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民三初字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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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郑民三初字第228号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法定代表人石聚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永鑫,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城关镇东大街39号院1号。被告王桂峰。 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想你公司)诉被告王桂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想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子明、被告王桂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传者 知盟网 http:/ 原告好想你公司诉称,好想你公司是一家集红枣系列产品加工、红枣

2、科技示范种植、冷藏保鲜、型砂、铸造砂加工、出口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好想你公司于2003年12月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好想你”图形商标,并于2005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824659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9类,专用权期限为2005年10月7日至2015年10月6日。湛美荣于2005年12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健康情”商标,并于200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5094321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9类,专用权期限为200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现湛美荣将“健康情”商标许可好想你公司使用。“好想你”系列枣产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青睐,使好

3、想你公司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曾多次被评为河南省优质产品、河南省食品工业第一品牌、“世界之星”国际包装大奖等荣誉称号和奖项。2010年9月,好想你公司发现王桂峰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遂申请证据保全,并起诉请求判令王桂峰: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好想你公司商标权商品的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好想你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1、商标注册证2份;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3、湛美荣的声明;4、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该组证据证明好想你公司对“好想你”商标享有专用权,对“健康情”商标享有使用权。第二组:1、新包装物入库单;2、好想你公司通知变更“新包

4、装物”的文件。该组证据证明好想你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健康情”系列红枣新包装袋。第三组:1、(2010)郑黄证经字第3714号公证书;2、被控侵权产品实物1袋;3、好想你公司“好想你健康情”枣产品包装袋1个。该组证据证明王桂峰销售的“好想你健康情”枣侵犯了好想你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第四组:1、公证费发票;2、特许经营合同3份。该组证据证明好想你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500元,“好想你”品牌使用费为2-10万元。 被告王桂峰辩称:对原公证书发票有异议,我的枣是从专卖店买的,有正规进货渠道。被告王桂峰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7日

5、,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好想你”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好想你”三个字呈“品”字形排列,其中“想”字的“心”部首变异为带三条横线的心形图案。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枣、海枣、干枣”。商标注册证为第3824659号,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0月7日至2015年10月6日。湛美荣于2008年1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健康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枣、海枣、干枣”。商标注册证为第5094321号,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2009年8月18日,经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6、,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日,湛美荣与好想你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双方约定湛美荣将“健康情”注册商标许可好想你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使用期限为2009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之后,好想你公司在其“健康情”系列枣产品上使用了“好想你”及“健康情”注册商标。2010年1月10日,湛美荣出具声明,证明“健康情”注册商标其仅许可给好想你公司使用,并许可好想你公司在许可使用期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涉及该商标的维权诉讼。 2009年10月20日,好想你公司通知公司各部门、各经销商,该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健康情”系列

7、红枣新包装袋。原包装袋显示公司厂名“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新郑国际机场工业区”变更为“新郑市孟庄镇”。 2010年9月25日,好想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牛俊霞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0年9月26日,公证处人员与牛俊霞来到位于郑州市东三街与红旗路交叉口东南角的“真的常想你”商店,牛俊霞在该商店购买了“好想你健康情”枣1袋,支付80元,取得发票、王桂峰名片各1张,牛俊霞对店面及购买物品进行了拍照。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出具(2010)郑黄证经字第371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将拍摄的照片附于公证书后,并将被控侵权产品予以封存。好想

8、你公司支付公证费500元。 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好想你”、“健康情”商标,其中“健康情”三个字呈纵向排列,包装袋上制造商的信息标注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与好想你公司生产的“好想你健康情”枣产品外包装进行对比,包装袋的背面葫芦枣的照片前者不如后者清晰;前者的包装袋底色偏红,后者的偏青;包装袋封口处蓝、红、绿三条装饰线,前者绿色装饰线不如后者鲜艳。好想你公司认为王桂峰销售的枣产品系假冒好想你公司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1、郑州市金水区欣茹食品商行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王桂峰,经营地址为郑州市东三街与红旗路交叉口东南角“真的常想你”商店。2、好想你公司与产品代理商谷文喜

9、、杨翠杰签订的特许经销合同中关于品牌共享部分均约定:省会城市级代理商交纳10万元品牌共享金,地、市级代理商交纳2万元品牌共享金,县级代理商交纳1万元品牌共享金。 本院认为:好想你公司依法获得第3824659号“好想你”注册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好想你公司与湛美荣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与湛美荣的声明均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好想你公司依法享有“健康情”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对侵犯该商标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王桂峰销售的枣产品使用了“好想你”商标和“健康情”商标,被控侵权产品中经

10、营者的信息也标注为好想你公司生产。但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好想你公司生产的相同产品对比,两者包装袋的印制存在不同,好想你公司鉴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假冒好想你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王桂峰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好想你健康情”枣是好想你公司生产的。因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桂峰销售的“好想你健康情”枣为假冒好想你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好想你公司的“好想你”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健康情”注册商标使用权。王桂峰未举证证明其销售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好想你公司请求王桂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

11、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好想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王桂峰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王桂峰因侵权所获利润数额,本院考虑到“好想你”商标和“健康情”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好想你公司的特许经销费用,王桂峰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经营规模,好想你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将赔偿数额酌定为2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

12、)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桂峰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第3824659号“好想你”注册商标专用权、第5094321号“健康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二、被告王桂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三、驳回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桂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梅审 判 员 董小斐审 判 员 刘俊斌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元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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