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烈士子政策实施意见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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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民政厅文件吉林省财政厅吉民发201219号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办法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审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确保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按照民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

2、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报漏查的问题。(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近期免冠照片(一寸3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申报的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做好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在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登记审批

3、表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批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以及汇总的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统计表(见附件二)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全的,应逐级通知,由村(居)委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本人。(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会审,认真核实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5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村(居)委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及时请示省民政厅,确保认定

4、工作稳妥顺利进行。(四)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在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定期更新机制。三、信息数据的统计上报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审批工作结束后,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于2月27日前,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的统计结果报送省民政厅;各区及延边州所辖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5、复审,将复审后的统计结果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市(州)民政部门统计核实数据后,经市(州)财政部门复审,于2月29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统计核实数据后,将全省符合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烈士子女统计结果送省财政厅复审,并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要将2011年满60岁的和2012年满60岁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员身份核查认定、数据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

6、门和单位的沟通,密切协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二)严格掌握政策,抓好政策落实。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准确地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做到不错、不漏、不留死角,实事求是地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核实、核准。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各地的工作进展、工作落

7、实、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通报。(四)注意工作协调,搞好优待服务。在人员审定认定期间,民政部门要主动与人社、公安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人员认定的真实、准确。县级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下发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领取证,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领取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关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老烈士子女生活,使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附件:1. 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登记审批表2.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统计表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附件一: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登记审批表行政区划代码:填表单位:01姓

8、 名02性 别1男 2女照 片03 民 族04出生日期年 月 日05身份证号码06户口类别1农村 2城镇07户口簿上住址: 省 市 县(区) 08实际居住地址 : 省 市 县(区) 09牺牲者身份1烈士2错杀平反人员10牺牲者姓名11牺牲时间 年 月 日12批准烈士(平反)时间年 月 日13与牺牲者关系: 1父子 2父女 3母子 4母女14是否为持证人1是 2否15证书编号16健康状况:1良好 2一般 3差17生活状况:1良好 2一般 3差18婚姻状况: 1未婚 2已婚 3离异4丧偶19就业情况:1在职 2不在职20家庭情况:家庭人口 人,其中,18岁(含)以下 人 60岁(含)以上 人21医

9、疗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商业保险5无22养老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商业保险5无23住房情况:房屋性质1自有2承租3寄住房屋面积: ,房屋间数: 间是否危房1是2否24是否属于孤老1是 2否25劳动能力 1具备 2部分丧失 3完全丧失1良好 2一般 3差26是否具有其他优抚对象身份:是否27如第26项选择“是”,请选填以下项目: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定期抚恤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28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是 否29

10、是否享受五保待遇:是否30联系电话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本人申请 本人为60岁以上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未享受过国家定期抚恤金,未享受退休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申请人: 年 月 日村委会(社区)审核意见乡(镇)审核意见盖 章年 月 日盖 章年 月 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县级财政部门复审意见盖 章年 月 日盖 章年 月 日10附件二: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统计表填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类别实际家庭住址牺牲者姓名牺牲时间与牺牲者关系联系电话本人提供材料(有/无)身份证户口本烈士证明书(或平反证明材料与烈士关系证明填表人: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主动公开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2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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