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物权法课件-第五章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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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担保物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意义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的几层意义 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权利 2.担保物权未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物或者权利之上成立的权利 3.担保物权是支配特定的物或权利的交换价值的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第一节 担保物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一)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四)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 (五)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和非移转占有型 三、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 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 (一)二者不一致时适用物

2、权法 (二)物权法没有规定时适用担保法,第三章 担保物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之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一个例子:乙公司用其自有的办公大楼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甲向乙发放贷款300万。 1.抵押权人是债权人,抵押人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一种意定的担保物权。其产生基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意思表示。 3.抵押权的标的是特定的财产。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 4.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5

3、.抵押权是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或者通过留置效力或者通过优先受偿效力实现其担保作用。抵押权主要是通过优先受偿效力实现其作用。,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二)抵押权的特征 1.从属性 物权法第192条 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1)成立上的从属性 (2)移转上的从属性 (3)消灭上的从属性 2.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定后不因抵押物,被担保,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到影响。主要表现为 (1)抵押权人得就全部抵押物行使权利。抵押物如被分割或让与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被

4、分割或让与部分时,抵押权不受影响,分割让与后的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债权部分受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得就其剩余部分债权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抵押权。 (3)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也不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担保数人的债务。,第三章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第174条 广义的物上代位性,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物,第三章 担保物权,1.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 2.不得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第184条 (二)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 2.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3.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物权法第

5、185条第2款 4.“禁止流押契约(条款)”规则 物权法第186条,第三章 担保物权,(三)抵押登记 1.抵押登记的概念 2.抵押登记的效力 (1)登记为抵押权的成立要件 物权法第187条 (2)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物权法第188189条 三、 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柙权的担保范围,第三章 担保物权,(二)抵柙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1.从物 2.添附 3.孳息 4.代位物 (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抵押物的转让 2.抵押物的出抵 3.抵押物的出租,第三章 担保物权,(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保全权 2.抵押权处分权 3.优先受偿权 (五)抵柙权与其他担保权并存时的效力

6、 1.抵押权与质权 2.抵押权与留置权 物权法第239条 3.抵押权与保证 物权法第176条,第三章 担保物权,四、 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物权法第195条 1.折价 2.拍卖 3.变卖 五、抵柙权的消灭 物权法第177条,第三章 担保物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1.质权的主体 2.质权的性质 3.质权的产生 4.质权的客体 5.质权的成立 5.质权的功能,第三节 质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二)质权的分类 1.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2.普通质权与营业质权 (三)质权与抵押权 1.客体不同 2.公示方法不同 3.质权与抵押权在公

7、示的效力上也有所不同,第三章 担保物权,二、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 1.质权合同 物权法第210条 (1)合同主体 (2)标的物 (3)被担保债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二、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 1.质权合同 物权法第210条 (1)合同主体 (2)标的物 (3)被担保债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4)质权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5)质权合同的生效 (6)流质契约的禁止 2.交付 物权法第212条 3.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

8、范围 物权法第173条 2.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 (1)从物,第三章 担保物权,(2)孳息 (3)代位物 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1)处分权 (2)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3)瑕疵担保责任 4.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孳息收取权 物权法第213条 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216条 质权的处分权 物权法第218条 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15条 返还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19 条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14条 不得擅自转质 物权法第217条,第三章 担保物权,(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1.动产质权实现的含义

9、2.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 3.动产质权实现的期限 物权法第220条 4.动产质权实现的方法 物权法第219条 5.动产质权实现的效果 物权法第221条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1.担保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 2.此外,动产质权的消灭还有以下事由 :,第三章 担保物权,(1)质押财产灭失 (2)质押财产返还 (3)丧失占有 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 1.内容上的不同 2.功用上的比较 (三)权利质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223条,第三章 担保物权,(四)权利质权的设定 (五)权利质权的类型 物权法第224条 1.有价证券质权 物权法第224条 2.存款单质权 3.股权

10、、基金份额质权 物权法第226条 4.知识产权质权 5.应收账款质权 6.其他权利质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本章案例 1】 (动产质权) 某银行甲与某公司乙签订一质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发放贷款50万元,乙以其所经营的家电产品作质押担保,甲负责租赁仓库一间存放乙提供的质物。但是考虑到乙所提供的家电产品有销售季节的限制,故两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甲乙双方各委派监管人员一名,共同负责质物的存放、提取和保管工作,并设立质押物登记簿一份。乙可以进人甲所保管质物仓库中提取处于销售旺季的家电予以销售;但是乙同时应该放人其他家电产品充当补充以保证该仓库所储存的货物价格总额应不少于贷款金额的1.5倍,质押

11、物登记簿登记记载的库内家电产品为本协议的质物。 后由于乙未如期偿还贷款,甲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就该仓库所存有的货物优先受偿,法院受理以后,对于该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存有不同意见。 【问题】 该质押合同是否有效?,第三章 担保物权,【本章案例2】 (权利质权)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共计350万元,为确保欠款的收回,甲乙双方于2月5日达成如下协议: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乙公司,若甲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该股权转归乙公司所有。2月17日甲乙双方到当地工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另据查明,甲以股权出质的行为事先已得到丙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6月15日,征得乙公司同意后,

12、甲将其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以2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丁。次年2月5日,由于甲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遂要求工商部门将有关股权划归自己所有。 【问题】 乙公司是否有权行使质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留置权的概念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法定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4.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5.留置权为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第三节 留置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二、 留置权的成立 (一)积极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占有人应为债权人 (2)占有有多种方式,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3)占有应为合法占有 (4)占有的标的物限于动

13、产 (5)占有的应是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第三章 担保物权,3、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留置财产与被担保债权应处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之中 (2)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 (3)企业之间的留置是例外 (二)消极要件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物权法第232条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三章 担保物权,三、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财产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物权法第235条 (3)

14、保管费用偿还请求权 (4)留置权的处分权,第三章 担保物权,(5)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第239条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义务 (2)返还义务 (四)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的权利 2.债务人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实现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物权法第236条,第三章 担保物权,1.宽限期的立法宗旨 2.宽限期的确定 3.宽限期届满的效果 物权法第237条 4.留置权人在宽限期届满前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后果 二、留置权实现的方法 物权法第238条,物权法第240条 1.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三、 留置权的消灭,第三章 担保物权,【本章案例

15、3】 (留置权 ) A市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华海公司)为船舶“新华海101”轮的所有人,书面委托本市豪盛船务有限公司(下称豪盛公司)全权处理该轮船的运营事宜。11月16日,豪盛公司与B市全通实业公司(下称全通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全通公司包船租用豪盛公司提供的“新华海101”轮运送螺纹钢及铸管,从B市到C市,运费为45万元。该螺纹钢及铸管属B市北方钢铁集团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方钢铁公司)所有。同年11月28日,“新华海101”轮启航,船上载有北方钢铁公司的螺纹钢件。12月7日,“新华海101”轮抵达C市,豪盛公司只将本溪钢铁公司的螵纹铜卸下994件,余下55件以全通公司欠其运费为由不予卸货。12月12日“新华海101”轮卸下53件螵纹钢,丢失2件。北方钢铁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供了25万元现金担,第三章 担保物权,保而申请了强制放货。现北方钢铁公司以豪盛公司无权留置其货物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题】 1.豪盛公司对货物是否享有留置权? 2.本溪钢铁公司的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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