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常用语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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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 织 工 作常用语释疑中共桃源县委组织部编印二0一三年五月目 录(一)干部工作篇1、“三个不吃亏” 2、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 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原则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十不准” 5、重大问题议事规则6、干部双重管理7、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8、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资格9、科级干部任职资格条件10、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1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12、干部任职时间的计算13、换届14、选任制15、委任制16、领导职务聘任制17、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18、调任19、破格提拔20、民主推荐21、民主推荐有效票22、年轻干部一线培养选拔23、年轻干部成长论坛24、大组工网2

2、5、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26、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7、“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 28、一报告两评议29、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 30、干部监督“5+1”文件31、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32、竞争上岗33、参照管理单位(人员)34、干部培训主体班35、科技特派员36、选调生37、选拔生(公选生)38、出国(境)的定义39、干部离休40、干部退休41、提前退休42、三龄一历(二)基层党建篇1、“三级联创” 2、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3、“三会一课” 4、村干部队伍建设“一定三有” 5、“四议两公开”(简称“4+2”工作法)工作法6、文建明工作法7、大学生村官8、社区“四

3、有一化”建设9、“五小”设施10、“一会四评” 11、乡镇干部“一人学一技” 12、党费收缴标准及要求13、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及审批原则14、党组织设置原则15、农村党员的党建主题活动16、“百千万”工程17、基层党建“书记工程” 18、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234”工程19、农村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20、生活困难党员扶助对象21、“双述双评双推双决” 22、“三审”报告制度(三)党员远教篇1、党员远程教育2、农村远教与文化信息共享工程3、农村远教工作“五个一”目标4、城区远教工作“六有”目标5、农村远教“三创三争” 6、农村远教运行维护经费标准7、农村远教“红星视频”学用指标

4、8、城区远教“党员教育播放平台”学用指标9、“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10、阳光村务党务平台(四)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篇1、“一迎双争” 2、“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3、组工干部“五条禁令” 4、组工干部“十严禁” 5、“六个组工” 6、“树五种形象、作五个表率” 7、忠诚教育8、组工干部行为规范二十条9、组工干部“创五星”活动10、联片联点工作制度组织工作常用语释疑(一)干部工作篇1、“三个不吃亏”:是省委提出的选人用人理念,即不让综合素质高的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吃亏,不让老实人吃亏。2、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是指中央制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具体包括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

5、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原则: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六个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十不准”: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禁止性准则,具体包括:

6、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5、重大问题议事规则:是指常德市市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常办通字200415号)规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并对议题范围、程序及要求、议事规范、违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6、干部双重管理:是指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职责,采取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或者地方党委以一方为主、一方协助的管理方式,对部分部门、单位的干部进行共同管理。干部双重管理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也称为“条条为主

8、管理”。另一种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协助管理,也称为“块块为主管理”。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县委协助管理的单位(简称“线管单位”)的干部任免,应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征求县委意见;除市委管理的干部外,县委是主管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协管方的单位的干部任免,由县委组织部征求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只征求正职任免意见的:宣传部、统战部;需征求班子成员任免意见的: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森林公安、交警、审计、统计、计生、环保、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副处级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副职;人防部门正副职,以地方

9、党委管理为主,应征求上级人防部门及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换届时,县工商联领导干部人选应征求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党组的意见。7、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8、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资格:是指干部个人在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和担任党的职务的党龄等方面达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时,才具备提拔担任相应层次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关于普遍性的规定: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

10、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身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殊性的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县级公安机关副局长,应具有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9、科级干部任职资格条件:提拔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四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备担任副科级职

11、务三年以上的经历;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备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且担任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经历。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拔任职的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应在称职以上,且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担任党内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10、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1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是指有关部门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1

12、2、干部任职时间的计算: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13、换届:是指领导机构一届期满后另行改选或调任。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的全过程中,加强党的领导是关键,充分发扬民主是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是保障,必须全面正确地坚持这三条基本原则。目前,县乡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每届任

13、期均为五年。14、选任制:就是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领导人员的一种制度。选任制是目前干部任用的主要形式之一。15、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制度。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16、领导职务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采用签定聘用合同或发放聘书的办法,聘用某些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制度。17、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是指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任制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任职试用期的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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