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doc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84993382 上传时间:2019-03-06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39.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doc(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局二六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七章 附则附表图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本规划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

2、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第二章 住房现

3、状和需求第八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依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4537.18万平方米。其中,通过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方式建造住房(含政府兴建政策性住房)2460.01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商品住房6262.77万平方米,通过其他方式建造住房(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和其他自建住房)15814.4万平方米。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中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达到900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5700万平方米。根据“十五”期末我市不同收入水平

4、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570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4930万平方米。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69万套,总建设面积5700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55万套,建筑面积4930万平方米(含城中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积1

5、800万平方米)。2、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77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万套,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1.4万套,建设面积570万平方米。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1、规划期内,特区内建设政策性住房4.1万套,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商品住房10.7万套,建筑面积958万平方米。2、规划期内,特区外建设政策性住房9.9万套,建筑面积525万平方米;商品住房44.3万套,建筑面积3972万平方米,其中宝安区建设25.1万套,建筑面积2248万平方米,龙岗区建设19.2万套,建筑面积1724万平方米。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6、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2、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规划期内,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建设住房2130万平方米,盘活存量土地建设商品住房1000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重建商品住房1800万平方米。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

7、引。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及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2006年,商品住房建设11.6万套,建设面积1039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36万套,建筑面积157万平方米;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12.5万套,建设面积112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4.77万套,建筑面积248万平方米;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11.3万套,建设面积101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3.88万套,建筑面积204万平方米;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10万套,建设面积88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12万套,建筑面积117万平方米;2010年

8、,商品住房建设9.6万套,建设面积876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0.87万套,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第十六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1、将龙岗中心城、宝安中心区、龙华、横岗、光明、沙井和坪山等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我市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2、为缓解特区内住房供应压力,规划期内应在特区内外结合部,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3、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

9、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重点发展地铁周边以及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特区外转移。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2平方公里(不含城中村改造重建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0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为2平方公里。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7平方公里商品住

10、宅用地中,4.9平方公里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存量土地盘活总量为3平方公里。2、政策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2平方公里,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0.7平方公里,公共租赁房用地1.3平方公里。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中,特区内为0.7平方公里,宝安区为3.3平方公里,龙岗区为3平方公里。盘活存量商品住房用地中,特区内0.7平方公里,宝安区为1.5平方公里,龙岗区0.8平方公里。2、政策性住房用地。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中,经济适用房用地,特区内0.4平方公里,特区外0.3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

11、特区内0.3平方公里,特区外1平方公里。第二十一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37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1.05平方公里,盘活存量1.32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5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4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平方公里);2007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3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1.6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7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6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5平方公里);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95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1.55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4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5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

12、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4平方公里);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7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1.4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3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2平方公里);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68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1.4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28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平方公里);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第二十二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

13、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特区内容积率不低于3.3,特区外容积率不低于3。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第二十三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

14、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

15、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2、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应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着重建设各类公共租赁住房;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