先进模式,被动生成。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主要是依靠第一种路径而形成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和发展与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相随。发端于民间,并经历了一个从政策调整到法律调整的过程。,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章 用益物权,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章 用益物权,1978年冬,小岗村18位农民以“托孤”的方式,冒险在土地承包责任书按下鲜红手印,实施了“大包干”。这一“按”竟成了中国农村改革的第一份

9、宣言,它改变了中国农村发展史,掀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自强不息的小岗人创造出了小岗村精神,那就是“自力更生的奋发图强精神,实事求是的和谐求真精神,敢为人先的突破创新精神”。小岗村也由普普通通的小村庄一跃而为中国农村改革第一村。 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章 用益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1.宪法的规定 2.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3.物权法的规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目的具有特定性 2.主体具有特定性 3.客体具有限定性,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章 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一)

1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1)合同的性质 (2)合同的主体 (3)合同的内容 (4)采取的形式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限的理由,第四章 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1)合同的性质 (2)合同的主体 (3)合同的内容 (4)采取的形式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限的理由,第四章 用益物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涉及的问题 (1)流转的原则 (2)流转的主体 (3)流转的方式 (4)流转合同 (5)流

11、转的价款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回承包地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第四章 用益物权,3.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4.承包地被征收 5.承包期届满未继续承包的 6.承包的客体毁损消灭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公示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无须公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采取“公示对抗主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 用益物权,(二)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1.承包地 2.承包方法 3.承包方 4.承包费 5.承包期限 6.流转 7.继承,第四章 用益物权,【本章案例1】 (土地承包经营权) 1

12、991年1月,以临沭县某村村民祁某为户主的一家四口承包了本村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5年12月,祁某女儿小红结婚加到外村,由于该村所留机动地紧张,致使其在夫家未取得家庭承包地。2006年7月,村委会依定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民某女儿的1.5亩承包地,作为家庭承包地交给本村村民魏某耕种。祁某多次要求村委会返还该块承包地却遭拒绝,无奈之下,祁某以伤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将该村委会及村民魏某告上法庭,祈求判令二被告归还1.5亩承包地的经营权,并赔偿承包,第四章 用益物权,经营损失3200元。被告村委辩称,祁某女儿出嫁后收回其承包地是沿袭传统做法,村里多年来抽、补土地都是这样办的,

13、符合群众利益和村情民意,村委会并未侵权,故拒绝赔偿。 【问题】 村委会是否侵害了祁某一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涉及的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四章 用益物权,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目标便是确保农民对承包地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发包方应维护、尊重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擅自收回、调整承包地,这是物权法第130条、第131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7条所明文规定的发包方的义务.村委会以祁某女儿婚嫁外村为由收回承包地的行为,侵害了祁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返还承

14、包地、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魏某耕种本属于祁某的承包地,对祁某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了妨害,应停止继续耕种,将土地交还祁某。由于魏某是基于村委会的安排耕种该土地,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无须向祁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章 用益物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建设用地,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章 用益物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15、设施 (1)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不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心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建造活动,建好的工作物归自己所有。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与其他的用益物权不同立法特别注重保障和强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地位,使之与所有权类似。,第四章 用益物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租赁权的比较 1.两者的性质不同:一个是物权;一个是债权。 2.两者的地位不同:国有土地的租赁并不十分普遍。 3.两者是否有偿不同;租赁肯定是有偿的。 4.两者的可让与性不同:前者是用益物权具有流通性;后者是债权具有相对性。,第四章 用益物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16、的设立方式 1. 出让和划拨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基本的方式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成立。 物权法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四章 用益物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在国有土地上为受让人创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 (1)出让是民事行为 (2)出让是双方行为 (3)出让是有偿行为 (4)出让是要式行为,第四章 用益物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设立物权的行为;后者是转移物权的行为。前者是物权的原始取得;后者是物权的继受取得。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后者的主体都是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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