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职业病防治法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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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 及相关法律问题简述,提 要,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培训权: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1条) 二、知情权: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2条、公告栏告知)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2条、危险岗位告知),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二、知情权; 3、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劳动者公布。(24条、场所危害因素告知) 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5条、危害设备告知) 5、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

3、位设置危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26条、危害原材料告知)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30条、合同告知),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三、特殊保障权: 1、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

4、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四、职业健康权: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

5、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权利侵害救济,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维护合法权益。 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三、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复议请求或诉讼请求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保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劳动者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保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劳动者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

6、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遵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的义务;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义务; 按规定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义务; 遵守操作规程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劳动者需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居住地: 1)、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职业病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

8、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成鉴定。,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

9、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 职业病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诉讼,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或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任一程序阶段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职业病诊断、鉴定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民事法律关系,法院按民事纠纷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争议。 职业病诊断、鉴定争议的一审案件由被告(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机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二年内提起诉讼。,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企 业必须按照

10、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 由于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由于蓄意违法、违章造成职业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企业应当自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

11、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职业病病人保障,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

12、单位承担。 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依法发放工伤社会保险金,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一、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二、处罚执行程序。,简易程序,一、概念: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二、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1)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2)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3)警告。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简易程序,三、简易程序的内容: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实施处罚的人员要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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