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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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答:2010年修订的村民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村委会而言,其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没有明晰来源。从村

2、民委员会的设立是经县级政府批准但不由地方财政拨付经费方面分析,村民委员会没有独立的经费。现实中,村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或公益事务资金,不是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而是均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财产。既然来源于集体财产,也当然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的独立财产,村委会也就不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要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未明确村委会具有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只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既不需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也不需在社团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所以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均未对村民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和法律地位没有给予定性。依照民法通则、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由村农民集体享有,村委会享有经营权、管理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没有给予村民委员会经营并合法盈利的权利,村委会以其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对外发包、租赁、投资时,由于其并非是财产的所有人,法律亦未规定其对这些资产享有处分权,因此不能以其发包、租赁和用于出资的财产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其后果是对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极不公平。综上所述村委会是一个非政府、非法人、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盈利性组织,因此个人认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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