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20130701地方住建厅颁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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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Service Standard of Residential Property J000002013XJJ0562013主编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2013 乌鲁木齐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1新建标函2013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兵团建工师、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下达2012年自治区第三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

2、201242号)要求,新疆建设标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经审查,现批准为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XJJ056-2013。本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出版发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6日 1前 言为了规范和指导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2年自治区第三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201242号)的要求,由新疆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新疆建设标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

3、,参考国内其他地区地方标准文献,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在全疆范围内实施。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及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B座22层,电话:09918862783,邮政编码:830063,电子邮箱:),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新疆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 新疆建设标准服务中心参编单位:

4、新疆房地产业协会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协会主要起草人:张宏涛黄新忠李建国张献魁胡志炳主要审查人:王玉良朱燕飞门芳琪李国强王希林徐周刚李明才陈 莉盛福庆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3.1 一般规定43.2 物业服务人员63.3 基本服务74 公共秩序104.1 一般规定104.2 服务等级115 环境卫生145.1 一般规定145.2 服务等级146 绿化养护196.1 一般规定196.2 服务等级197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267.1 综合管理267.2供水系统277.3 排水系统297.4 道路车辆297.5 电梯运行307.6 供配电系统和照明317

5、.7 水景观、雕塑、娱乐、健身设施327.8 装饰装修33本标准用词说明35条文说明37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遵循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服务原则,以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为导向,构建管理规范、竞争有序、服务优质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不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以及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别墅区和其他类型物业服务可参考本标准。1.0.3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

6、场地,应依法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应符合物业承接查验的规定。1.0.4 物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择适宜的服务标准。合同确定的服务等级,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1.0.5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的监督。1.0.6 住宅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

7、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2.0.2 物业服务合同 指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3 共用部位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2.0.4 共用设施设备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供水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供热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防雷系统、电梯、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经营性停车场或

8、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2.0.5 专项服务指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根据部分业主的需求和住宅区条件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能力,经双方协商,物业服务企业向部分业主提供专业服务。2.0.6 特约服务指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个别业主特别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有偿服务活动。2.0.7 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2.0.8 紧急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各项功能正常使用,需要立即对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活动。2.0.9 一般维修 对影响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生活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维修。通常指业主专有部分委托维修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2.0.10 完好率共用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情况占总体情况的比例。2.0.11 业主满意率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持满意态度的人数占征询人数的比例。2.0.12 监控覆盖率电子监控系统对住宅区公共活动区域范围内,实际监控范围与应监控范围的比例。2.0.13 公共信息栏 设置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用于公示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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