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xiao****1972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94.50KB
约9页
文档ID:84969332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_第1页
1/9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辽宁省委员会 辽宁省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高等学校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治校的指导思想,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的各级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均应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共产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系一级建立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以及其他民主管理形式,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并由系分工会负责其日常工作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l、定期听取校(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期)工作计划,人事、分配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职称评审方案、出国进修方案,校办产业经营情况、技术经济承包方案,学校(院)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建设与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主管机关任命或免除学校行政领导人员职务时,应听取教代会意见教代会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校(院)长人选 第七条 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对待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 教代会应支持校(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权威,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为完成学校的中心任务而努力工作第九条 教代会对校(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院)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校(院)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要求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系(处、部、厂,下同)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次一致到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3、有权向学校行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各业务部门工作提出询问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有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大会期间,根据要求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做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系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选为教职工代表的学校各方面人员(包括党政工青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三到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党委、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取教职工的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并做出决定或决议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更改教代会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下同),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交教代会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承担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定及提案的落实 三、教代会闭会期问,召开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遇到的重要问题 四、做好对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保障教职工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申诉 五、组织开展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学校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学校校务委员会、改革领导小组、职称评定领导小组等重要机构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制度落实的情况,应做为考核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学校主要领导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所需经费由行政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部属、省属、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9。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