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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国家、省、市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
2、务型政府,高质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把“强富美高”全面小康新XX建设不断推向前进。三、县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县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
3、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六、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七、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着力解决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第三章工作原则 八、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
4、质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九、坚持科学民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和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十、坚持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等工作机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十一、坚持求真务实。弘
5、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十二、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化廉洁政府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会议制度 十三、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县性会议制度。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审定,或由副县长、有关部门提出,报县长确定。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及县政府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可视
6、情况安排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乡镇场(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条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各有关部、委、办负责同志,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以及无党派人士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县委重大决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二)决定和部署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十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及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
7、会议议题内容,安排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及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协办单位以及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涉及乡镇场(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同志,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二)讨论通过提请县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四)审议通过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六)讨论决定有关部门和乡镇场(街道
8、)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十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受县长委托由分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一般在每周五下午召开,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召开,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十七、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未经批准,县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如需出席,
9、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十八、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或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前征求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部门需要向县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报县政府。凡要求列入县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上会材料实行会审制度,未经会审的材料,不予安排上会。十九、县政
10、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须向县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派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加。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应严格审批,切实减少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员,注重实效。严格履行会议申报制度,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县长审批。由副县长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乡镇场(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须经县长同意。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邀请乡镇场(街道)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
11、经县长同意。第五章公文处理 二十一、严守行文规则。各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二十二、规范办文流程。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确保上级
12、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答复处理。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公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县长阅批。二十三、严格签发程序。县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方案,经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署。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报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县长同意后发文。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审阅后报县长签发。二十四、加强审核把关。凡涉及以县政
13、府名义成立议事协调机构、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相关活动,以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文件,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县长审定。其中,涉及资金安排事项的文件需一事一报。二十五、加强合法性审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须由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各部门拟提请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交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二十六、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凡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
14、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二十七、控制发文数量。除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全文公开播发的文件不再印发。对县政府出台的文件,各乡镇场(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不得照抄照
15、搬,层层转发;凡可用电话、电报、面谈、便函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另行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乡镇场(街道)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二十八、提高办理时效。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时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县政府明确要求的办理时限为
16、准。对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十九、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公文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及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联网办理,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六章内外事活动制度三十、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在部门或乡镇场(街道)任职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或乡镇场(街道)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部门或乡镇场(街道)任职的县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三十一、县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县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