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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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夫妻关系. 1.4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

2、及时通知我们. 3.2分红是不保证的. 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则婚姻庆贺金及保单红利将自动进入该附加险的个人万能账户.9.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0.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2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6 现金价值权益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 合同构成6.1 现金价值11.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 合同生效6.2 保单贷款11.2 未还款项1.3 犹豫期11.3 合同内容变更1.4 投保范围11.4 联系方式变更11.5 争议处理2 我们提供的保障7 合同

3、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2 释义2.1 基本保险金额7.1 合同效力中止12.1 保单年度2.2 保险期间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2.2 保单周年日2.3 保险责任12.3 全残2.4 责任免除12.4 现金价值12.5 意外伤害3保险金的申请8 合同解除12.6 周岁3.1 受益人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2.7 毒品3.2 保险事故通知手续及风险12.8 酒后驾驶3.3 保险金申请12.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4 保险金给付12.10 无有效行驶证3.5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宣告12.11 医疗事故 死亡处理12.12 非处方药3.6 诉讼时效12.13 潜水12.14 攀岩4

4、保单红利9 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12.15 探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9.1 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12.16 武术比赛4.2 保单红利的领取12.17 特技表演4.3 保单红利派发12.18 条款约定利率5保险费的交纳10 如实告知5.1 保险费的交纳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9阳光人寿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

5、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计算。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

6、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投保范围本合同被保险人必须为已婚女性,本合同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配偶。投保人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的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具体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0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算。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婚姻庆贺金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婚姻庆贺金。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

7、保险(万能型),则婚姻庆贺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2.3.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倍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5年或5年后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A、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B、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3.3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

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当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6周岁,本“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倍的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人民币之和。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或投保人已经变更,我们将不承担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2.3.4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原投保年龄、投保人原投保年龄确定的保险费。2.4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

9、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或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

10、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4)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5)投保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6)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7)投保人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8)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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