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三消费税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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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块三 消费税纳税实务【教学目的要求】技能目标1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2. 能办理消费税出口退税事项;3能进行消费税会计核算。知识目标1. 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2. 理解消费税基本知识以及出口退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3. 熟悉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消费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纳消费品应纳税额的税务处理。教学难点:计税销售额确定,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消费税基本要素(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2、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2、特点: 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征税项目税负差异大 采取增值税与消费税双重调节的办法 税负具有转嫁性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上述11类应税消费品中,除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于1995年1月1日、钻石及钻石饰品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外,其它的都是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三)消费税征税范围1、基本规定:是在

3、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2、具体规定:(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2)非生活必需品(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税目税率表税目从量征税的计税单位税率(税额)一、烟.1.卷烟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上的(含50元,不含增值税)56%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36%2.雪茄烟36%3.烟丝30%二、酒及酒精1.粮食、薯类白酒0

4、.5元/每斤20%2.黄酒吨240元3.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250元每吨在3000元以下的220元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每吨250元4.其他酒10%5.酒精5%三、化妆品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或10%五、鞭炮、焰火15%六、成品油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0.2元/升航空煤油、燃料油、柴油0.1元/升七、汽车轮胎3%八、小汽车乘用车根据排气功量的大小,确定不同的税率1%、3%、5%、9%、12%、25%、40%中轻型商用客车5%九、摩托车3%、10%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一、高档手表(10000元及以上/只)20%

5、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四)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的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五)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

6、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 (六)消费税纳税地点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消费税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七)消费税纳税环节1、生产环节(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生产者自产自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

7、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2、进口环节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4、批发环节:卷烟批发加征一道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计算(一)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纳税额=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1)基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不包括:以下运费:一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 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8、税额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金 3、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规定(1)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2)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收取押金,不征税,逾期未收回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纳税(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4、连续生产准予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税额有:(见书本)(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

9、围共7项,不包括酒及酒精。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例如,北京首饰厂生产镶嵌首饰和玉石首饰。镶嵌首饰是以纯金为托镶嵌红宝石的戒指,外购红宝石,自制纯金的托。生产的镶嵌戒指销售给北京菜市口百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饰厂生产的纯玉石首饰,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乘以税率,不允许扣除外购红宝石已支付的消费税。菜市口百货商场销售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镶嵌首饰中的红宝石存在重复征税,因此,零售环节的税率调整为5。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

10、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2、适用:啤酒、黄酒、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3、销售数量的规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三)实行复合计征办法计

11、算的应纳税额1、应纳消费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2、适用范围: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用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就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例如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方面,

12、应视同销售。用于碰撞试验的小轿车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因为碰撞试验后的小轿车毁损无使用价值。但为取得参数而用于测试的小轿车则视同销售应计算消费税,因为使用后其价值和使用价值还存在。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含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都要视同销售纳税。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

13、品的价格计税;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加权平均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白酒、卷烟,组价公式变化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判断是否为委托加工的关键是谁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凡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才是委托加工;除

14、此之外,都不能称为委托加工。以下三种均为假委托加工,都应按自制产品征税:(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1)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2)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应对受托方处于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委托方收回加工产品以后直接对外销售的,按实际销售收入补缴消费税,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应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补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4)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和加工费都不含增值税。委托加工白酒、卷烟,组价公式变化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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