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分校-常识-物权中的物-贾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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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教育推动社会进步物权中的物华图教育 贾江涛物权法是民法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物权,并且物权的客体又特定为物,那么物权中的物到底包括哪些种类的物呢?在这里我们就物权中物的分类给大家做一个讲解,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提高法律常识的知识量。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我们以物能否流通、在何种范围流通为标准而将物划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无和禁止流通物。所谓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所谓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币、黄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运动枪支等。所谓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矿藏、淫秽书刊等。公民和法人违反有关限制流通

2、物、禁止流通物的规定从事有关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二、动产与不动产 我们将物以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注意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标准主要是物理性的,法律上对车辆等不动产规定了登记手续,又被称为“准不动产”,但并没有改变它们作为不动产的属性。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

3、指定,我们可以将物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等。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四、主物与从物我们依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4、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我们根据物的自然属性是否能够分割的特点,将物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如一辆汽车、一部机床、一匹马等。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六、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和产生新物的关系,我们将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以上就是有关物权中物的分类情形,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和掌握。华图教育 贾江涛 2014年04月17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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